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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钱后领奖的“中奖”活动都是骗局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警示:
消费时突然被告知中大奖,但是必须先交个人所得税或公证等费用才能得到奖金奖品,对于这种“好事”,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此事要冷静,提高警惕,切莫上当。
2007年7月,安徽巢湖一位周姓消费者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的高露洁牙膏包装盒内发现了“中奖卡”,根据“发奖者”要求先后汇出所谓个人所得税等4万元,后发现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据了解,截止到2007年12月7日,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和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的消费者热线电话,就累计接到来自安徽、湖南、北京等地有关此类“中奖”的咨询1335例,其中14位消费者声称因为误信已经上当受骗。另据调查,类似事件也发生在其他品牌的牙膏、口香糖等日用消费品上。从案件发生的区域及频率看,这种“中奖”骗局仍有蔓延扩大之势。
不法分子诈骗手法主要是:在消费者较为熟悉的产品中偷偷加入 伪造的“中奖卡”、“刮刮卡”,且多数有“奖”,要想领到“奖”,必须先支付给“发奖者”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或公证费等费用。而事实上,标称的活动主办企业从未举办类似的有奖活动。
在春节来临之际,不法分子利用传统的消费高峰期行骗的可能性会更大。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一、对任何需要先支付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费用才能兑奖的“中奖”,均不要相信。
二、“中奖”活动主办单位是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通俗地说,就是消费者“中奖”后,办手续、领奖金奖品完全不需要以任何形式从自己口袋里支出任何费用。
个人中奖如为现金形式,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消费者的奖金中代扣代缴,而不应要求消费者先行缴纳。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中奖”,已有地方税务部门明确要求活动单位按中奖收入总额扣除20%税款后的余额设奖。主办单位无权收取中奖者个人所得税。
三、公证处承办抽奖公证时会要求抽奖主办单位自己交纳公证费,不会由中奖者分别交纳。有关奖项设置及发放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有实力、负责任的主办单位都会自行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任何抽奖式有奖销售所设奖项超过五千元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大奖”,消费者一定要格外提防,不仅不要相信,还应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