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县两名中学生违法案例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学生违法的案例”。
对某县两名中学生违法案例的思考案例一:2004 年 6 月 27 日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 打初三学生林某,李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中一名社会青 年冲过去殴打李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县公安机关以李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案例二:据报道:2005 年 6 月 26 日中午,某县一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 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 8 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 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 林某害怕被抓获,看到路边有一辆女式红太阳摩托车没有上锁,就拿出身上的一把钥匙试 着去开电门,结果摩托车真能启动,于是就开着车加速逃离,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11 月 17 日,该县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偷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讨论:血淋淋的案件就发生在青少年当中,我们应从中悟出什么道理?吸取什么教 训呢? 班主任强调: 班主任强调:
一、违纪不改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该校对以上两名违法中学生的日常行为作了调查之后,发现他们都有喜欢到营业 性网吧上网、与社会闲散青年交往、打架斗殴、讲“哥们义气”等不良习性,经常违反 学校纪律,听不进家长与老师的教导,屡教不改,认为自己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违反 校规校纪关系不大,认为与不务正业的闲散青年交往是自己的自由,很派头,殊不知这 样很容易学坏。“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违纪与一般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并 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有违纪行为不改,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害别 人、害自己、害集体、害国家、害社会。
二、违法犯罪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有的同学认为,携带管制刀具是为了自身的安全,其实这对大多数同学的安全构成 了极大威胁,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 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 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携带管 制刀具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 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 例一中的林某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案例二中的林某因此受到了刑罚处罚。
三、遵纪守法带来有序高效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校无纪不安,人人守法纪,凡事
依法纪,则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校园平安。倘若没有纪律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 业,平安校园就无法建设。近年来,各地在疏散人员时因不守秩序而混乱、推挤导致踩 死踩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使一些无辜的生命在事件中消失。为此,我们学校经常对我们 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安全教育,要求我们上下楼梯靠右走,不推挤、不起哄,逢开会或 重大集中时要求学生从西边楼梯上楼,从东边楼梯下楼,要求各班级学生在遇到紧急情况 时,按学校安排的楼梯有秩序地疏散,有效地保证了我们的安全。
四、吸取教训,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害人者终害己”。我们应从以上两个违法学生的身上吸取教训。“勿以恶小而为之”,我 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小公民,是祖国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的健 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前途命运,关系着民族的兴亡发展。为了承担历史赋予我们的重 任,为了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祖国的好公民,我们像出土的禾苗汲取阳光雨露那样 努力学习,渴望更快地成长。要做一个社会主义祖国的好公民,不仅要懂得道德、纪律,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学校纪律,而且要懂得法律,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希望违纪的同学知错就改,有违法思想的同学悬崖勒马,好好地学习文化知识,学法、守法,否则就会应验“文盲+法盲=流氓”的说法。胡锦涛爷爷提出了“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我们广大公 民特别是青少年要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学习、领悟“八荣八耻”的内涵、意义、要求,使我们认识到:每一个具有 道德良知、法纪意识的公民,都应自觉地拿起法纪这一有力武器,与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作坚决的斗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营造出这样一种社会状况:遵纪守法的人感到光荣、自在,得到尊重和支持;违背法纪的行为被斥责、抵制,违法犯罪之人被绳之以法。在 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在大力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深入人心,我们每个公 民都应该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明纪、知法、守法,推动法制建设和社 会和谐。让我们坚守法律底线,筑牢道德防线,做好“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 耻”的实践者。中学生违法案例的思考(2)中学生违法案例的思考(2)----抢劫 5 元钱沦为抢劫犯“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
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 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和触及刑法呢? 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陈某从自行车上 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 5 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 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及有期徒 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 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 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违法犯罪的中学生,从年龄上看,一般是 14 岁至 18 岁左右,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这 个年龄段正是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时期。他们生理的、心理的 急剧变化和认知的矛盾都表现的比较突出。他们血气方刚,自制力差,好感情用事,有 时不能约束自己的行动,逆反心理强烈,容易冲动,好走极端,在不良条件影响下容易 误入歧途。具体表现在:(1)思维的简单与偏激。中学生的思维能力一般不能完全跟上身体的发育速度,他 们的推理过程很粗糙,认识很片面,辨证思维能力基本上是没有的或是很低下的。他们 看事物往往只看表面现象,看到一个原因,想得到只是一种结果。(2)理智战胜不了情感的冲动。中学生的理智、意志等的成熟与发展往往跟不上情 感、情绪等的发展。因此一些中学生在学校里虽然也受过道德、法律等知识的教育,但 在遇到某一件具体的事情时,那种朦朦胧胧的理智观念,常常不能战胜瞬间燃起来的情 感冲动,于是便感情用事,干出违法犯罪的事,而在事后他又很快觉得悔恨不已,自怨 自责。(3)认识被个人欲望所驱使。违法犯罪中学生一般的认识能力是低下的,而他们的 认识能力又往往受到个人欲望和私念的限制和驱使,因此他们往往从个人主义角度来分 辨美与丑、是与非、勇敢与胆怯、光荣与耻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