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_安徽宿州市委干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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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宿州市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党政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厉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经济总量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由部门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承担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遵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争5年任期内轮审一遍,实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前,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拟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属于市委管理的内管干部,其审计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中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5.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8.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9.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0.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11.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社会责任情况;

1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3.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4.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8.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9.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0.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11.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社会责任情况;

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3.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对被审计的内管干部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编制依据,审计的范围、方式、内容、要求,审计组成人员及其分工等。

第十五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见面会,通报审计实施安排,提出工作要求,告知审计纪律。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程序成效等资料,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三)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具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属市委管理的内管干部,审计报告除抄送以上部门外,还应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主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内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大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工作,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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