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卫生局打击无证行医_福建建瓯市卫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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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卫生局2014年打击无证行医

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为巩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营造和谐、规范的医疗服务秩序,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241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创评工作,我局于今年5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

为保证此次专项检查达到预期效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细化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对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同时制定了专项检查方案,由局领导亲自带队,分四个检查组对各类医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情况进行督导。

(二)突出重点类别,确定整治目标 此次专项检查以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主要目标,采用集中整治和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检查重点包括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集贸市场等场所存在的假医游医、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打击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行为、打击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等行为。

(三)加强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为提高整个监督队伍的执法水平,我局对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巡回业务培训,提升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利用舆论宣传,提升执法效果

我局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动群众,争取社会的理解和群众的支持,提高群众对非法行医危害性认识,主动向执法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形成专项整治的强大声势。

(五)开展集中整治,规范医疗市场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截止2013年10月20日,全市共受理医政类投诉举报案件247件,出动人次603人次,办结及反馈达100%;医政日常监督检查910家次,出动人员2763人次;取缔无证行医141户次,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起;行政处罚133户,罚没金额39.7135万元;市级卫生行政和监督部门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打击无证行医开展情况75家次。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多数医疗机构能够按照许可规范设置,并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医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比较好;开展临床用血的各医疗机构基本做到了安全用血,临床用血基本由省血液中心供应,检查中未发现非法采供血现象。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在管理、使用等方面都较为规范,各种临床用血医疗文书齐全,填写准确,分类存档。

二、存在问题

(一)长效监管机制未能全面有效运行,一些边远山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存在一些无证诊所。

(二)部分民营医疗机构还存在超范围执业和聘用非卫技人员执业问题。

(三)部分单位还存在医、护人员未注册到位执业现象。

(四)个别门诊部、诊所存在“医托”等损害病人利益的行为。

(五)基层卫生监督员相对不足,执法专项经费紧缺,缺乏执法车辆和必要的摄像、录音等取证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度和广度。

三、今后工作思路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有效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是今后我市医疗监督的工作重点。

(一)严把医疗卫生机构准入关,严格医疗卫生机构许可准入程序,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依法审批,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根据国家卫计委和省卫生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摸清和掌握辖区内无证行医的基本情况和特点,采取疏、堵结合等办法杜绝无证行医的行为。

(三)坚持检查与引导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四)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线索,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坚决依法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形成 “打非”的常态机制。

(五)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模式,将日常动态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继续发挥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配合,增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工作合力。一方面,要加强卫生部门与公安、监察等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不 “以罚代刑”,对大、要案及时移交、通报。另一方面,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医政、中医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

(六)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全市已开展输血技术的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要求血液中心不得向未取得输血资质的单位擅自供血;未获准开展输血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输血,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七)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加大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的公示力度,引导群众正确择医。

201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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