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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兼职行为,使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个别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有聘任单位发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科负责审核,并征求局纪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市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报省厅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和补贴等报酬。
四、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兼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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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导干部以外的公务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兼职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纠正。逾期未规范、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规范 兼职 规定
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2011年7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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