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惠民手册_惠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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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惠民手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印 二O一一年八月 主编:武军

编委:张宝森张苏林闫小明陈留根 苏永兴何满焕李培文宁建国 王金李锋波刘永耀段寅生 田晶刘雅玲刘永涛曹建国

编写人员:周斌马兴忠侯向阳孙文浩 苏永平贺宏洲曹海涛郭占杰 秦鹏张永鹏李鸿斌张社良 张敏刘省平林小鹏王辉 邓智勋

《宝鸡惠民手册》编委会

编写这本惠民手册,主要目的是想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清 楚宝鸡的惠民政策,提高大家对惠民政策的知情权、参与 权,方便办理,把各项惠民政策更好地衔接落实到人民群众 身上。

这些年,宝鸡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 理念,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 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群众创造幸福生活,建 设和谐新宝鸡。一方面,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着重 解决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生活、上学、就医、养老、住 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 社会保障服务,建立社会事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市县镇村 四级服务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民水平。目前,初步建立 起了全面覆盖、统筹城乡、体系完善、便捷服务的大社保 “宝鸡模式”。

民生大于天,万事民为先。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是 一个质的飞跃。实现公平、普惠、可持续是社会保障制度追 求的目标和方向。随着宝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完全可 以在提高保障标准、推进城乡一体等方面加大力度,加快推 进。只要我们每一个宝鸡人都热爱宝鸡,关心宝鸡,积极投 身宝鸡的发展与建设,宝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道路将会 更加宽广,在“十二五”末建成关天经济区副中心,在2020 序

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一定会实现,宝鸡必将成为一 座人居环境优美、人们生活幸福美满的城市。

惠民手册采用条款式的方法,对各项政策进行了介绍,力求使广大市民简明了解各项政策的享受对象、享受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机构、地址电话等等,便利广大群众享受这 些政策,也促使广大市民监督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提高各 级政府部门为民服务的水平。

衷心希望这些惠民政策能让大家生活更幸福,事业更兴 旺;希望有关部门和经办的同志体恤民情,珍惜民力,耐心 细致,热情服务,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感到满意。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O一一年八月 目录

上学资助篇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 „„„„„„„„„„ 12、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 2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3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 45、职业技能教育助学金和免学费„„„„„„„„„„„ 66、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免费培训(雨露计划)„„„„„ 77、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 88、贫困女大学生资助(红凤工程)„„„„„„„„„„ 109、慈善爱心资助贫困大学生„„„„„„„„„„„„ 1110、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111、“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贫困大学生„„„„„„ 1312、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 1413、残疾人助学„„„„„„„„„„„„„„„„„„ 15 就业创业篇

1、创业免费培训„„„„„„„„„„„„„„„„„ 172、大学生创业免费培训„„„„„„„„„„„„„„ 183、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 18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95、城镇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 206、农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 217、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办„„„„„„„„„„„ 228、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39、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2510、就业税费减免„„„„„„„„„„„„„„„„„ 271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812、创业(就业)培训券„„„„„„„„„„„„„„ 291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3014、小额担保贷款„„„„„„„„„„„„„„„„„ 3215、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34 医疗卫生篇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6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7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94、女工生育保险„„„„„„„„„„„„„„„„„ 405、工伤认定„„„„„„„„„„„„„„„„„„„ 426、劳动能力鉴定„„„„„„„„„„„„„„„„„ 457、工伤保险„„„„„„„„„„„„„„„„„„„ 478、工伤(亡)待遇„„„„„„„„„„„„„„„„ 489、工伤二次住院、旧伤复发、转诊转院治疗„„„„„ 5110、城乡医疗救助„„„„„„„„„„„„„„„„„ 5211、大病统筹救助„„„„„„„„„„„„„„„„„ 5412、儿童预防接种„„„„„„„„„„„„„„„„„ 5513、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 5614、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5615、肺结核病人免费诊断和治疗„„„„„„„„„„„ 5616、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 5717、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59人口计生篇

1、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612、已婚育龄妇女免费生殖健康检查„„„„„„„„ 623、免费孕前优生筛查„„„„„„„„„„„„„„„ 624、孕产妇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635、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646、独生子女保健费„„„„„„„„„„„„„„„„ 657、放弃二孩生育奖励„„„„„„„„„„„„„„„ 66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679、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 681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6911、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7012、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7013、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7114、计生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7215、贫困计生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爱心助学„„„„ 7316、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奖励„„„„„„„„„„ 7417、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优惠„„„„„„ 75 住房保障篇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售„„„„„„„„„„ 77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78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794、限价商品住房购买„„„„„„„„„„„„„„„ 80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 816、城市棚户区改造„„„„„„„„„„„„„„„„ 827、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838、农村危房改造„„„„„„„„„„„„„„„„„ 869、农村扶贫移民搬迁„„„„„„„„„„„„„„„ 8710、农村“三无户”安全住房工程建设补助„„„„„„ 88 养老敬老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892、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 91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24、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955、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 976、老年人优待„„„„„„„„„„„„„„„„„„ 987、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998、老人、学生乘坐公交车优待优惠„„„„„„„„„ 100 扶农惠农篇

1、财政惠农补贴“一折(卡)通” „„„„„„„„„ 1022、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补助„„„ 1033、良种奶牛冻精补贴„„„„„„„„„„„„„„„ 1044、标准化奶牛小区资金扶持„„„„„„„„„„„„ 1045、奶牛性控冻精补贴„„„„„„„„„„„„„„„ 1056、奶牛政策性保险„„„„„„„„„„„„„„„„ 1057、千头现代化奶牛场建设资金扶持„„„„„„„„„ 1068、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助„„„„„ 1079、能繁母猪保险„„„„„„„„„„„„„„„„„ 10810、农村户用沼气“一池三改”补助„„„„„„„„ 10811、设施蔬菜项目补贴„„„„„„„„„„„„„„ 10912、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11013、市级“十佳”及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 11114、省级百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 11115、农机具购置补贴„„„„„„„„„„„„„„„ 11216、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品贮藏库百库建设工程补助„„ 11517、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政策„„„„„„„„„„„„ 11618、农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补助„„„„„„„„„ 11719、农村扶贫贷款贴息„„„„„„„„„„„„„„ 118 20、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小额借款„„„„„„„„„ 11821、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资金„„„„„„„„„„„„ 11922、家电下乡„„„„„„„„„„„„„„„„„„ 119 特殊群体篇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21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223、农村五保供养„„„„„„„„„„„„„„„„„ 1244、孤儿基本生活费„„„„„„„„„„„„„„„„ 1255、城市“三无人员”供养„„„„„„„„„„„„„ 1256、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1267、优抚对象优待政策„„„„„„„„„„„„„„„ 1278、退役士兵、士官安置„„„„„„„„„„„„„„ 1289、残疾人扶持优待„„„„„„„„„„„„„„„„ 129 附录

一、宝鸡市便民电话„„„„„„„„„„„„„„„ 1311、常用电话„„„„„„„„„„„„„„„„„ 1312、市县区老年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1323、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和电话

„„„„„„„„„„„„„„„„„„„„„-513-34、市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 1345、市县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公地址和电话„„„ 1356、市县区创业免费培训经办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 1367、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办公地址和电话„„„„„„„„„„„„„„ 1378、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办公地址和电话„„„„„„ 1389、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办公地址和电话13810、市县区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领导小组 办公室地址和电话„„„„„„„„„„„„ 13911、市县区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地址 和电话„„„„„„„„„„„„„„„„„ 14012、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和电话„„ 14113、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和电话„„ 14214、市县区扶贫办办公地址和电话„„„„„„„ 14315、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址和电话„„„„ 14316、市县区农业局办公地址和电话„„„„„„„ 14417、市县区民政局办公地址和电话„„„„„„„ 14618、市县区主要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14619、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地址和电话„„ 150

二、宝鸡市城区公共交通线路„„„„„„„„„„„ 151

三、公交卡充值网点„„„„„„„„„„„„„„„ 156

四、宝鸡汽车站班车时刻里程表„„„„„„„„„„ 158

五、宝鸡汽车客运中心站时刻表„„„„„„„„„„ 161

六、宝鸡火车站旅客列车时刻表„„„„„„„„„„ 162

七、西安火车站始发列车时刻表„„„„„„„„„„ 168

八、宝鸡市旅行社一览表„„„„„„„„„„„„„ 170上学资助篇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 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 教〔2007〕203号)

享受对象: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向农 村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②为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优先保证以下几类:烈 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少数民族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 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 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 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

学每生每天补助3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4元,全年按250天 计算。

办理程序:①学生申请。②学校审核。③县区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审批。④学校发放。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县 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拨付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 饭票、“代金券”等形式,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逐月 发放,直补到人。

提交材料: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受理机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每年秋季学期开学

2、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陕西省财 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6〕156号);宝 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 法的通知》(宝政发〔2007〕54号)

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普 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民办);省、市级助 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在正常招生指令计划内录 取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不包含择校生、复读生和民办 高中学生。

资助标准:①国家助学金:特困生每生每年2000元;贫

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②省、市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办理程序:①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写出 书面申请,提交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或农村家庭低保证原 件。②学校登记。学校对申请学生提交的农村或城市低保证 原件进行查验,真实无误后登记造册。③县区发文批复。学 校将本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核 查学籍无误后,报市教育局发文批复。④资助金发放。市财 政局根据批复,及时下拨资金,由县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 拨到学校,再由学校发至申请学生手中。

申请条件:①特困生: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子

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五保户家庭子女、孤儿及烈士 子女;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学生父母双残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残疾学生,残疾程度为1—2级;学生父母长期身患重大 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②贫困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 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长期患有重大 疾病,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本学年度家庭因重大自然 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父母一 方残疾或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为3—4级。③省级助学金 资格认定优先保证(不包含民办学校,不包含公办调剂生、择校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 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 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 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计划生育独生子女 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学生。④市级助学金资格认定(不包 含择校生、复读生和民办高中生):资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确 认的城乡低保户子女。

受理机构: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每年9-10月办理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中等 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享受对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 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 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 学校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 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 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办理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发放。①学生 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②学生在新学年开 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③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④学校组织初审,将 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⑤学校将拟 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⑥学校或县区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专用”银行储 蓄卡,并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卡中。

提交材料:农村学生提交申请表、户口本复印件、身份 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交 城镇低保证复印件或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受理机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每学期开学

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社 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0〕113号)

享受对象:具有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一、二 年级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职学校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 中学职业班以及艺术类专业学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 先考虑:农村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 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退伍军人和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 村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 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为基准,中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平均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 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 基准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从2011 年秋季学期起,享受免学费学生的比例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具 有正式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总数的35% 确定。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对在省、市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 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 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 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学校直接向学生 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 准由财政给予补助。

办理程序:①学生申请。申请免学费学生在秋季学期开 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 生免学费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②学校评审。以班级 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 明材料和《申请表》,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学生名 单,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班级推荐上报的学生情 况,提出免学费对象名单,并予以公示。③由市、县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 名单。④由市财政局按确认的资金额度直接拨付至县区或学 校。

提交材料: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 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镇政府或 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时限:每学期开学

5、职业技能教育助学金和免学费

政策依据:①助学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 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 〔2007〕85号);②免学费: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 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办教〔2010〕 79号);③高级工、低保补贴: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设的意见》(宝政发〔2007〕38 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和技 能人才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宝政办发〔2007〕67号)享受对象:①助学金:技工院校二年制以上学制教育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中农村户籍(含县镇非农户口)学生及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②免学费:技工院校二年制以上学 制教育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农村户 籍(含县镇非农户口)25%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户籍 15%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③高级工低保补贴:我市技工院校 二年制以上学制教育的在校宝鸡籍学生。

补贴标准: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免学费每生每年享

受高级工不高于3600元、中级工不高于2800元;高级工(含 预备技师)专业学生第一、二学年每年享受300元学费补贴,第三年享受1800元学费补贴,中级工学生中城乡低保家庭学 生第一、二学年每年享受300元学费补贴。

办理程序:由学生个人向所在院校提交申请,院校向市人社局技能办申请。提交材料:①助学金:《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户籍证明材料、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贫困证明。② 免学费:《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学生户籍证明 材料、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贫困证明。③高级工低保补 贴:省、市招办录取注册花名册(院校提供)、职业培训学费 补贴资金申请表(院校提供)、城乡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及领 取记录(个人提供)。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技能办

办理时限:助学金、免学费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申请,学期末财政资金到位后发放;高级工低保补贴按学年申请,学年末财政资金到位后发放。

6、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免费培训(雨露计划)

政策依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度 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计划的通知》(陕扶办 发〔2010〕74号)

享受对象:凡是在我市范围内,有一定文化基础,年龄 在16-45岁之间的农村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和适龄劳动 力。

补助标准:实行免费培训,包括学杂费、住宿费、课本 费、实习费、体检费、保险费及各类办证费,学员在校期间 只承担个人生活费,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 参培学员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生活补助费(一年期生活补助 费按10个月发放)和一次性150元就业安置交通补助费,以 卡形式发放。

办理程序:有意参加扶贫“雨露计划”培训的学员,向 培训学校提出申请,并附近期1寸照片2张,由本村内5名村民联保推荐,经市扶贫办审核后到自己选定的培训学校参加 专业培训。参加学历教育的学员,从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 业学校中,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免费生,以及享受 1500元助学金的学生中选择(选择的学员必须是在校学生和 在教育、人社部门网上备案注册的学生)。

专业设置:三个月期:家政、酒店、美容美发、护工、园艺工、首饰加工、计算机应用、旅游、建筑工、管道工、钢筋工、食品加工、收银员、售货员、保安、电子装配、纺 织工、装饰装潢、针车工、缝纫工、采矿、筑路、手工艺、编织、特种种植养殖、设施种植养殖、农产品市场经营等专 业。六个月期:汽车、摩托车、农业机械、烹饪、化工机械 维护与修理、初级车工、钳工、电焊工、磨工、铆工、铣 工、刨工、电工、电脑维护与修理、家电、办公设备修理、模具、网络安装与维护、畜牧兽医等专业。一年期:中级车 工、中级钳工、中级电焊工、中级磨工、中级铆工、中级铣 工、中级刨工、机电一体化、幼师教育。

定点学校:短期培训有宝鸡忠信双语学校、宝鸡天舒职 业技校、宝鸡经济管理学院、宝鸡东方技术学校、宝鸡烹饪 专科学校、陕西工贸学院、陕西建光技校。长期学历教育有 陕西振华培训学院、陕西中北专修学院、宝鸡技术学院、眉 县职业教育中心。

办理时限:常年招生培训 受理机构:县区扶贫办

7、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

政策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贫困家庭 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7〕 6号)救助对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市域内高中学校上学,参加普通高考被二批本科及其以上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学生本人或其 监护人属低保对象)以及五保户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 儿。②家庭成员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含学生父母残疾且丧 失劳动能力以及残疾学生)。③发生重大意外伤亡事故的家庭 子女。

救助标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对其高等教育入学实

行一次性救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其中市级救助4000元,县区配套救助1000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救助工作开展情 况救助标准将适当调整。已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救 助政策,其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救助。办理程序:①学生申请。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学生或家

长持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相 关证件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申请。②学校审核。学生毕业学 校对本校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由学生填 写《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申请表》,经镇(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递 交学校,学校对本校确定的救助对象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 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 局。③县区汇总上报。县区教育局将高中学校上报的救助材 料以正式文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④市级审批。市教育 局对各县区上报的救助材料进行汇总后,提交市救助工作领 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救助意见,以正式文件将审批结果下 发各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救 助对象所在学校,学校再以介绍信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或家庭,确保每位救助学生开学报到前领到救助金。⑤救助金领 取。二本院校录取结束后,由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学生身 份证、高考准考证、二批本科及以上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 所在学校出具的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领取救助金 存折(家长领取时还须持家长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并进行 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①学生身份证、高中毕业证、高考准考证、户口本。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家庭经济困 难的真实有效证明。③城乡低保户同时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 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受理机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每年高考结束后

8、贫困女大学生资助(红凤工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享受对象:当年被高校录取的陕西籍女大学生(不含委 培、代办、电大和自费生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公布 的贫困线。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

办理程序:①符合条件并自愿申请资助的女大学生,书

写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可在http://www.daodoc.com 网址,在线申请。②由所在学校(就读高中或大学)对借款学生资 格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学生下载自己的申请表或者在所 就读学校(高中或大学)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资格认定后,学生凭《申请表》及相关手续,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③县区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现场办理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 表上确认盖章,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贷款 合同。④借款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代理行开设个人账 户。⑤借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含回执)到录取高 校报到,由各高校填写回执。确认该借款学生报到,并按本 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填写要求划款额度。学费、住宿费 划款总额如超过贷款额,按贷款额填写,不足部分由借款学 生补足。⑥借款学生将国家助学贷款回执(一式两份)邮寄回本 人所在地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⑦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 分行、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区代理行等按操作程序,办理借款学生借款手续并代扣资金至各高校相关账户。⑧贷 款学生毕业后到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贷款金额和 还款计划。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 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 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延期。

提交材料:学生本人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申请表》,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户口 本等。

受理机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理时限:按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教育厅 通知

11、“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贫困大学生

政策依据:陕西省文明办《关于2010年陕西省“西部开 发助学工程”资助贫困大学生项目受助学生名单的通知》(陕 文明办〔2010〕19号);宝鸡市文明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贫困大学生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 知》(宝市文明办发〔2010〕24号)

资助对象:当年考入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或省(区、市)属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家庭困难、无力完成大学学业的 本科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资助5000元,连续资助4年。办理程序:①学生填报宝鸡市“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 助贫困大学生申请表。②县区文明办会同宣传部、教育局共 同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③所在学校、镇公示后,由市文明 办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5天,无异议后市文明办审批。④县区 文明办将资助款送交学生本人,并会同宣传部、教育局指定 专人同受资助学生建立经常性的联系,跟踪受助学生在学 习、生活、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对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 生,中止其受助资格,予以调换,及时报市文明办审批。受理机构:市县区文明办

12、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财政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陕西 省扶贫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11〕50号)资助对象:我市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中登

记在册、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就 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

资助条件:①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孤儿、残疾、少数民族及特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②享受其 它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和考入免学费的高职以上学校 及境外学校的不再享受资助。③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须与县扶贫办签订资助协议,协议除对资助内容进行明确外,每个受助学生每年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市、县扶贫办组织的一 次扶贫活动。④资助期间被学校除名、退学、休学或到境外 上学的学生,停止扶贫助学金发放。

资助标准:①被本科院校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

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大学生,每生四年累计资助12000元:新 生入学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四年各2000 元。②被高职院校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 家庭应届大专生,每生三年累计资助6000元:新生入学第一 年3000元,第二年2000元,第三年1000元。

办理程序:①学生本人向所在县区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在陕西扶贫开发网下载),提交以下资料:高考准 考证、高考成绩单、录取学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所在 村(社区)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②县区扶贫办接到学生申 请资料后,依据“两项制度”衔接中登记在册的贫困户档案 进行核查,并按照申请学生上年家庭收入倒排序方式确定拟 资助对象。③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将拟资助的应届本科生和 大专生,在本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联合上 报市扶贫办、财政局批准。④市扶贫办、财政局在全市进行 公示,并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扶贫办、财政局批复下达资助对象和助学金,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实 施,同时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⑤县区扶贫办、财 政局通过“一卡通”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贫困家庭应届本科 生和大专生。

受理机构:县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13、残疾人助学

政策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宝政发〔2009〕19号)

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其家庭。

资助标准:①在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走读、寄宿贫困残疾学生,分别享受每年500元、800元的 国家彩票公益助学金(每年200个名额)。②残疾人应届考入 大中专院校的,在享受全市统一一次性5000元助学金的基础 上,考入本科、大专、中专的残疾人,市残联再发给3000、2000、1000元一次性助学金。

办理程序:①学生本人向所在县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录取学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本人 《残疾人证》。②县区残联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上报市 残联审核。申请享受全市统一高等教育入学助学金的,由本 人直接向教育部门申请。③市县区残联分别将特殊助学金发 放给学生本人。受理机构:县区残联就业创业篇

1、创业免费培训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 人社发〔2009〕8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 鸡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 〔2009〕143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全民创业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 知》(宝市劳社发〔2009〕257号)

享受对象:有创业愿望或已经创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 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人 员、残疾人等)。

办理程序:①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在市职业介绍

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培训部或各县区劳动就业 管理局(处)报名。②培训机构审核资料后,通知学员参加 培训,每期培训150课时。③学员培训期满成绩合格,颁发 《陕西省创业培训合格证》。④培训为全程免费。

培训内容: ①创业培训是向有创业愿望的人员介绍开办

企业的各个步骤和方法,使其通过培训自主创业,并为他人 创造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倍增效应。②创业培训主要有两方 面内容:一是创业意识培训,即创业素质评价、如何选择创 业项目;二是创业计划培训,即调查评估市场、企业人员组织、企业法律形态和法律环境、预测启动资金、制定利润计 划、工商税务、创业法规及我市创业优惠政策等。③课堂培 训结束后,为每位学员提供半年以上的后续跟踪服务,包括 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学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观摩学习(组织学员到小企业实地参观学习)、创业指导(创业指导专 家为学员解答开办企业的各种疑难问题)、项目推介(提供适 合本地投资的中小项目作为学员创业参考)等。

受理机构: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或 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

2、大学生创业免费培训

政策依据: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全民创业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 知》(宝市劳社发〔2009〕257号)

享受对象:有创业意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办理程序:①大学生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 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②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核材料后,通知学员开始授课,免费参加不低于150个有效 课时的创业培训。③学员培训期满提交创业计划书,并参加 结业考试,颁发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受理机构: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陕 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 理章程》(陕人社发〔2010〕50号)

享受对象:毕业三年(项目相对成熟的可放宽至五年)以内,有创业意愿的陕西籍高校毕业生。申办条件:普通高校毕业三年(项目相对成熟的可放宽

至五年)以内、本人档案在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学生。

办理程序:①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银行调查借款人征信情 况,并出具调查意见。③受理项目的市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查及项目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将符合条 件的项目报送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④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对报送项目进行审核。⑤担保公司就贷款额度进行担保资产 评估与项目考察。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项目,确定贷 款金额,向银行发送贷款通知。⑦银行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 审核,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额度:一般为3-10万元;合伙经营者不超过50万 元。受理机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陕西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 〔2009〕133号、136号)

享受对象:国家统招普通高校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 的陕西籍毕业生。

补贴标准: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 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月2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 月。

办理程序:①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应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大型国有单位出据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单位情况简介、岗位需 求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 案确认,列入就业见习计划。②毕业生参加见习采取个人自 愿申报方式进行,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可由学校组 织集中报名;毕业生登陆陕西省人才公共服务网(www.daodoc.com)下载《陕西省高校毕 业生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或由见习单位直接提供给毕 业生,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地签署意见。③毕业生持 《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在校证明)、未就业证明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县区人才交流 服务中心或见习单位报名。④暂时未有对应岗位的毕业生可 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椐个人意愿 和专业等情况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⑤毕业生与就业见 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受理机构: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5、城镇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益 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0〕133号)享受对象:①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 况的城市居民。②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 员。③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后超过半 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⑤失去土地的被征 地农民。⑥失业的残疾人。⑦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 属。⑧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⑨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工资性补贴根据岗位不同,每人每月分别为 400元、500元、520元、560元;社会保险补贴由单位和个人 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金额。岗位类别:①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②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县区、镇(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 老院等机构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③机关事 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收发、驾驶、门卫、打 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办理程序:市本级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批准,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具体实施;县区单位向县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县区 劳动就业管理局(处)具体实施。

受理机构: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

6、农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

政策依据: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村级 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 一步加强乡镇、村级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9〕102、190号)

享受对象:①农村无固定工资性收入和无经营性收入的“零就业”家庭人员。②农村低保家庭成员。③农村因病、因 灾致贫的人员。④其他符合岗位条件人员。

补贴标准:卫生保洁、绿化、治安管理岗位工资性补贴

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安置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包 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办法是个人先缴费,凭缴费凭证全额予以补贴。

岗位类别:每个镇(不含街道办事处)3个公益性岗位,其中1个为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每个 千人以下的行政村3个公共卫生保洁、治安管理岗位,其中1 个为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千人以上 的村5个岗位,其中1-2个为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障 助理员岗位。

办理程序: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向所在镇提出申请,由 镇政府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批准,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具体实施。受理机构: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处)

7、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办

政策依据: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10〕 79号)

登记对象: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招用的劳 动者。②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新成长 劳动者(在校学生除外)。③本市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 村劳动者。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 省、市劳动者。⑤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省、市生源 在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 自主创业毕业生)。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转失业人员。⑦其 他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享受待遇: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以下待遇:①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 导等就业服务。②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③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有关就 业扶持政策。

办理程序:①中、省等外地驻宝鸡市区用人单位、市区 市属以上企业和在宝鸡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 工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办 理。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毕业两年内就 业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③残 疾人在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④初次进行 失业登记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市、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⑤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 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提交材料:①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②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1份(正反两面印到一张);③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 份(首页和本人页印到一张);④原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或失业证明;⑤档案托 管卡(提供档案托管号);⑥换领《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还需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机构: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市残疾人联合会;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交 流服务中心

8、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宝政发〔2008〕46号);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 问题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0〕2号)

享受对象:①由省市县区公共职介机构、市县区人才交 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代办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不足三年的人员。②符合宝政发〔2008〕46号文件第10 条规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③由市县区公共职介机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代 办社会保险的社区工作人员(社区书记、主任、副主任、事 务助理等)。④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享 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包括社区保洁、保安、养老照护、计生 协管员、环卫保洁、保绿员、城管监督员和镇村级劳动保障 助理员、医院绿色通道引导员、护工等)。⑤涉战失业人员中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贴标准:①当年女年满35周岁以上和男年满45周岁以 上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涉战下岗失 业人员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的2/3。②当年女35周岁以下和男45周岁以 下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 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的1/2。③镇、村级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劳 动保障助理员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额。④2011年1月1日后新增 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灵活就业人员,“4050”以上 的补三分之

二、“4050”以下的不予补贴。

办理程序:①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由本人在次年3月底前向 托管人事档案并代办社会保险的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上年社会保险补贴(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并 代办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级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申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填写“宝鸡市灵活就 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③市本级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委托银行制作个 人存折,将补贴发放表和个人存折交市人才交流中心、职介 中心,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集中向个人发放,个人凭身份 证原件、保障卡和缴费票据复印件,签字后领取存折;县区 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将资金拨付至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发放。

提交材料:①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表。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再就业优惠证》或《陕西省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出具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原始单据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年度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原始单据。⑤灵活就业证明表(街 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⑥社区工作人员证明表(社区 工作人员,由市、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⑦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证明表(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市、县区 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出具)。⑧参战证(涉战人员)。受理机构: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 中心

办理时限:每年第一季度

9、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宝政办发〔2009〕96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关于印发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创业就业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7〕232号)补贴对象:市、县区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代理社会保险,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各类企业当年新招并一次性签订3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补贴标准: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 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 险费的1/2;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社会保险补 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 费部分之和的2/3,连续补贴5年。

办理程序:①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本人在 次年第一季度内向托管人事档案并代办社会保险的同级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并 代办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级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申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 中心申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报同级人社部门审 核。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经个人申请,所 在企业汇总后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同级人社部门申报。

提交资料:①自主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宝鸡市灵活 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 原件和复印件;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社会保 险费缴费凭据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年度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原 始单据;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 毕业生:宝鸡市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 表(一式三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 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凭据。

受理机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办理时限:每年第一季度

10、就业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陕西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 体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28号)享受对象:①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 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的人员。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 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 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 记证》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

税收优惠: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

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②对吸纳持证失业人员的企业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达不 到4800元的按照实际数扣减。

办理程序: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进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在市上注册的企 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处提交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初审后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在县区注册的企业向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各县区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 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持“证明”向同 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②个人按照《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 证》办理程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登记纳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市县区税务机关

1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再就业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财办社〔2006〕17号);宝鸡 市财政局《关于对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宝市财办社〔2006〕148号)

享受对象:本市内有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 动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高中毕业 参加劳动预备制技能培训的学生、企业在岗农民工。补贴标准:劳动预备制(即“人人技能工程”)的短期

培训每人每期补贴800元,学制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 年1500元,家庭困难学生或者参加高级班学习的补贴标准增 加20%;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在6个月内实现成功创业并正 式开业经营的按每人800元补贴标准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 学员在6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的每人补贴400元;对参加企业 在岗农民工培训并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 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参加再就业培训并成功实现就业的 人员每人补贴400元;对参加农林实用技术培训的每人每次补 贴400元。

申办条件:①有本市户口。②法定劳动年龄内。③有就 业愿望。④未就业人员。办理程序:①失业、下岗职工凭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参加培训的人员,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选择培训专 业。②新成长的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想参加培训人 员到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培 训。③劳动预备制人员到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相应专 业培训。④企业在岗农民工由企业组织并进行培训。⑤有创 业愿望的人员可到市、县区创业办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受理机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处(局);市职介中心、人 才交流中心;宝鸡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宝鸡技师学院、宝 鸡铁路技术学院;金台区、渭滨区、扶风县劳动就业培训中 心,岐山县、陇县、太白县、眉县、千阳县就业训练中心,陈仓区职业教育中心,麟游县再就业培训学校;其他定点就 业培训机构。

12、创业(就业)培训券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 推行就业(创业)培训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 〔2010〕98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第一批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及有关培训专业等 级划分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9〕261号)

享受对象: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未 就业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人员。

享受待遇:持就业(创业)培训券的人员可在全省范围 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接受培训,并依据培训 券面值抵扣培训费用;就业(创业)培训券为一次性使用凭 证,截止当年12月31日内有效;就业培训券面值为600元、480元、360元,创业培训券面值为600元。申请条件:①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陕西户籍或外省在我 省参加社会保险者;②有就业和创业愿望;③未就业人员。办理程序: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提升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 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到户口所 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申领表》,经审核公示后,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镇、街道劳动保障事 务所负责发放。

受理机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镇、街道劳 动保障事务所

1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 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 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享受标准:失业保险金按省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申办条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按照规定参加失

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程序:①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符合享受条件的失 业人员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单位参保缴费及档案 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 利。失业职工在单位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 日 内,携本人身份证及两张一寸近照,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 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 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②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申领程序:失 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6%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失业人员患病需 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经办机构指定的 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 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失 业人员因病住院前应书面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申报 材料:住院医疗申请书;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失业人员出院七日 内,本人应出示以下证明材料申报医疗补助金:住院诊断证 明书原件;出院证原件;住院收费收据原件;住院费费用明 细单原件;住院医疗用药明细单原件。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 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③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程序:失 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申办材料:火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 件;医院或行政机关死亡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派 出所户口注销复印件;申领抚恤金亲属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申领抚恤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根据陕西省劳动 厅、陕西省财政厅(陕劳发〔2008〕82号)文件规定,申领 标准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 葬补助金3500元;对其供养的直系家属抚恤金农业人口每人 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80元,按原核定的失业人 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领取。④失业人员生育补 助费申领程序: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 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领取一次 性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 生育前三十日内应书面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生育补助费,申 办材料为:生育补助金申请书及批准手续;失业证原件及复 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出生 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⑤失业人员 续领失业保险金程序: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 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 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 岁,女50 岁)不足2 年 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 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失业人员符合以上条 件的,在失业金期满前一个月,应书面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提出申请续领失业保险金(申办材料:续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书;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 本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机构: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4、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扩大就 业的通知》(宝政发〔2008〕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07〕 63号);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市财政局、宝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 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宝银发〔2003〕119号);宝鸡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 支行《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8〕66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关 于印发宝鸡市个体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市 劳社发〔2008〕168号)

享受对象:具有宝鸡市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 康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 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留学回国 人员和其他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项 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 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

担保额度:①个体经营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 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 限不超过2年;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稳定 吸纳就业5人以上),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对于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能按期 足额归还贷款的扶持对象,可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②在 贷款合同期限内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申办条件:贷款主体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有 创业项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在宝鸡辖区创 业,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的经营 手续;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相应的经营能力;个人信誉良好,无 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积极吸纳就业。

办理程序:①个体担保贷款,向本人户籍所在的社区或 村委会提出申请,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核查情况,县区 担保机构审核担保,县区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放贷。宝鸡辖区内,经营地与户口地不一致的,到经营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办理。②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 业(稳定吸纳5人以上)向企业注册地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担 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合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担保机构 审核担保,金融机构审核放贷。

提交材料:①个体业主或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符合小额担 保贷款政策扶持要求的证明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民工 返乡创业或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残疾人证、大中专院校毕 业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等;②小额担保贷款用于创业的证明资料:合法的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③有偿还到期贷款能 力的证明资料:财务报表、按期还款承诺书、反担保承诺书 及其他相关资料;④吸纳就业的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工资 发放表和缴纳社保证明资料等。

15、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宝市发〔2008〕3号);中共宝鸡 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 见》(宝市发〔2007〕12号)

享受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优惠项目:①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 排残疾人就业,残联为用人单位推荐,选择适合的工作和岗 位。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 记证,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 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劳务收入免征 营业税。③利用国家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创业者,享受国家贴 息外的利息差补贴。④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计算机应用、盲人按摩、电子装配、手工艺品制作等),免费提供创业 项目、职业介绍及咨询服务。⑤领办一个盲人按摩连锁店或 皮具护理店,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设备资金扶持。⑥市残 联对具有经营项目和一定计算机技术的残疾人,扶持百名家 庭开展网络创业,免费创业培训,给予网络创业设备免费扶 持。办理程序:①本人向户籍所在县区残联提出申请,提交 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和有关部门要求的资 料。②县区残联对申请和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县区残联审批 范围内的优惠项目直接予以审批;须报市残联审批的及时将 申请和相关资料予以上报;须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及时将 申请和相关资料转交相关部门,帮助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③市县区残联按照审批文件组织残疾人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供设备扶持,落实优惠政策。受理机构:县区残联医疗卫生篇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依据: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宝市卫农发〔2011〕 179号)

享受对象: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根据自愿,可以整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缴费标准:个人合作医疗基金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

每年缴纳30元,中央财政补助120元,地方财政配套80元。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享受待遇:①个人缴费的40%计入家庭医疗帐户,用于支 付家庭成员住院费自付部分和家庭健康储蓄。②个人缴费的 60%和中省市县财政补助款及集体扶持部分进入医疗统筹基 金,主要用于住院报销。③住院报销标准:镇卫生院起付线 为180元,报销比例85%;县区妇幼保健院及二级以下厂矿医 院、专科医院、民营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70%;县 区医院、中医医院、二级厂矿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 7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二级医 院起付线为800元(市康复医院为300元),报销比例50%;省 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45%(在省级定 点医院直通车报销实行后,执行省上补偿政策);因急诊在市境外住院,总费用下调20%后,剩余80%费用按市上规定的同 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执行;参合农民本人因患肿瘤(需放、化疗的)、白血病、尿毒症(需要透析的)、精神病,一年内 多次在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门 诊统筹报销比例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55%报 销,在村卫生室按65%报销,均不设置起付线;门诊统筹补偿 年户封顶线是40元×每户参合人数。

提交材料:就诊患者持户口本、身份证、合疗本、参合 缴费票据、病历、就诊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等。受理机构: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 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 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发 〔2007〕5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大学生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 〔2009〕94号);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 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0〕34号)享受对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学 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 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 生、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其中50元划入个人账 户)。②享受城市低保、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 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重 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④学 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儿童家 庭缴纳20元。⑤享受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残疾学生儿童 缴费10元。(以上为2011年缴费标准)

享受待遇: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

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二级医院400元; 三级医院6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元;二级医院200 元;三级医院300 元。②符合规定的起付线标准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加上大病救助资金,3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 院60%;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报销85%;13万元至30万 元的报销90%。

办理程序:①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到 户口所在地社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填写参保登记 表,提供相关参保所需资料。②社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

(所)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产生参保居民按年缴费金额,打印缴费单据。③ 居民持社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打印的缴费单据到指定银 行缴费,缴费后将缴费凭证反馈社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领取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

提交材料:

1、居民首次参保提交材料:①户口簿、家庭 成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保证或医保经办机构的证明。②低保 人员提供《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参保登记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③残疾人员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④“三无”对象提供 户口簿、低保证。⑤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 户口簿,社区、街道(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 明。⑥提供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2张,三岁以下幼儿提供2 张母子或父子同底横式二寸照片。⑦高等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身份由学校审核,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登记、信息采集、申报、缴费及信息变更等工作,学生提供 学生证或身份证号。

2、居民续保缴费提交材料:①户口未发 生变动的居民续保缴费时只需提供上一年度缴费收据。②户 口发生变动的居民办理续保缴费手续时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 的相关资料。③低保人员续保缴费时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 取低保金发放存折。④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续 保缴费时须提供社区、街道(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 证明。

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社区、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7个有效工作日内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的通知》(宝政发〔2010〕16号);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医疗管理等11个配套办法的通知》(宝市 人社发〔2010〕33号)享受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 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 理退职的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 就业人员。

享受标准: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 医院600元。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 付限额13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报销92%,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8%;1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统筹救助基金报销90%。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 纳。

办理程序:①用人单位提出参保申请;②申请批准后,将登记表、参保人员电子报盘、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近 期免冠二寸彩照一张交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③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及时将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发放 医保证、医保IC卡。

提交材料:①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等;②相关证件: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件复印件;③工资凭证:单位上月 养老申报表及上月工资报表复印件;④职工花名册:提供参保 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及退休人员审批表。受理机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女工生育保险政策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 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宝鸡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0〕16号);宝鸡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0〕33号);宝鸡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8〕185号)

享受对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活津贴。①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

贴:妊娠32周(含32周)以上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32周早 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300元、二级医院 为1100元、一级医院为900元;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32 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 级医院为800元、一级医院为700元;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250 元、一级医院为200元;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生产 的,每例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3000元、二级医 院为2500元、一级医院为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产前检查增加一次性生育 医疗费用补贴300元(随津贴发放);因生育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 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补贴标准以外的费用,生育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②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以本人生 产、流产当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享受期限计算生 育生活津贴。③符合条件的生育女职工,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标准及享受期限,一次性计发。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办理程序:①用人单位提出参保申请;②申请批准后,将登记表、参保人员电子报盘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③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告知用人单位。

提交材料:①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等;②相关证件: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件复印件;③工资凭证:单位上月 养老申报表及上月工资报表复印件;④职工花名册:提供参保 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及退休人员审批表。受理机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5、工伤认定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受理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 体工商户的雇工。

享受标准:①工伤医疗费;②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 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③停工留 薪期待遇;④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 恤金;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

申办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 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 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 筹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 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公外出期 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办理程序:①事故发生后,参保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②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受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③材料审查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申 请不予受理决定书。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 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 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提交材料:①单位或工会申报:单位或工会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报告(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正式文件),附个 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申报: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附报送材料清单。②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③本 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申报的提供其亲属关系的有 效证明。④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 动关系证明或劳动关系裁决书(判决书)。⑤医疗机构出具的 首次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 医院红章)、诊断证明书原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原件。⑥提供证言材料(第一现场目击证人两人以 上,注明证言人的身份及身份证编码、联系方式及家庭住 址,用蓝黑钢笔或中性笔书写)。⑦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单位 或工会申报的提供)。⑧认定职业病时,提供历次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⑨个人申报或用人单位未 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⑩其他相关材 料:(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职工上下班路线图、上下班时间表(考勤表)。(2)在抢险救 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 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4)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5)因工死亡或工 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死亡证明原件、户口注销证 明、火化证、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红 章)。(6)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 明。(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所需其他材料。受理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 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6、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86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 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 社发〔2006〕143号)

受理范围:①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 程度鉴定。②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鉴定。③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④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⑥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享受标准: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②伤残 津贴(1-4级伤残未办理退休手续者)。③生活护理费(存在 护理等级者)。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用 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申办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办理程序:①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②用人 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资料。③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 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提交材料:①单位或工会申报的,由单位和个人向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认定由个人 申报的,个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病 情稳定,医疗已终结”。②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 件。③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工伤职工近期1寸免 冠彩照2张。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资料各一份(分 类整理并注明页数:包括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辅助检查报告单等复印件);复查鉴定的附往次鉴定结论及相 关病历材料(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可为复印件,住院病历为 复印件但须加盖医院印章,其余检查单均提供原件)。⑥填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⑦填写“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表”一份。

收费标准:200元/人次

受理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时限: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 30日。

7、工伤保险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参保范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 16-55周岁),已退休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为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2%。项目参保根据《中标通知 书》中标价的20%作为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1%的费率缴费。享受标准:参保后工伤职工可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就诊,如需异地就诊的,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异地就诊。

宝鸡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1、市区5家,分别是:宝鸡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医医

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陕西电子四O九医院、中国人 民解放军第五三七医院。

2、县区11家,分别是:陈仓区中医医院、岐山县医院、宝鸡蔡家坡医院、凤翔县人民医院、扶风县人民医院、眉县 中医医院、陇县人民医院、太白县人民医院、千阳县人民医 院、凤县医院、麟游县医院。办理程序:①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 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 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 伤保险人员情况表》。②单位每月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其当月人 员增减变化情况,经办机构核定当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 额。③按建筑项目参保的企业按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金 额的2‟核定工伤保险费。

提交材料: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 证件。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法人资格证书。④参保 人员花名册。项目参保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准备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和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书。受理机构: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8、工伤(亡)待遇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 府令第97号)

享受对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的参保单位职工。

享受标准: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 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 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 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15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住院、因工作原因到外 地出差期间发生工伤在当地住院的每人每天30元),经定点医 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交通费用凭票报销,住宿费用暂 按每人每天130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 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 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从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③工伤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 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职工因工致残被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保留 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 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 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 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 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 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倍。

办理程序:①每月前15日,向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提交申报待遇的资料。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③按照市人社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医院进行伤残 鉴定。④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符合享受工伤(亡)待遇的人 员,在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待 遇支付。⑤申办小额工伤待遇时,受伤职工需到经办机构进 行确认。⑥申报供养亲属待遇时,需供养亲属本人携带身份 证、户口本,到经办机构进行资格确认。提交材料:①申报工伤医疗(康复)、伤残待遇提供以下 资料: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首次住院治疗);工伤认定决定 通知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工伤(残)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伤(残)职工待遇 审批表》(一式三份);医疗费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 方、检查报告单;住院病案、费用清单、用药清单;诊断证 明;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 解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参保单位开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②申报小额工伤待遇提供以下资料:小额工伤 待遇结算申请表(一式四份);二人以上证言材料(内容包括 证言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证人需签名并加盖手印);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门诊病 历、双处方、检查报告单;住院病案、费用清单、用药清 单;诊断证明;参保单位开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③ 申报工亡待遇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 工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亡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叁份);被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被供 养人户口所在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 明;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 解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参保单位开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

受理机构: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9、工伤二次住院、旧伤复发、转诊转院治疗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 府令第97号)受理范围:工伤职工需取出首次住院时体内固定物的,因原工伤部位伤情复发需治疗的,因伤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 的。

享受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 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 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程序:①工伤职工需取出首次住院时体内固定物 的,填写《工伤职工二次住院审批表》,经协议医疗机构工伤 保险科审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治疗部位是否与工伤认 定书上的受伤部位一致,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医疗机构治疗。②工伤职工因原工伤部位伤情复发需治疗的,填写《工 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经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科提 出意见,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级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核对治疗部位是否与工伤认定书上的受伤部位一致,审 核批准后,方可到医疗机构治疗。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如伤情危 急,可先行救治,参保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审批 手续。③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由协议医疗 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工伤职 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保险 科提出意见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批准后,可转往经批准的市外三级以上国家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诊治。因伤情危急,可先行转院治疗,参保单位应在 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受理机构: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10、城乡医疗救助

政策依据: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 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宝市民发 〔2011〕80号)

享受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救助形式:采取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和住院救助三种形 式。

享受标准:①参合资助。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 待遇的对象,每人每年个人缴付的参合费,由市民政局、财 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②日常救助。农村五保户、城 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

一、二级 智残人)和因病常年卧床不起需长期服药的人员,每人每年 可享受2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③住院救助。分两种情况:农 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 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基金报销后,剩余住院费用全额 救助;城乡低保户,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救助基金报销后,剩余住院费用按90%比例救助。

办理程序:①参合资助。县区民政局每年10月上旬将农

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局审核的资助人数,将资助资金 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帐户。②日常救助。每年3 月底前,市民政局、财政局预拨日常救助资金到县区财政局 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符合日常救助条件的对象,每年4月上旬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救助,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证件;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镇政府(街 道办)复核无误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财政局依据审 批花名册办理个人存折,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每年6月 初,由县区民政局将日常医疗救助情况据实上报市民政局备 案。③住院救助。市域内住院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出 院时,只给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住院总费用中个人自费部分,医疗救助(住院救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 用,一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 直接结算;市域外住院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报销的同时,办理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手续,将所需资料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汇总,经市大病统筹办审核后,个人在经办机构领取医疗救 助(住院救助)资金。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低保证、当 月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合疗证或医保证原件 及复印件。

受理机构:市县区民政局

11、大病统筹救助

政策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大病统筹 救助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17号)

享受对象:凡在宝鸡市范围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及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其住院费用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后,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救助政策。享受标准:①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

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助标准:0-3万元住院费用部 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住院费用单次超过3 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3-13万元按85%比例报销,13 万元以上按9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②城镇 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 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住院费用单次超过13万元以上部 分,进入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为90%,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办理程序:市域内住院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

保儿童学生)单次住院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单 次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要结算个人自费部分,救助部分由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 助管理办公室结算。市域外就诊患者大病救助,由个人直接 到市大病统筹救助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提交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家庭户口本 原件及复印件。③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保证。④定点医院诊断证明。⑤住院凭证。⑥住院费用发票及 清单。⑦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

受理机构: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

12、儿童预防接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卫生部《疫苗储存和运输 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

享受对象:凡在本市范围内居住的7岁以下儿童。

接种费用: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管理的11种疫苗采购与接 种费用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向儿童提供预防接种 服务。免疫程序: 免疫起始 月(年)龄 出生 1月龄 2月龄 3月龄 4月龄 5月龄 6月龄 疫苗

乙肝疫苗① 卡介苗 乙肝疫苗②

脊灰减毒活疫苗① 脊灰减毒活疫苗② 百白破疫苗① 脊灰减毒活疫苗③ 百白破疫苗② 百白破疫苗③ 乙肝疫苗③ 免疫起始 月(年)龄 8月龄 6-18 月龄 18-24 月龄 2周岁 3周岁 4周岁 6周岁 疫苗 麻风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① A群流脑疫苗①②(两剂间隔3个月)甲肝减毒活疫苗 麻腮风疫苗 百白破疫苗④ 乙脑减毒活疫苗② A+C群流脑疫苗① 脊灰减毒活疫苗④ A+C群流脑疫苗② 白破疫苗

注:①、②、③、④为所接种疫苗的剂次。接种地点:新生儿出生24小时内由接生医院接种卡介苗 及乙肝疫苗首针,其余疫苗由适龄儿童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认证和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所设置的预防接种门 诊、接种点接种。

13、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 政策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57号)

享受对象:凡在本市范围内居住三个月以上,CD4检测

(免疫力水平检测指标之一)小于3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 艾滋病病人。

办理程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在市疾控中心接受

CD4检测,定点医院医生根据CD4检测结果和临床生化检查结 果确定治疗方案,开具抗病毒治疗处方,凭处方领取免费抗 病毒治疗药物。

提交材料:身份证、艾滋病确诊报告、CD4检测报告、临 床生化检查报告。

受理机构:市县疾控中心、定点医院

14、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政策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57号)

享受对象:凡有过高危行为并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检测程序:①填写知情同意书。②接受检测前咨询。③ 抽血检测。④告知结果。⑤接受检测后咨询。提交材料:身份证

受理机构:市、县区疾控中心和各大医院 办理时限:当天进行咨询检测,并告知结果

15、肺结核病人免费诊断和治疗政策依据:《国家公共卫生专项结核病项目实施方案》; 《陕西省民生八大工程结核病项目实施方案》 享受对象:本市范围内所有人口(含流动人口)。

免费项目:对肺结核可疑病人进行免费诊断,提供X线胸 片检查和痰涂片检查;对确诊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抗结核药 品(板式组合药)、2—4次X线胸片检查和4次痰涂片检查; 对正在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每月免费提供基本保肝药品(肌酐 片、肝泰乐等),初治病人提供6个月,复治病人提供8个月。办理程序:肺结核可疑病人(咳嗽、咳痰2周以上)到辖 区疾控中心免费诊断,确诊病人接受免费抗结核治疗、保肝 治疗、2—4次X线胸片检查和4次痰涂片检查。需要住院治疗 的病人在市县定点医院(市级及金台、渭滨、高新区定点医 院为解放军三医院石坝河分院和409医院,其他县区为县医 院)治疗,费用按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病人出院后 到辖区疾控中心继续接受免费治疗。

提交材料:身份证或居住证明,近期在其它医疗机构就 诊的有关病历、X线胸片等资料。受理机构:县区疾控中心

16、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

政策依据: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2010 年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宝市卫社发 〔2010〕564号)

享受对象:本县区农业户口,并在取得助产服务许可的 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补助标准:按照新调整的《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 偿实施方案》(宝市卫农发〔2011〕179号)中的单病种限价 要求分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阴式产 项目 单病 种限价 新合 疗报销 本项目 补助 补助合计 个人自负 乡镇 卫生 院 550 300 250 550 0 县妇保院及二 级以下厂矿专 科民营医院 800 300 500 800 0 县级二级医 院及二级厂 矿医院 850 300 550 850 0 市级医院 二级 医院 1300 300 550 850 450 三级 医院 1700 300 550 850 850 剖宫产 项目 单病种 限价 新合 疗报销 本项 目补助 补助合计 个人自负 县妇保院及二 级以下厂矿专 科民营医院 2200 1350 850 2200 0 县级二级医院 及二级厂矿医 院 2600 1350 1250 2600 0 市级医院 二级 医院 3500 1350 1500 2850 650 三级 医院 4100 1350 1500 2850 1250 办理程序:①农村孕产妇在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持相关 证件办理免费住院分娩卡。镇卫生院负责审核、填写、汇 总、上报县区项目办。县区项目办复核、登记、盖章后,再 由镇卫生院领回,发至孕妇手中。农村孕妇住院分娩时,持 合疗证、免费住院分娩卡,自主选择医疗机构住院分娩。②产妇出院结账时各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结算:对农村孕产妇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先按新农合规定报销,后由本项目资金补 助。对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只补助本项目部分,新农 合应报销部分由本人负担。办理住院手续时医疗机构要查 验、收回免费住院分娩卡并进行登记,出院结算时由医疗机 构将住院总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填入“农村孕产妇免费住 院分娩补助经费三联单”,确定本项目补助经费的额度(正常 情况下应为限价内新农合报销补助后的剩余金额),并直接兑 付,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并保留第一联,其余两联留作报 账用。③在县、市域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持相 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办理补助手续,补助标准参照 新合疗规定及本方案的补助比例补助。受理机构:县区妇幼保健院(站)

17、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政策依据: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2010 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宝市卫社发 〔2010〕501号)

享受对象:全市准备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办理程序:①准备怀孕的妇女增补叶酸:村卫生室卫生 人员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 通知其领取叶酸片,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保证 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 月的用量,并进行健康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村医对领取 叶酸的妇女进行随访,填写育龄妇女叶酸发放及随访登记 表,每月至少一次,督促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 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果妇女增补叶酸 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的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②高危待孕妇女增补叶酸: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 幼保健人员通知待孕妇女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 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 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的用量。对领取叶酸的 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 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将领 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村医,村医应每1-2 周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 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镇卫生院和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人员。③欲婚男女青年在领取结 婚证和“健康礼包”时,由计生、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填 写发放登记、知情同意书,县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每月将发 放信息收回汇总,反馈到镇卫生院,镇卫生院反馈到村卫生 室,村医对服用对象进行随访并填写育龄妇女叶酸发放及随 访登记表。④办理二胎生育指标时由计生部门告知其在户籍 所在镇卫生院领取叶酸片,镇卫生院发放1-3瓶叶酸片以及育 龄妇女叶酸服用情况一览表(服用对象填写),填写发放登 记、知情同意书、育龄妇女叶酸发放及随访登记表,由村医 进行随访,每月不得少于一次。⑤在门诊就医的育龄妇女由 门诊大夫发放1-3瓶叶酸片,填写发放登记、知情同意书,县 区项目办每月将信息收回汇总,反馈到镇卫生院、村卫生 室,村医进行随访并填写育龄妇女发放及随访登记表。受理机构:城市居民待孕妇女叶酸服用工作由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承担;农村居民待孕妇女叶酸服用工作由镇卫生 院、村卫生室承担。人口计生篇

1、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宝鸡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生促进”工程的实施意见》(宝政 办发〔2010〕23号);宝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 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宝市人口发〔2011〕1号)

检查对象: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在我市登记结婚 的青年男女。

检查内容:可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检查项目: 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体检。婚前医 学体检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体格检查 包括内科、外科、五官及生殖器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包括血 常规、尿常规、胸部透视、B超、肝功及乙肝表面抗原、梅毒 检查、G6PD(葡萄糖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淋病筛查(男)、女性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是: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学上 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 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它传染病);精神病(精神 分裂症、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其它与婚 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办理程序:①符合免费婚检的服务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同底版两人黑白2寸合影照片3张,到所在县区婚姻 登记中心领取《免费婚检卡》,凭卡到指定的免费婚检机构进 行婚检。②免费婚检机构按规定的免费婚检项目为服务对象 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和咨询服务。③检查结束后,婚检机构向 受检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进行科学婚育指导,并将 相关信息回馈给婚姻登记部门。

受理机构:县区婚前医学检查中心(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服务机构,高新区在市妇 幼保健院)。

2、已婚育龄妇女免费生殖健康检查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宝鸡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及 医治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09〕123号)享受对象:全市农村20岁以上、49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 女。

享受待遇:①免费检查:每两年一个周期,为享受对象 进行一次生殖系统和乳腺两类疾病的免费健康检查。具体检 查项目:B超检查(肝、胆、脾、肾、子宫及附件);乳腺检 查;电子阴道镜检查(阴道、宫颈);妇科常规物理检查;阴 道分泌物化验;血压、脉搏、心肺等体格检查;宫颈癌筛 查。②免费治疗:对查出患有生殖道感染等轻微妇科疾病的 育龄妇女,由县、乡计生服务站给予免费治疗。

办理程序:①计生服务机构进村入户宣传告知,进行健 康教育。②对享受对象开展免费检查。③发现疾病的,提出 治疗建议。④对检查治疗效果进行随访。

受理机构:县区、镇计生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3、免费孕前优生筛查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宝鸡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生促进”工程的实施意见》(宝政 办发〔2010〕23号)

享受对象:全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待孕妇女或怀孕三 个月内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可接受免费孕前或孕早期优 生检测。

办理程序:符合免费优生检测的服务对象为常住人口的,可凭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免费优 生检测通知单),服务对象为流动人口的可持有效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及现居住地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免费优生检测通知单),到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检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受检人出具优生检测结果,开展健康教育、优生咨询、转诊指导、随访服务等工作。检查项目:通过血液中的抗体来检测孕妇是否感染弓形 体(TO)、风疹病毒(RV)、巨型细胞病毒(CMV)、单纯疱 疹病毒(HSW)、梅毒及乙肝病毒。如果在孕早期感染过上述 病原体,除了可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还可引起下列胎 儿畸形:胎儿生长发育缓慢;白内障、神经性耳聋、神经系 统疾病;先天性心脏病;黄疸、血液系统疾病;新生儿肺 炎、肝炎等感染性疾病。

提交材料:结婚证或二孩准生证。受理机构: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孕产妇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政策依据:宝鸡市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修订 宝鸡市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宝市卫社发〔2011〕373号)

享受对象:在宝鸡市域内居住的所有孕产妇(含有暂住证的流动孕产妇)。

服务内容:包括免费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一次早孕

健康检查,一次中孕健康检查,一次产后访视,一次产后42 天检查及相应的追踪随访服务。

办理程序:怀孕妇女持相关资料在居住地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保健服务 结算单,农村孕产妇同时办理免费住院分娩卡,按规定接受 孕期保健服务。

提交材料:身份证、早孕诊断证明,流动孕妇提供暂住 证。

受理机构: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有资

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也可提 供服务,孕晚期两次随访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 供。

5、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政策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享受对象:市域内居住的所有已婚育龄妇女。

服务内容: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提供避孕 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孕情、宫内节育器安 全情况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 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 学检查;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 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经批准施行的 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办理程序:①已婚育龄妇女持身份证到镇(街道)计生 办领取技术服务五联单。②到县、镇计生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技术服务。

受理机构:县区、镇计生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6、独生子女保健费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宝鸡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 知》(宝政发〔2010〕50号)

享受对象: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 女保健费。①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②因丧 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费出国留学、带 工资上学在读或正在服刑等特殊家庭,原已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在其父或母再婚前、完成学业前或服刑期 满前,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 一方单位全额发给。③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个 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 收养子女的,其原领证的子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待 遇。④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

享受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 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 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条件的县区或单位还可适当提高 保健费发放标准。

办理程序:①有固定职业的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具体列支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 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每年9月由所属单位、企业计生机构统 计汇总并公示确认一次,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月发放到个人。②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 县区财政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镇政府、街道 办按季度或年度组织发放。③独生子女保健费一年申报一 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计生机 构,于每年8月底前做好当年新增独生子女领证人员的登记增 添及因年龄到龄或死亡、或父母又生育等原因退出人员的核 减,并按时报县区人口计生局或单位主管部门,汇总预算下 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金额。④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的,从次 月起停发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保 健费。

7、放弃二孩生育奖励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口发 〔2007〕102号)

享受对象: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 口;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 个子女;200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夫妇双方自愿 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 双方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采 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4000元。

办理程序:①2月底前,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

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②3月底前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审议并张榜公示。③4月底前镇政府(街道办)审定并张榜公 示。④5月底前,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⑤6月底前,奖励对象签订协议、落实节育措施。⑥7月中旬,县区人口计生局确 定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⑦7月底前,市人口计生 局备案。⑧8月底前,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拨付奖励金。省 市县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提交材料: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避孕措施 证明、《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受理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 厅发〔2008〕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 〔2005〕18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 委、省财政厅关于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 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享受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 符合四个条件:①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户口。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 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享受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发 给补助金100元。

办理程序:①每年1月中旬,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 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 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②村民委 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 示,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示,市人口计生局审查确定,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③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 定,由市人口计生局发给《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证》。④奖励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 放,代理发放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奖励 扶助金存折,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 户。⑤奖励扶助对象凭《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和本人身份证、奖励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镇分 支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受理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9、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口发 〔2007〕102号)

享受对象: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没有违 反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有一个 女孩。④年满55-59周岁。

享受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发 给扶助金100元。

办理程序:①每年1月中旬,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 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 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②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政府(街道办)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示,市人口计生局审查确定,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备案。③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市人口计生局发给《陕西省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提交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女户证明。受理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 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享受对象: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并领取 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享受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

106元,补助金发放标准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办理程序: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 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单 位审核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随本人退休金按月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②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向所在企 业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由其单位或养老经办机构初审,填写《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 并出具意见,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凡企业在职人员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补助金条件的,单位负责审核按月发放。③上述范围以外的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领取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 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同意,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 金,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受理机构:县区人口计生局

11、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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