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_河北村委会选举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25: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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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怎样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推选产生,不能用举手或鼓掌的方式推选,也不能使用流动票箱。采用哪种形式推选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确定。

二、“难点村”的问题

对未组织选举或经过多次组织选举

都未能选出村委会班子的“难点村”,进行摸底排查,分析原因,逐一登记造册。同时,要逐村注明未组织选举或多次组织选举未选出村委会班子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帮助“难点村”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没有村委会的村怎样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村委会主持。没有村委会的村,由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直接组织该村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村党组织书记能不能直接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党组织书记不能直接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推选不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由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可直接主持该村的选举工作。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村民选举委员会从组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选举的,经县(市、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认,可重新组织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选举日组织选举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可直接主持该村的选举工作。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缺额数可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七、选民登记工作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保证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能依法进行登记。具体讲要把握好三种情况:一是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予以登记;二是对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委会成员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予以登记;三是上级组织选派的大学生,本人愿意参加村委会成员竞选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予以登记。

对其他遇有争议、难以确定身份的村民,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是否给予登记 ;村民代表会议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应当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八、精神病患者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病愈期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遇有争议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

九、妇女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在哪里参加选举

妇女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可在其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在原籍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前提是需在没有参加选举一方村(居)委会出具未在该村(居)委会参加选举的证明;如果在非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参加选举,还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十、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后,村民提出疑义的问题

选民名单公布后,村民有疑义的,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提出,不按时间规定提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十一、关于村民代表的推选问题 村民代表可以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推选,也可以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推选。没有村民代表的村应先推选产生村民代表。

十二、什么是换届选举中的重大事件

省“两办”(冀办发〔2008〕)29号)文件规定: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由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什么是重大事件,文件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具体掌握中,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属于重大事件:

1、在选举大会现场出现用暴力阻拦选民投票、撕毁选票、打砸票箱、形成对立双方的人群相互漫骂,甚至斗殴,致使选举大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2、出现群体到乡镇、县(市、区)集体上访的;

3、出现群体上公路、铁路妨碍和阻止正常交通的;

4、召开选举大会时,无正当理由,不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引起群众公愤的;

5、其它一些影响当地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十三、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的五个条件(简称“五选”)

要旗帜鲜明地教育引导党员和村民,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推选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信念;(2)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3)善于运用民主、法律和示范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有较强的协调本领;(4)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有较高的群众威信;(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十四、哪七种人不能作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简称“七不选”)

要严肃认真地教育引导党员和村民,不能把下列人员推选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且现实表现不好的;(2)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3)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的;(4)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不履行法定义务,在群众中口碑不好的;(6)参选目的不纯,意在通过当干部谋取私利,或非法串联拉选票,以种种手段操纵、阻挠、破坏选举的;(7)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十五、对县、乡、村制定候选人条件的要求

县、乡、村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具体、更详细的候选人条件。把握好两点:一是制定候选人条件应当体现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自抬门槛,制定带有歧视性的条件。比如不能讲必须担任过村干部的才能推选或自荐为候选人;不能讲必须要经过商、有一定经济头脑、并且个人资产在多少万元以上的人才能担任候选人,等等。二是所制定的候选人条件,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十六、关于治村方案演说的问题 治村方案演说活动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其他人员不能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或主持人,候选人治村方案演说应当在选举前进行,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违反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制止。

十七、推行任期目标承诺制

举行选举前,候选人要提出自己的任职设想、工作目标和措施办法,进行竞职陈述,作出目标承诺。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约束机制,承诺内容要实事求是,符合村情。承诺目标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把关,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实行责任管理、目标考核,采取定期对照检查、群众评议等措施,督促当选人员自觉履行承诺。对不履行承诺,群众评议、考核不称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十八、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的问题

积极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原则上每个村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由各县(市、区)确定。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努力提高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人兼”比例。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引导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参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但要因村制宜,不搞一刀切。

十九、代笔填写选票的问题 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找自己信任的本村选民代笔;也可由乡、民族乡、镇选派的工作人员按选民意愿代写选票,但候选人不能为其他选民代笔。

二十、举行选举时选民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的问题

乡、民族乡、镇和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做好群众的思想的工作,教育选民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参加选举的选民数必须达到该村选民的半数以上法定人数,才能举行选举。

二十一、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怎么理解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采取“一次投票”举行选举时,第一次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并按得票多少确定;采取“第二次选举”的,按职务一次选出,按简单多数确定。

二十二、关于委托投票的问题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指明委托人。不按时限提出委托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坚决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受委托人应当是本村选民。直系亲属之间代投选票仍需办理委托手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核实确定委托的真伪。

委托投票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能委托正式候选人代为投票,但正式候选人的直系亲属除外;二是必须要在选举日前,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三是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张榜公布或在选举大会上公布委托投票的具体情况,公开委托投票的人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

二十三、选票填写不清由谁来认定 选票填写不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是否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争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认定。

二十四、唱票时若有人提出异议时怎么办

唱票时若有人提出异议应坚持把选票唱完,再进行调查核实,不能停止唱票,以免造成选举现场的混乱。

设几个投票站举行选举的,若有其中一个投票站有异议,应在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先把没有异议投票站的票唱完、封存,然后再调查处理有异议的投票站的问题。

二十五、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者,能否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在举行选举时,应首先确定选举日,选民的年龄以选举日为准。因此,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者,可以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二十六、如何理解以投入票箱的选票为基数来计算获得选票是否过半数

计算选票时,应以投入票箱的选票为基数来计算获得选票是否过半数。但投入票箱的选票(含有效票、无效票、作废票)不得少于登记的选民的二分之一。

二十七、怎样理解省“两办”通知(冀办发〔2008〕29号)中明确规定的:登记后的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主动放弃选举权,或不参加任何选举活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不计入本届选民数。

可分三种情况来把握:一是在选举过程中以书面形式主动放弃选举权的选民;二是外出务工、经商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参加选举又未委托他人的;三是没有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办理委托和投票活动的。以上三种情况,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届选民数,并公告全体村民,遇有争议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参加选举的选民要符合法定人数。

二十八、哪些村适合开展“自荐直选”试点,如何审批

开展“自荐直选”试点的村应当是:村民比较团结、村内比较和谐、村情比较稳定,村民推选意向比较集中的村。其审批程序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乡、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同意,设区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二十九、“自荐直选”的程序 “自荐直选”,一般经过四个程序:自荐报名、审核确定、竞选演说、投票选举。

1、自荐报名。凡具备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和有志于村务管理、自愿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均可以“自荐”报名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竞选。参加“自荐”的选民在选举日的10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并提交“自荐”职位的治村承诺。

2、审核确定。经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于选举日的5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

3、任期目标承诺。为使选民充分了解竞选人的治村承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竞选演说。

4、投票选举。“自荐直选”属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自荐人不是候选人,选民既可选自荐人,也可以选其他非自荐人,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的当选。当选委员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于可从获得选民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被选举人中补足应选名额,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不能补足名额时,可以按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的程序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为提高女性成员的比例,试行女性候选人“定位产生”制度。其程序是:提名候选人时,可在在提名票上专门设置“女委员”栏目,单独计票。在主任、副主任、委员任何一个职务上,都没有女性因得票多而成为候选人的情况下,将“女委员”栏提名得票第一名并符合候选人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但在正式选举时,女性候选人的当选条件与其他候选人当选条件相同,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一、同一候选人高职务未能当选,如何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举行选举时,同一候选人高职务得票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二、另行选举时限的确定问题 另行选举超过规定时限的,是否按另行选举对待,由县级村“两委”换届选举领导机构确认。

十三、如何界定选举违法行为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分为违反选举规程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两种类型。从违法主体方面来分,又分为选举组织机构或个别组织者违法和选民违法两种。

扰乱、破坏选举,是指用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打击报复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村委会选举中发生的违法现象,大多是选举的组织机构或个别组织者违反选举的法定规程,以达到组织或个人的意图。

由选举组织者造成的扰乱、破坏选举行为,一般表现为投票选举过程中的作弊现象,也有利用非法手段强迫、诱使选民按组织意图写票的,甚至有个别的组织者利用职权随意取消选民资格,更换正式候选人,推迟选举日或宣布选举结果无效,造成了选举工作的混乱。这类行为多属组织个人所为,不能视为选举组织机构的违法。

以选民为主体的扰乱、破坏选举行为,有选举中候选人或选民用金钱购买选票,或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许愿等手段拉取选票的;有利用宗教、帮派势力干扰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有选举后当选人或选民对投反对票的选民打击报复的。是否构成“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打击报复”等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十四、关于“贿选”和“贿选”的处理 民政部在关于做好2004年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对“贿选”问题进行了界定: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行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同时也强调,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不要混淆在一起。同时,明确规定对候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贿选,由上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进行裁决。即乡、民族乡、镇、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均有裁决权。当事人对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裁决不服,可以向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诉,由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复查后再进行裁决。再不服还可以向设区市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但我们认为对“贿选”的认定一般应当由县(市、区)作为终审裁决,这符合组织法第十五条的精神,情况核实也比较容易,比较方便。

十五、对扰乱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理 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领导机构负责对扰乱破坏选举、贿选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撕选票、砸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破坏选举的行为,由公门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也不自动辞职怎么办

对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也不自动辞职,乡、民族乡、镇政府进行说服教育,教育仍不改者,劝其辞职或联名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启动罢免程序。但不得以“停止诫免”、“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

十七、如何实施有效的换届监督 换届选举时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在继续发挥县乡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党组织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发挥民间力量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作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后,可以由他们各推荐一定数量的监督员,报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组成换届选举监督小组,共同监督主会场、投票站的选举投票过程,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监督员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村“两委”选举工作机构反映,村民选举委员会、乡、民族乡、镇村“两委”选举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

十八、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 乡、民族乡、镇政府要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协调他们与新一届村委会的关系,教育他们支持新一届村委会的工作。

十九、“村改居”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没有完成的如何组织换届选举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13号)的规定:凡农村村委会改设居委会但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完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代表选举。

十、换届完成后的几项具体工作

1、换届后的工作移交。《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应当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物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移交工作由乡、民族乡、镇政府派人监督。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受理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理。

对不交公章的处理办法:一是乡、民族乡、镇政府尽力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说服教育,让其交出。二是由新一届村委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政府宣布原公章作废并刻制一枚新章。

2、推选下属委员会。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推选或者选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委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

3、建章立制。主要内容有:拟定三年任期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重大事情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和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4、推选村民代表(指换届后推选村民代表的村)。村民代表由每5户至1 5户推选1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少数民族较多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5、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村委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经济组织形式和人口多少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与村委会相同。要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村民小组视规模大小可设组长和副组长。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由村委会主持召开由本村民小组选民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居住在本村民小组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经村民小组选民选举,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十一、检查验收、总结表彰问题 换届工作结束后,省、市、县(市、区)都要组织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把村委会换届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县、乡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对依法组织选举、换届成功率高、群众满意的予以表彰;对选举程序不规范、违法选举的,要限期依法组织选举;对领导不重视、组织混乱、群众意见大、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组织选举;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检查验收后,各级都要写出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设区市的总结报告要在2009年5月中旬报送省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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