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通知_毕业生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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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综〔2012〕03号

关于2012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所):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省公安厅、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口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精神和暂缓就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要求,为做好我校今年毕业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下同)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借出的户口卡,必须在6月1日之前归还,从6月1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二、户口未迁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三、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可落户者(包括档案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请将户口迁入的详细地址填入相应的《毕业生入户登记表》[户口迁入地址必须写明到:XX省XX市XX县(区)XX路XX号XX房(下同),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20号1102房]:

1.分配到广州市内、市外(含回原籍)的南校区毕业生和分配到广州市外(含回原籍)的北校区毕业生,请于6月8日前落实户口迁入地址,填写《分配在广州市外毕业生入户登记表》(见附件一)或《分配在广州市内毕业生入户登记表》(见附件二)或《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登记表》(见附件三),并将工本费(迁往广州市外4元/人,市内迁移免费,下同)统一交给辅导员或辅导员指定的人员,以学院(中心、所)为单位于6月8日前交到保卫处综合科统一办理。毕业典礼当天,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处领取《户口迁移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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