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公安消防支队执法廉政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优秀)_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30: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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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公安消防支队执法廉政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廉政监督,促进消防执法工作更加廉洁高效,提升全市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履职能力和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纪委《关于加强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执法廉政监督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各级纪委通过开展评议监督、访查监督、监察监督等形式,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相关人员履行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设计及竣工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法定职责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遵循依法依纪、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群众和消防官兵的监督。

第四条 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官兵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执法廉政监督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为第一责任人。

支队成立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支队政治处纪保督察科,并建立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大队的执法廉政监督工作由政治教导员和大队纪检委员负责。

第二章 形式与实施

第五条 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实施形式包括评议监督、访查监督、--监察监督。

第六条 评议监督是指由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的执法对象(法人或自然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反馈至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纪保督察机构的监督形式。

第七条 评议监督分为邮简评议、网络评议、短信评议监督。

(一)邮简评议。支队防火处、大队在消防业务项目受理或发放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时,随发《执法监督评议表》邮简,由执法对象通过邮寄投递方式反馈评议意见、反映或举报问题的监督形式。由各级公安消防纪保督察机构回收执法对象填写的《执法监督评议表》邮简。

1、《执法监督评议表》由支队根据总队既定的内容,按明信片格式统一印制;

2、支队、大队在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部队内部服务窗口、消防政务网(互联网),定期公布执法廉政监督内容通告、邮寄方式及投诉渠道;

3、支队防火处、大队发放《执法监督评议表》过程中,应告知办事群众的廉政监督权利和填报的相关内容,要积极利用手机短信提醒功能,方便群众参与廉政监督;

4、支队防火处、大队要准确填写《支队执法廉政监督表签领统计表》,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支队政治处纪保督察科。

(二)网络评议。支队在互联网(上饶市消防支队红盾网)设臵网络消防执法廉政监督专栏开展评议监督,由支队政治处纪保督察科专人负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网络评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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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信评议。支队建立“短信评议”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开展评议监督,由支队政治处纪保督察科专人负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短信评议档案。

第八条 评议监督对每一个消防监督执法项目,实行一项一评议,其中邮简评议为基本形式,网络评议、短信评议为辅助形式和便民措施。

第九条 访查监督是指约访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执法的对象或相关人员,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服务效能等情况。

第十条 访查监督分为电话访查、上门访查、会议访查和现场访查监督。

(一)电话访查。通过电话约访、询问方式实施。

(二)上门访查。通过上门走访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执法的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的方式实施。

(三)会议访查。通过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座谈会、行评代表座谈会、廉政监督员座谈会、述职述廉会等座谈了解、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实施。

(四)现场访查。通过对消防监督执法项目的现场监察,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廉洁性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开展访查监督工作时,访查干部不得少于2人,遵守纪检工作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访查监督情况登记表》,记录相关访查情况,并经支队纪委审定后按规定建档。

(一)支队党委成员对挂点大队的执法对象或相关人员进行上门

--访查,每季不少于2个项目。支队纪委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0个项目的电话访查和不少于4个项目的上门访查。

(二)大队政治教导员、纪检委员每月不少于2个执法项目的上门访查。

(三)上门访查须由被访单位或个人在《访查监督情况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被督察单位或个人若拒绝签字或盖章,访查人员应在表上注明情况。各级应在每月25日前将《访查监督情况登记表》报送支队政治处纪保督察科。

第十二条 支队纪委应确定访查监督必访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必访项目:评议监督中有反映具体问题的项目;对发现的未按规定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执法项目;消防行政处罚中“同地同案(由)不同罚”的项目;超时限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经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纳入访查必访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县(区)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项目;亡人火灾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项目;本级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件中涉及不廉反映的项目;其他经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纳入回访重点项目的项目。

第十三条 监察监督是指通过抽查评析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档案的形式,对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的形式。

第十四条 支队成立消防执法监察监督工作组,由纪检工作人员和部分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及法制工作的干部组成,开展监察监督工作。

--监察监督应如实填写《监察监督情况登记表》并记录相关情况,经支队纪委审定后按规定建档。

第十五条 支队纪委每季度确定不少于1个支队所辖执法单位,组织不少于1次的监察监督。

第十六条 支队应在授权运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强消防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归纳统计、比对等网上执法监督功能。

第十七条 支队、大队应不断改进廉政监督员走访交流、座谈讨论、访察评议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在消防执法中的廉政监督作用。

第三章 分析研判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支队纪委对开展评议监督、访查监督和监察监督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对全市公安消防部队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研判,并形成分析研判报告。

分析研判报告应包含评议监督、访查监督和监察监督情况统计分析,群众反映问题或意见建议情况研判,单位、消防监督执法个人违反廉政规定问题核实及处理情况,开展消防执法廉政监督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工作创新情况,以及其他加强执法廉政监督的工作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支队纪委每季度向支队党委报告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抄报总队纪委。

-第二十条 支队纪委分析研判过程中发现监督执法单位、个人存在违反廉政规定、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按照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线索档案。

第二十一条 支队党委应将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列入部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队各级党委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适时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出台针对性强的对策措施,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支队纪委要根据消防执法廉政监督结果开展消防执法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提出加强廉政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三条 支队纪委要认真核查评议监督、访查监督、监察监督中反映针对消防监督执法单位、个人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对经核实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单位、个人,按有关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经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和内容失实的,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支持和保护消防监督执法单位、个人依法办事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支队建立健全《执法干部廉政监督档案》,及时跟踪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廉政监督结果,落实干部考核任用、单位和个人评功评奖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将廉政监督工作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功评奖的重要依据。

(一)《执法干部廉政监督档案》由以下内容组成:

1、干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评议监督反映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登记表;

3、访查监督反映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登记表;

--

4、监察监督反映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登记表;

5、群众信访举报核查情况摘录表;

6、执法干部接受谈话情况登记表。

(二)《执法干部廉政监督档案》由支队纪委统一保存,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违法违纪及个人廉洁自律有关重大事项变动应及时更新。

(三)执法干部因工作变动调换支队级执法单位的,其个人廉政监督档案由原单位移交新单位纪检部门管理;因转业等原因不再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其个人廉政监督档案不再移交,由支队纪委负责统一封存。

第四章 督察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支队纪委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督察,督促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落实执法监督工作职责。督察工作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填发《公安消防部队督察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队督察建议书》、《公安消防部队督察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支队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队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违反信访举报、案件线索管理、保密工作规定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将本级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支队党委、纪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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