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章程_实验室安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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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及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统称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应牢固树立“安全是教育最高质量”管理理念,坚持“一岗双责”、“ 全员参与,全员有责”的安全管理原则,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防控体系。

第二章基础工作

第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学校必须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或中层干部具体抓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务处、政教处、教导处、安全管理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专(兼)职保卫人员、生活辅导教师、学校医务人员。领导小组要制定好每学期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参照下列要求,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校长职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学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分管副校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职责:统筹抓好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每月定期召集学校各部门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指导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定期将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问题向校长汇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及时完成校长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安全管理办公室:学校安全综合管理、具体实施部门。各学校都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及计划的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节假日值班安排管理、维护学校内部的安全、治安秩序,收缴学生管制刀具和各种危险物品,制止发生在本学校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在学校范围内牵头组织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做好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完成上级安全部门、公安机关及校长、副校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政教处:学生行为习惯,安全、法制教育,学生自防、自救及心理疏导教育、排查学生矛盾纠纷的管理部门。职责: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手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加强对学生安全、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月”等活动,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组织开展防火、防震、防灾、防交通事故等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和自救能力,疏导学生心理障碍,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排查学生间的矛盾纠纷,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总务处(后勤处):学校后勤安全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饮食卫生、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检查、添置、维修;学校的财产及学生活动器材的安全管理,涉校机动车辆的管理等工作。是校舍设备设施、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食堂伙食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锅炉房安全等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教导处:学校教学活动及教学活动涉及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检查、督查教师落实“一岗双责”,督促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教师师德修养、关爱学生;定期检查实验室、电教室、语音室、图书室、微机室等功能室的安全;加强对教育教学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设备及物品的管理;分年级落实安全教育及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评价及考核,开展安全法制教育课的教学研究,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效益,加强各类课程的的安全防范管理;负责考试组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与后勤处共同做好学生传染病、流行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对学生的“三检”,收集有关疫情并按有关规定报告。

年级(科室)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值周教师、值周领导:学生身心安全的具体管理人。职责:负责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身体状况,做好各种预防工作,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精心组织经过批准同意的校外活动,对学生提出安全要求并进行安全管理,是相应年级、班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任教师、值周教师、值周领导要做好履职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相应时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生活辅导教师: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人。职责:定期检查学生校舍、楼道、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域追跑打闹、打架斗殴、喝酒、娱乐,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宿舍,发现学生生病或出现意外,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严格来客登记制度,禁止非住宿人员进入学生寝室,负责学校宿舍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认真督促学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学校医务人员:学校防疫、学生疾病及其他伤害事故救治、卫生教育管理人。职责:负责学校师生的卫生保健及宣传工作,对食堂、学生宿舍、教室等进行经常性消毒,严防流行性疾病的大面积发生。对学生常见疾病的治疗,师生身体定期体检,学校卫生课教学,学校传染病、流行病的预警,每月向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全校师生健康情况,妥善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五条学校安全检查要实行每天一巡查、每周一排查、每月一次大检查,节假日全面检查。排查要做到不漏一幢房屋,不漏一处隐患,检查情况纳入隐患排查台帐进行管理,重点危险部位要定人定时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要把安全管理细化到每一项工作内容,每一片责任区域和每一个时间段,做到安全管理无空白无盲点。

第六条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机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维修及保安、门卫的聘用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实行安全预警和安全预案制度。学校要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季节性疾病、灾害性的预防预报预警。特别是春秋两季,要把传染病、流行病的预防预报预警作为重点、夏季要把防溺水、防汛和灾害性天气的预防预报预警作为重点,冬季要把防火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预防预报预警作为重点;食品卫生方面的疾病要作为常年预防预报预警的重点,学校向学生提供必要的预防信息和预防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同时,通过预报预警减少学校安全工作的盲目性,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案,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安全预案,全力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分类管理

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八条新建、扩建校舍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高危地区新建、扩建校舍。

第九条建立健全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措施,实行每房一档。危旧房屋,学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B、C级危房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有资质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并指派专人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安全;C级危房不能马上修缮的不得使用,并要防止其升级为D级危房;对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在周边应设立隔离带和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进入。

第十条学校要对建筑物的墙体、顶棚、走廊、扶手、阳台经常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处置。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专人对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严防电线老化、裸露、吊落,严防线路漏电、短路,严防用电器伤及学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二条学校锅炉全套器具和供水、供电设备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安装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和施工,要坚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安全性能检测,严防设施、设备老化和超期使用,要建立管理台帐,落实责任人,设立责任牌,操作工人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要求进行年检。定期开展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第十三条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提示标志,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并安排专人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要对学校所有的楼梯扶手、楼梯间的照明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必须配备应急灯,及时清理楼道堆积物,确保楼道畅通,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或生活辅导教师)通宵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生实行定时点名、查铺制度,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域内追跑打闹、打架斗殴、饮酒、娱乐,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宿舍。住校学生在校期间(白天或晚上)若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宿舍管理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校长,安全管理办公室、班主任或其他相关人员要立即送学生前往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告知学生家长,严禁学生擅自到寝室休息。严格来客登记管理制度,禁止非住宿学生进入宿舍楼。上课期间,学生宿舍楼上锁,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入。

第十五条学校要配备工作负责、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的教师对寄宿生进行安全指导和管理,严格制度,严禁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寝室,严禁学生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学校要对寝室消防、电路及床铺、门、窗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上下楼道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

第十六条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文体活动场所等按相关规定配置一定的消防水龙头和灭火器,并经常检查该设施设备是否能有效使用,凡不符合配备要求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消防水龙头和灭火器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完善消防安全档案,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重点抓好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学生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要制订消防工作方案和绘制疏散路线图等;重点部位的消防责任要落实到人,并悬挂责任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台帐。

第十九条学校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二十条建立和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不得投入使用。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在校园周边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路队放学,严禁学校和幼儿园租用达不到交通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接送学生。学校发现“黑车”、“病车”接送学生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及早防范,积极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对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全面实行准入制度,并到县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学校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实行户籍化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对于专门用于接送学生7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应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申请核发“校车准运证”,并粘贴校车专用标识;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及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且愿意从事接送

学生的载客车辆,要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校车准运证”。

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各中小学校不得自购校车,不得与社会车辆签订长期租用或租借协议。

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在放学时段,督促、协助当地政府、社区,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校门前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开展集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开展大型活动,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工作方案,制订应急预案,并落实安全防患措施。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做好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在校园内划分专门的车辆停靠位置及行驶路线,设立相关的警示牌,对有车的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签订校内交通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时,校园内要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及时设立、更新、完善校门口交通警示牌、减速带、行人横道线等交通标识。

学校财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对电脑室、语音室、仪器室、实验室、财务室、宿舍、食堂、资料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加强安全保卫,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以及制度防患相结合的“四防”措施,有条件的要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落实定期清点登记财产、轮流值班等管理制度,严防校产被盗事件发生。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物品和实验器材的管理,建立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严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特别要防止危险物品流出实验室、药品室,造成安全隐患。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无健康证和持过期健康证,以及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学校餐饮职业。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一律不得向学生出售生凉拌食品和发芽土豆、无筋豆、四季豆食品,学校食堂出售的食品必须干净、卫生、熟透、安全。在学校区域内所销售的其他熟制食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合格证等三证,且必须在安全保质期内,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和过期食品,危害学生身体健康。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采购货物严格实行准入、定点采购和索证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校园,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手续,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48小时留样和记录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必须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规划和建设,必须购置必要的消毒设备和餐具消毒药品,确保师生餐具经常消毒;学校食堂要添置必要的纱门、纱窗、纱罩,严防污染源的交叉传播;设立相应的冲洗场所,尽量减少蔬菜的残留毒素。学校应采取措施,避免在灭蚊、灭鼠、灭蟑过程中的药物污染食品。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采购人员,应加强安全营养知识的学习,注重营养搭配,合理采购食品,避免有关食物共食的危害。食堂加工人员,应钻研加工技术,克服加工过程产生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饮用水源的管理,凡二次供水和自备供水的学校要确保水源50米内无污染源,并按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水源进行消毒,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确保师生饮用水源安全和卫生。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自备水井、水塔和食堂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专门的措施,严防违法犯罪人员投毒破坏,制造食品和饮用水中毒事件。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警校共建,全面实施“2+5”工程,共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学校、公安要加强与卫生、文化、工商、城建、交通等部门的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社区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建立治安排查整治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校周边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学生会、青年志愿者、退休人员的作用,积极争取乡镇、街道、村(社区)、治保会、调委会等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健全校内外治安防控体系,要配合公安部门落实一名驻校干警,明确其职责,作好工作记录。

门卫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根据实际配备、聘请专职门卫或保安。学校门卫或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出校门必须出示经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字同意的准假手续并备案,其他人员进出校门实行门卫登记和验证制度,对进出人员的姓名、单位、访问事由、进出学校时间及车辆的车牌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严禁无正当理由人员及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十一条学校门卫禁止一切人员将非教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如遇强行进入的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或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校园滋事的,要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学校领导和校园“110”驻校干警报告,并协助妥善处理。

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安全要按照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安全工作随事走的原则,坚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学校安全管理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年级、班组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实行安全工作周例会制度,总结本周安全工作情况,通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中,要坚持每天汇总安全检查情况、每周通报安全隐患,每月召开学校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安全隐患整改、安全常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要落实专人,限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结果的公示,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妥善保管好安全管理会议记录、活动记录、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台帐及有关文件等各项工作档案资料。

第四十五条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学校要制定和完善下列制度:一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是安全事故限时报告制度,四是安全隐患台账制度,五是安全隐患限时整改制度,六是安全工作通报制度,七是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八是安全工作例会制度,九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六条继续坚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信息快捷、畅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后,校长应在20分钟内将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别等有关信息报告局联系股室负责人、联系学区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在6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理所做的工作以及下一步安排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并发电子文档。

第四十七条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坚持安全隐患和学生矛盾纠纷排查、整改月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学区汇总辖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县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学校对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制定隐患和学生矛盾纠纷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向县教育局联系股室和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重大问题直接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第四十八条学校不得聘请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学校教职工不得有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四十九条妥善处置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三台县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救助,进行妥善处置,并及时填写《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书》报县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条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师生反邪教警示教育、国家安全知识教育和毒品预防专题教育,依法严防“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对校园的破坏活动,防止涉黄、涉毒、涉赌等犯罪行为对学校的侵害。

第五十一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要慎重选择地点,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确保师生安全,严防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发生。

未经审批同意,严禁学校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五十三条做好对特护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寒假、暑假、法定节假日以及中央、省、市、县重要活动(如“两会”)期间必须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建立专人护校、守校机制,确保特护期的稳定。

第五十四条做好春、秋两季开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全面排查公共卫生隐患,严防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对食堂、教室、学生宿舍、水井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消毒,未经严格卫生检查及学校负责人批准,不得仓促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在课间、午间及晚间等静校时段要安排人员值班,并进行安全巡查,实行点名和查寝制度,严防学生擅自攀爬围墙外出,特别是夏天午休时要严防学生擅自离校,下河游泳。

第五十六条要切实做好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学生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生矛盾纠纷应及做好调解工作。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要建立幼儿放学按时交接制度,不得将滞留的幼儿交与无关人员,严防绑架、冒领等犯罪事件发生。

安全教育

第五十八条学校要精心组织“安全教育月”(6月)、“法纪教育月”(12月)、“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3月份最后一周星期一)及“5〃12”防震、“11〃9”消防日(11月份)等系列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要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将安全、法制、消防等知识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经常性地对师生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基础知识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对洪水、泥石流、地震、坍塌等突发自然灾害基本知识学习;教育学生假期外出和上学、放学途中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安全常识,防止交通、溺水等意外事故发生;要组织开展以“防火灾、防踩踏、防中毒、防劫持、防勒索、防爆炸”为内容的公共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二周周五为全县中小学生安全逃生疏散训练日,学校要举办预防突发事故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公共安全防控意识和能力,让安全知识进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县教育局将采取引进政法专业优

秀大学生的办法逐年充实学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同时,县教师进修学校也将把中小学班主任教师的法制教育骨干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规划,通过培训提高我县现有法制教育师资队伍水平。学校要继续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开展每期不得少于2次的法制教育讲座和全年不少于4次的安全和消防等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六十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提高学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十一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等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同时应通过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预防安全事故的机制。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年县教育局将与各学区、学校签订年度安全管

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各学校校长也要与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学校对各部门年度考核。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安全管理工作平时考核、学期考核与年度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段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和职称评定挂钩。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年度内不评优评先,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不评优评先,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发生校舍倒塌、火灾及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发生重大食物中毒的;

(三)出现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

(四)发生教职工对学生进行性侵害的;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一)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刑事案件和涉黄、涉毒等治安案件,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视情节;

(三)发生群体性闹事或械斗的;

(四)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五)发生重大失窃案件的。

第六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未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的;不按规定时间向县教育局报送安全工作有关

材料的;学校未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的;未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的;未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的,未进行演练的;参加相关安全工作会议应到人员缺席,迟到、早退的。

(二)特护期未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或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汛期等时节

未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门卫室建设不到位,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法纪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国安知识教育、毒品

预防专题教育等的。

(四)情报信息不畅,未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的。

(五)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月排查制度不落实及未建立工作台帐,安全隐患整改不

到位或未整改的。

(六)未对聘请的保安、门卫及工友进行定期考核或因管理不力,导致出现违纪违

规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未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救援和调

查处理的。

(八)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学校有以下行为的予以奖励加分:

(一)警校共建、“平安校园” 创建成绩突出的。

(二)安全工作抓得扎实或某项工作有特色、有成效的。

(三)其他认定可以奖分的项目酌情奖分。

第六十七条县教育局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由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予以公布,年终纳入学校的年度考核和校长的绩效工资考核。

第六十八条县教育局不定期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将当

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学校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县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学校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防范制度不落实,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七十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县教育局和学区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对学校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十一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造成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按照责任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二条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及由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学校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学校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学校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县教育局还将按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第七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台县教育局20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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