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_关于落实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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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

校发[2010]11号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把《廉政准则》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中层理论学习联组的学习计划。确保每名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学习培训,以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贯彻《廉政准则》。(三月份完成)

二、把《廉政准则》印发全体党政领导干部。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常常提醒,时时对照,入脑入心,升华境界,自觉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三月份完成)

三、开展现场警示教育。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参观冀东监狱,听取受刑事处分的原领导干部现身说法,切身感受违法乱纪给组织、家庭和个人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恶劣后果。(六月份完成)

四、开展警示教育集体谈话。分别对机关管理部门、系(院、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不断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真正把我校的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群众信赖的队伍。

附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廉政工作 贯彻 准则 实施意见 主 送:各单位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

(共印55份)

附件: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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