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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依克萨克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依克萨克中学
第三条:学校性质:阿图什市教育局直属公办中学。学校实施初中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学校办学理念:为未来生存与发展而奠基。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目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
第七条:学校的育人目标: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善于创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也就是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的。因此,初中教育的育人目标,是人格健全有智慧,全面发展有特长。”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主义公德的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理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适应环境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八条:校风:严谨和谐,文明团结
校训:励志,笃学,自强不息
教风: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务实奉献、开拓创新
学风:善学、感悟、自主、探究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导室、德育室、校办、工青妇办、教科室等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党支部有书记、支委等人组成。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适应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分工和管理。
4、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由党支部负责监督,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3、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搞以权谋私。
4、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素质,率先垂范,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烽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5、支持行使职权。教代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议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6、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负责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普法活动,维护师生权益。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工作内容:
1、负责学校的信息工作,及时将学校各种教育教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宣传学校的典型人事,树立良好学校形象。
2、负责填好学校的有关表册及整理归档工作,记好行政会记录,记好大事记,安排下发月、周安排。
3、负责写好学校的工作总结及其有关材料。
4、负责学校来人来访接待工作。
5、负责质量的监督评估,制定相关制度。
6、组织学校会议的召开,做好会议记录。
7、负责检查各部门档案工作,要求各部门各种资料归档及时、规范。
8、处理好学生、家长及教师之间的突发纠纷,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德育室负责学校的德育、学生管理、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
1、认真实施《中学德育工作规程》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利用德育基地、歌曲、影视、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礼仪常规》,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班主任进行培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4、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严禁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5、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体检,定期召开运动会。
6、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教导室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高中各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认真执行上级教育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意见等。
4、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5、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定期举行业务讲座。
6、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比赛活动。
7、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学生的考勤、奖惩、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招生、编班、转学)工作。
8、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预定工作。
9、负责教学质量监控。
10、科学地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规定。
11、资料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的组织管理、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改水平。第十九条: 总务室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工作。
2、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3、定期对学舍、电路等进行检修和维护、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做好师生饮水、取暖等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科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经验,每学期开展教科研论文评比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推广和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教师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或三天以内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四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入学
1、学校在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报州教育局审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入学资格。
3、学生在校期间更名的,必须出具公安机关证明,经学校、教育局履行学籍更名手续并报州教育局存档,无公安机关证明,学校擅自更改学生姓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八条:转学
1、学生因家长(监护人)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由外地转入本地就读的,须持下列手续,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1)转学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
(2)初中生档案;
2、学生转出须持下列手续到县(市)和市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
(1)转学证书;
(3)初中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休学
1、学生因病无法上学而需要休学的,须持下列材料,到教导室办理休学手续。
(1)州医院诊断。诊断书注明的休息日期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要提交医院的病志、化验单、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2)学生休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学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学生在初中就读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期限为一整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到毕业年度随班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3、毕业年级学生参加高考全部科目考试后不准休学。
第三十条: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须持下列材料,到教导室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复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学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
(2)休学申请书。学生复学后进入下一年级就读。休学前已参加的会考科目考试,成绩仍然有效。
2、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休学、复学的全部原始材料由学校妥善保管,核对学籍时提交受检。
第三十一条:退学
学生因各种原因须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可根据学生申请发给退学证书并上报备案。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复学。退学申请及审批手续等材料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十二条:奖励或处分
1、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要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受到学校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查看期间仍不接受教育不思悔改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生被依法劳教、少管、判刑的,应予开除学籍。
3、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教育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行动上确有改正的应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至少在三个月后。撤销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一般至少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权限,履行撤销手续及审批手续。
学生受处分原因和撤销处分时间,应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毕业肄业
1、毕业、肄业证书由学校负责颁发填写,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市教育局负责监控核查并验印。
2、获一类毕业证书者须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1)具有初中学籍;
(2)修业三年期满;
(3)思想品德表现(操行评定合格);
(4)毕业会考成绩全部合格(含补考及格);
(5)综合实践、实验操作考查成绩全部合格;
(6)体育、艺术达到合格标准(残疾学生除外)。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证明:
(1)自动退学者;
(2)被开除者。
4、毕业证书须认真保管,如有丢失不予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证明,市教育局查档后盖章证明。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公用费。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购买,管理、使用由专人负责和管理,同时要做好财务登记工作。
第六章卫生保健
第三十七条: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晨检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环境、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定期对周围环境、教师进行消毒,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九条:完善学校食堂卫生规章制度,规范食堂管理,规范食品加工。眼把质量关,坚持进货索证制度,不购买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保证不发生任何饮食中毒事故。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炊事人员必须体检持证上岗,未达到有关卫生要求者不得经营食堂。
第四十一条:食堂食品储藏间、操作间等处门窗要完好无损,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出入,严防投毒放毒。
第四十二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七章校园安全及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三条:执行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项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保卫工作。设立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安排中层干部做专职或兼职安全办公室主任,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是学课时间内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职工是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安全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强化教育积极演练。做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以心理健康知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用电安全、实验及实践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紧急疏散安全等方面知识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八章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四十六条:学校与周边单位加强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第四十七条:发挥学校自身优势,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四十八条: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学校老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思想品行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校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1、处罚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
2、对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打架斗殴、恶意侮辱他人的;有偷窃行为或强行想他人索要财务的;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对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侮辱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公物、偷窃他人财务的;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打架斗殴、酗酒、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学生就学期间,如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7、对学生的处分应存入学生的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章程和上级政策为准。
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
依克萨克中学
20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