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民委员会_村民委员会同基层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19: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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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

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6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村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的活动。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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