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的思考_对农民工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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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的思考

——以三明市为调查研究对象

黄松泉、刘春明

摘要:通过对三明市区农民工政治参与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分析当前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现状、选举权行使缺失比较突出的原因,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对策。从四个方面进行撰写:保障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的理论分析、现状、行使缺失原因及相应对策。

关键词: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选举制度

选举权是每个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物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民主的体现。三明市作为红色革命老区,目前关于老区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研究尚缺。为了调查三明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现状,本课题组于2011年5、6月份于三明市区开展了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研究的问卷调查,发出800份问卷,最终收回721份有效问卷。文章以三明市区务工的农民工为调查对象,从三明市的角度探索如何保护落实目前于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的问题。

一、保障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的理论分析

通过对保障农民工选举权的行使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明确保障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的正确方向,主要从公平正义的法理依据、公民权的重要体现及新兴社会阶层利益表达的需要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平正义的法理依据

《选举法》、《村委会选举法》中都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09年修改的《选举法》中强调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中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因此,选举法中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农村和城市平等的规定是我国农民工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平、正义的法理依据。

(二)公民权的重要体现

公民权是每一位公民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宪法赋予本国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最重要的权利。马克思说过:“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国家为了实现公民“公民权”,在制定《选举法》过程中体现三点:一是普遍性,对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可以参加选举;二是公平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三是平等性,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

(三)新兴社会阶层利益表达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第二、三产业用人需求的增多,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形成推动城市建设新的力量,逐渐形成新的社会阶层。农民工作为新兴的社会阶层在促进城市发展建设中起着重大的作用,城市的建筑工人几乎为外来农民工承担。许多农民工已经将

工作所在地当作自己的第二故乡,想当家作主为自己的“故乡”献言献策及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农民工参加城市选举可以激发他们对城市这个第二故乡的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投身当地的经济、社会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

二、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的现状

为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的现状,通过对课题组的问卷进行整理分析,最终把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的现状列举相关突出现象,具体如下:

1.农民工对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人民代表选举的参与度低

村委会、居委会选举是我国农民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参与问卷的721人当中只有61人回答“出来后有参加家乡村委会的选举”,只占8.5%,而选择“没有”的占了91.5%。在“对工作地选举权的落实满意度高吗?”的问卷中有432人回答“不了解”,占据59.9%。走访过程中发现很多农民工不知道人大代表选举,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知道人大代表选举但不知道如何参与选举。

2.农民工的政治认知水平低

政治认知是指关于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作用和这些作用的执行者以及政治制度的输入和输出的知识和信仰。公民政治认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政治典则认知方面。在“对村民和城镇居民组织法的了解”问卷中有50.5%选“从未听说过”,可见在政治典则方面的认知很低;二是政治程序认知方面。在“觉得自己对选举有影响吗?”这道题中717人有442人选择“不能影响”,占据了61.3%。在“觉得在各级人大或居委会等组织中需要农民工代表吗?”中选择“无所谓”的占了53.8%。

3.政治结社少

目前我国有关农民工协会除了工会,几乎没有其他协会。而农民工加入工会却少之又少,特别是处于流动性的农民工。调查中“工作单位是否建立党团、工会组织”中选择“未建立”的竟然达到了94.3%,从中可以得出对于建立工会的单位由于没有通知农民工加入,没有落实到位让农民工以为没有建立党团、工会组织。

三、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缺失的原因

课题组对问卷调查材料的整理,理清目前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缺失现状。三明市作为中小型城市跟其他城市农民工问题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文章主要根据三明市的具体情况,列出与本市比较密切相关、比较突出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方面作用不显著

政治参与过程中需要组织的帮助,特别是农民工群体,而工会就是帮助农民工参与基层政治活动的群众性组织。三明市以重工业为主,大型国有企业较多,工人较多,因此三明市工会比其他非重工业型城市工会作用更加突出、更加明显。三明市工会会员有43.2万余人(三明市总工会2011年年鉴),但其中农民工会员却不多。从三明市的历年年鉴及工会机构设置上可以看出三明市工会对于本市农民工政治权益维护上重视程度较低:一方面从三明市总工会历年年鉴看,工会每年基本从 “劳模评选表彰”等经济、技术、教育这些方面开展,在维权方面基本如此,很少涉及政治权益保

护方面;另一方面从市总工会机构设置上看,市总工会设立6部2室,在这些部门中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维护农民工权益。三明市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方面作用不显著,对农民工来说工会甚至处于“空壳”的状态。

(二)三明市城镇化进程缓慢,水平低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发展了,人们才会追求精神上的享受,也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够打造更加公平的环境。三明市至2009年底城镇化率为44.4%,低于福建省以及全国平均水平。市区农民工大多数来自本市辖区内的县(市、区)农村,部分来自省内其它地市和省外的江西、四川、贵州、重庆、湖南、河南等地,约90%以上从事体力劳动,10%以内从事管理、技术、经商、自由职业等脑力劳动。由于三明市城镇化水平低,很多农民工基本从事体力劳动,他们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自己的温饱问题,根本无暇顾及自身政治权益问题。城镇化水平脚底也衍生出另一个社会问题,本地居民对外来农民工的歧视与排斥。

(三)三明市制定保障农民工政治权益政策比较笼统

选举权的保障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国家制定《选举法》,地方依据《选举法》各自制定适合本地区地方法规,三明市根据《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贯彻落实选举权。《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来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这一规定让农民工不能在所在地参选。

《三明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是三明市政府关于农民工政策制定的方针路线的体现。仔细研读历年《工作要点》关于农民工就业、教育、保险等都有提到,其中关于政治权益方面笼统提到“推进农民工平等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工作要点》中规定“对在城镇社区拥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居住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赋予社区居委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在调查中回答“工作稳定性”这一题目中有50.1%的人回答时有变更。《工作要点》中提到“改革社区选举组织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与选举”,提及但没有给出具体的改革措施,在现实当中也没有真正的实施,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还是没能参与社区选举当中去。[2]

四、三明市保障农民工选举权行使的对策

关于选举权行使的对策,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很多的对策,其中最多的是户籍制度改革。但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户籍制度毕竟承载了太多的政治、经济功能,对之改革则“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过程也举步维艰。[3]三明市应该在不改变目前户籍制度的情况下找出属于本市的具体对策。

(一)改革工会运作,强化“法律和保障部”的作用

组织是通向政治权力之路,通过组织载体可以把各个利益主体在公共问题上模糊不清的意志和

[3]行为转化为明确的共同组织意志和集体行动,从而影响政府决策或其他公共管理活动。工会是农民

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载体,强化“法律保障部”的作用,在其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前提下,还应该做好吸收农民工成员,提供服务、影响政策制定这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一、吸收农民工成员,该部门到基层去吸收农民工成员,包括企业、工厂、公司,重点去社区吸纳暂住和流动的农民工到工会来,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提供服务,以前工会提供的服务不够全面,强化部门职能之后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比较系统的服务,包括维护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影响政策制

定,强化部门功能后,能够更好的收集听取农民工群体的意见,在选举中提名农民工为被选举人,让农民工代表在人大中也有一席之地,农民工代表因此能够更好的为的群体提出提案,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

(二)加速推进三明城镇化建设,创建公平的环境

加速推进中小城镇建设将为农民工选举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平台,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的社会环境保证。[4]。解决好城镇化的进程中土地处置、农民工户口转移问题,让农民在新兴的小城镇定居。通过加速三明市小城镇发展,可以让本市辖区内的县(市、区)农村的农民就近就业甚至定居。因此农民工不用背井离乡即可就近就业。农民工就近集中就业有利于对农民工选民进行选举宣传,发动他们参与选举,农民工不再因为回乡成本高而弃选,在新兴城镇定居的农民工就可以就地参选。城镇化的推进与建设大大减少了农民工参选成本,有利于农民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

(三)制定详细保障农民工政治权益的政策

政策支持是实现农民工政治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三明市农民工政策基本是出自“三明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其中关于农民工民主政治权益的条款涉及很少且比较笼统,实施难度大。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政策里面涉及用人单位、企业、社区居委会三个方面,应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方面,这一方面已经有详细的规定;二是企业方面,主要分为正规企业和小企业等两个小方面,对于正规企业应监督其设立党团、工会组织,组织激励企业员工加入党团、工会组织,宣传教育引导员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小企业小作坊的员工归于社区选区;三是社区居委会方面,改革社区选举组织方式,选民证明让选民于年初在家乡开具选民证后,在居委会举行选举时居委会对本居民区进行调查。对那些居住居民区又非单位、正规企业的农民工让其参加居委会选举,方便农民工参与选举。制定详细政策后,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工会组织应起到引导监督作用。

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存在每一个城市,但每个城市在具备其他城市共同问题的前提下也有属于自己的特殊情况。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也有自身的一些特殊情况,根本的解决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需要依靠农民工自己但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通过改革工会、加速推进小城镇化、重视农民工政治权益的保障并制定详细的政策,三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将会迈进新的台阶,展现出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1]黄延延.农民工选举权问题探讨——兼谈保护农民工选举权的对策[J].长白学刊,2010(3).[2戴建明.加强三明市进程务工人员工作的调查与思考[EB/OL].http:///jcck/showmeage.asp ?id=1147.[3]刘春明.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探析[J].三明学院学报,2011(3).[4]朱小龙.社会公平视野下农民工选举权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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