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被上楼违反的法律法规_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18: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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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权益的缺失

在农民“上楼”过程中,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片面强调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忽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选择权,在土地流转的谈判中,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干预、强迫承包权人流转,甚至严格限制农民的自主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征地发包、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搞“暗箱操作”,将多数集体组织成员排除在决策之外,以一己或少数人之私利侵害村民集体权益。

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根据宪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归家庭使用。宅基地与房产是农民财产的两个不同部分,拥有宅基地可以自由建房,而一旦搬入楼房,农民就只有房产而失去土地。尽管有所补偿,但是,这些补偿对于宅基地的土地价值而言微不足道,宅基地的价值得不到合理体现,其转化为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收益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取。安置小区所用土地原来全是农民的耕地,并未办理农地征用手续。农民迁入小区后,不能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也不能入市交易。

一)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杜绝强迫农民集中居住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指出,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同时,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确认,土地的归属有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作为集体的村民对本村的土地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与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等价的。对于宅基地,农民家庭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现行法律也承认,这是一种永久性建设使用权。基于这一法律事实,地方政府无权随意整理农民的宅基地,拆除村庄,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必须根据农民意愿,让农民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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