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_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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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发布日期: 2012-01-10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

1、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正确确定责任

1、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2、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准确适用法律

1、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2、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2、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

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

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

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非法、违法生产的;

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十人以上的;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上的;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从重处罚

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的;

刑。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关联性的;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年以下有期徒刑。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安全事故罪的;的“情节严重”: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逃避责任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

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

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

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

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

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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