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九十二学年度第二学期学生事务会议_推荐学生工作会议纪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18: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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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實施分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基於有教無類、誨人不倦之精神,對於觸犯校規之同學特給予改過向善之機會,並

鼓勵其為校園服務,以建立其正確之價值觀與良好行為習慣,並進而提昇校園服務風氣。並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要點第十五條第二項,訂定本分則(以下簡稱本分則)。

二、學生觸犯校規之行為,依學生獎懲要點合予記小過以下之處分者,得視犯過學生之情節

輕重與輔導之成效,施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

三、學生合予記申誡或記小過處分之行為,願改以校園服務代替者,計算時數如下:

(一)申誡一次:校園服務十小時。

(二)申誡二次:校園服務二十小時。

(三)記小過一次:校園服務三十小時。

(四)記小過二次:校園服務六十小時。

四、學生合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之行為,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者,依其決議辦理。

五、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後,其行為不予列入紀錄,操行成績亦不予減分,期以勉勵其改過

自新、服務向上之情操。

六、適用本分則之案件,生活輔導組於受理後,得先知會原提案者,再經導師、系所主管,送請學生事務長核定執行;受懲學生無故不依指定時間、地點服務或服務態度不佳者,由執行單位提出,依原處分加重懲處建議,經導師、系所主管,送請學生事務長核定執行,並不得再適用本分則。

七、本分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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