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十一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_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31: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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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十一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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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5日,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基本无拖欠。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治,损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案件仍有发生的情况,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在春节前,各地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结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劳动报酬争议事件,人社部要求各地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各地将设立法律援助点,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无偿服务。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由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作为应急保障。

会议结束后,各部委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劳动用工领域犯罪行为。同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已组织开展了第五次农民工工作督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人社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该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同时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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