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声音反对村改居_关于一些反对的声音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13: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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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声音]反对村改居

反对村改居。因为地方政府对村改居后所有的“不变”保证都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保障原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实质就是地方政府欺骗误导农民,掠夺农民土地。

下面是地方政府(2011年2月18日)逐家逐户派下来的宣传纸,部分内容还在有线电视播过,摘录如下:

“本次村改居,改的只是管理体制。

1、原村的地域管理范围不会改变;

2、原村民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享受的权益不变;

3、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权属不变,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发包权、收益权不变。原来的村民在“村改居”后,享有分红不变。

村改居后村民利益更有保障。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拥有本村户口(不论村民、居民)和在本村住满一年的外来人口,原则上都应登记为本村选民,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村改居后,实行社区居委会选举和政经分离,社区居委会不再直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改由经济组织原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运营,负责原村民的股份分配,外来人员不能影响经济组织的选举和运作,从而保障了原村民的利益。

在保证村民原有利益的基础上,村改居将改变现有体制的限制,进一步打通政府资源向农村投放的渠道,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1、改居后的居委“两委”成员工资由区、街道两级承担;

2、居委办公经费由区每年支付35万元,街道支付35至50万元;

3、大市政的补贴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

4、其它文明建设、治安、教育等费用逐步加大投人。

凡属应村改居而不改的村委会,不能继续享受“三旧”改造、就业和城市化进程等各项优惠政策。”

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细心分析后就发现充满欺骗、误导。

先看:

一、“

1、原村的地域管理范围不会改变;

2、原村民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享受的权益不变;

3、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权属不变,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发包权、收益权不变。原来的村民在“村改居”后,享有分红不变。”

这里就发现问题了。农村改居后原村民的利益不变并没有法律保障,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相关法规。但村改居后户口性质发生了变化,已变成城市居民。国家就有明确的法规。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然农村已被划入城市范围,成为城市市区的组成部分,原农村范围内的土地也就变成城市范围内的土地;既然是城市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宪法》规定,自然就属于国家所有。

而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五)项规定得更为明确。“村改居”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这些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就属于国家所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更加明确了“村改居”后未经征用的土地,也归属国家所有。

因此,“村改居”自然改变土地所有性质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充分的,也是非常明确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对城市的土地性质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即使有其他与其相抵触的规定也都是无效的。

另外城镇居民不论第一胎生男生女都只能生一胎,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已经变成了城市居民,还能和原来一样吗?

不知是谁或那级政府部门权大于法,做的保证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还大张旗鼓宣传违法内容,纪委或相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

二、“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拥有本村户口(不论村民、居民)和在本村注满一年的外来人口,原则上都应登记为本村选民,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村改居后,实行社区居委会选举和政经分离,社区居委会不再直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改由经济组织原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运营,负责原村民的股份分配,外来人员不能影响经济组织的选举和运作,从而保障了原村民的利益。”

我查过法律原文是: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http://baike.baidu.com/view/27973.htm

所以,地方政府的宣传严重歪曲了法律,误导村民,目的就是欺骗村民,掠夺农民土地。同时,这样宣传是地方政府在散播谣言,制造恐慌,知法犯法。

光这两项就证明地方政府权大于法,欺骗误导农民。由于政府违法宣传误导,现在已经投票通过村改的必须作废,把法律法规、利益得失公开讲清楚再让村民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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