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暂行)_社区工作考核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24: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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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正确评价其任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的文件精神和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京房办发[2010]47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房山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山区社区工作者。

第二章 考核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是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指导各街道(乡镇)结合本辖区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各街道(乡镇)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工作;

(三)审核各街道(乡镇)对社区工作者提出的考核意见;

(四)受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乡镇)组织本辖区内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品德修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应用能力以及与人相处的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勤奋精神。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是指廉洁奉公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依据:社区工作者在分管工作中能否系统地了解有关政策、掌握社区工作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配合协助完成党和政府的各项任务,是否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否恪守职业道德、独立承办岗位工 2

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业务工作绩效,年度培训情况等。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履行义务、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义务、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素质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一般,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一般,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社会组织的;

(二)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在办理社区事务中造成工作被动,损害居民利益的;

(四)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在居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并受到刑罚处罚、治安处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社区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不遵守请销假制度,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的;

(八)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应工作时间50%以上的;

(九)本年度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 各街道(乡镇)确定考核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街道(乡镇)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20%。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考核方法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随时进行,由社区负责;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由街道(乡镇)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日常考核:

1.不定期听取社区工作者工作汇报;

2.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检查履职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的情况。

(二)年度考核:

1.被考核人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写出述职报告,并在社区会议上述职,接受评议,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社区据实写出评语,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

3.街道(乡镇)根据被考核人的绩效档案记录、个人工作总结、社区初步考核意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汇总上报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审核批准;

4.街道(乡镇)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年

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后,《年度考核登记表》上

报至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是否重点培养使用、续聘、奖与惩、调离岗位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进行离岗培训,经过离岗培训仍不合格的,属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属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可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程序予以撤换;属社区服务站成员或签订正式聘用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属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属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可 5

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程序予以撤换;属社区服务站成员或签订正式聘用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各社区考核工作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街道(乡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房山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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