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
深盐府办[2004]1号
《深圳市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确保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我区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体系和村卫生所(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功能,充分发挥全市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全面加强非典的日常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属地负责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总责;非典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级负责制;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在区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争取各部门支持,以及全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一级疫情、二级疫情、三级疫情、四级疫情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
(五)快速反应
加强防治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能够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及时救治病人和疑似病人,控制和隔离密切接触者。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
(一)病例确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由市诊疗技术专家小组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深圳市):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一级: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二级: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它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三级: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四级: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
(三)疫情的分级管理:
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区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指挥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出现首例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请求支援,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指挥决策机构
成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由区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本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防治组织机构。
二、领导小组与专家指导小组
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
(一)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防保科、医政科、各院(站)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联络、落实各项具体防治工作。
(二)专家指导小组
1、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病例诊断、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和疫点调查的技术支持。
3、消毒杀虫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全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技术支持和院内消毒效果强化检测,指导医务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负责疫点的随时和终末消毒工作以及相关技术支持。
4、病原学检测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检验人员组成,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样本采集、运送工作。
三、机构职责
(一)区卫生行政部门
1、成立区卫生局SARS防治工作协调小组,领导防病工作,具体指挥开展SARS防治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督查工作。
2、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和通报疫情。
3、组织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5、组织评估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6、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做好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
2、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或终止建议,提出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参与实施。
3、承担病原体的采集和送检工作。
4、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5、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6、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
7、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三)医疗机构
1、成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2、指定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家工作组,协同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病人的诊断、报告、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治疗方案;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3、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隔离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预防疾病传播。
4、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5、做好有关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2、开展对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区域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3、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健康教育机构
负责编制科学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宣传资料,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其他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社区居民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第三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应急响应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非典防治指挥部其他工作小组在区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一)三级响应
一级、二级疫情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立即启动三级响应。
1、疫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按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的要求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病人隔离治疗、病家消毒和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送市疾控机构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房隔离消毒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人民医院收治病人,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首发病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二)二级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向区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4、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物资、技术支援请求。
(三)一级响应
四级疫情发生后,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做好工作。
(四)结束响应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响应可结束响应。有关部门要做好总结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与发布
一、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
(一)疫情信息收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掌握卫生部、广东省、深圳市及兄弟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信息,报送相关资料。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二、疫情报告
有关单位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做到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盐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指挥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预防救治工作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维护工作组、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工作组、信息上报工作组、口岸工作组、教育系统工作组、外来劳务工工作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部队民兵工作组10个工作组和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一)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我区“非典”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联系、调度和督办落实等全面工作。办公室内设应急值班组、信息组、综合材料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
应急值班组。负责制定全区应急疫情值班名单和联系电话;监督区直各部门、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各驻盐单位的值班情况;接到应急疫情报告,立即向相关值班组报告或通告。
信息组。负责每天收集区直各部门、辖区各单位防治非典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型肺炎防治研究最新动态;负责编写和上报《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简报》;负责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向相关部门传递辖区最新疫情处理情况。
综合材料组。负责每天对辖区防治非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决策部门和领导提供科学的防治决策依据;定期编写《盐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大事记》;定期对盐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预防救治工作组
预防救治工作组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消毒杀虫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臵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臵,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臵,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组织科技力量协助攻关,支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三)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负责全区预防“非典”工作所需物资的调配。后勤保障组要及时了解各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防治任务及防治工作所需设备、物资等,做好需求分析与预测,提前做好需求计划和提出设备、物资的申请。对本地无法解决的急需设备物资保障问题,应及时与深圳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机构联系。成员单位包括区卫生局、区物料采购中心。
(四)治安维护工作组
治安维护工作组设在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做好非典防治的科学教育,避免市民不必要的恐慌;维护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严厉打击借非典名义进行坑蒙拐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用品、药品、器械等物资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物价控制和平抑工作,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贩卖伪劣消杀、防护、清洁用品的商家和个人;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成员单位包括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盐田工商(物价)分局及盐田交警大队。
(五)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工作组
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工作组设在区经贸局(旅游局),具体负责督促各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搞好交通工具及其场所的消毒措施,对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经贸局(旅游局)、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六)信息上报工作组
信息上报工作组设在区委宣传部,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保证社会透明度;安排媒体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负责全区防治非典工作情况的报道工作。
(七)口岸工作组
口岸工作组分别设在沙头角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盐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具体负责加强边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八)教育系统工作组
教育系统工作组设在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含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学校的各项消毒等预防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九)外来劳务工工作组
外来劳务工工作组设在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负责落实工厂的非典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加强工人的卫生素质教育和科学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督促厂方加强对厂房和工人宿舍的通风消毒;督促厂方改善外来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解决劳资纠纷关系,保持外来工的相对稳定性,避免人员流动;督促厂方做好工人健康体检工作。
(十)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设在由区爱卫办,负责动员、组织开展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消灭蚊、蝇、老鼠、蟑螂的孳生地,维护良好的市容卫生环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情况。
(十一)部队民兵工作组
部队民兵工作组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帮助驻盐部队和辖区民兵组织的非典防治工作,帮助部队解决防治工作中碰到的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动员部队和民兵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必要时动员部队和民兵组织协助维护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物资保障
医疗机构负责储备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仪器设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储备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器械、防护装备等。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组建专家队伍。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盐田区专家队伍,包括医疗救治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病原学采样组等。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病例及接触者进行调查和取样,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二)开展培训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非典型肺炎防病、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开展疫情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三)合理调配卫生人力资源。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疫情级别制定各种传染病、呼吸科、ICU等专业的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后,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由区卫生局统一调配。
四、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条例》的规定,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群众因猜疑引起恐慌。
(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工作氛围。
五、监督与检查
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防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与检查工作。
监督与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情况;信息监测网络、医疗救治网络建立运行情况、医疗机构预防控制院内感染措施;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情况,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六、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不接受制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行病学调相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疫情监测点设臵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目前我区区级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医院。监测点医院要开辟专门区域设立发热门诊,明确内部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发生。各医院门(急)诊建立发热病人筛查制度,要把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及时引导到发热门诊,由年资较高、诊断经验丰富的医生接诊,并实行会诊制度和定时随访与排查制度,提高对发热病人的诊断水平,尽力将普通感冒、流感等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时区分,实现分诊治疗。
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统计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疫情的报告和反馈
医疗单位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要按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属地化管理等有关程序要求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方法详见《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指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实行直报制度,应急响应期间的病例发病实行零报告制度。区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级医疗单位的疫情收集、上报工作,各医疗单位防保科负责本单位疑似病例的调查报告工作。报告内容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卡”和“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项目进行填写。区疾控中心收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负责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殊人群、重大疫情的报告
发生集体性疫情暴发或学校、托幼机构病例应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监测与控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要按照市卫生局的安排,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要做好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做到每日报告。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撰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简报》,报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二)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指引》,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合并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要实施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预案所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观察病例。医学观察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诊治中发现有类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查结果,但尚不能判断为疑似病例的病人,按《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医学观察工作指引》操作。
(四)病人隔离治疗
1、观察病例的处臵: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观察病例时,尚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转送就近的监测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2、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隔离治疗:由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五)密切接触者处理
对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各项处臵。
(六)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一、二、三级时,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要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指引》,采集痰液、血清等标本,并配合市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当疫情处于四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臵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七)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源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引》执行。
第七部分 医疗救治
一、定点医疗机构设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由市卫生局指定东湖医院收治,外籍人员和儿童由市人民医院收治,本区医疗机构不得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区卫生局指定区人民医院为定点收治非典观察病例。
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应立即请区专家组会诊;经区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120”调度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市东湖医院隔离治疗。
各医院的住院病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观察病例,必须请市医疗救护专家组会诊。经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120”调度专用救护车转送市东湖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观察病例的,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各学校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或学校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臵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执行;未设臵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转至辖区医院诊治;区属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臵流程执行。
第九部分 实验室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本区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自行开展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