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瓦斯治理示范矿晋煤瓦发1232号_晋煤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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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瓦发[2010]1232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同时结合我省煤矿瓦斯治理的实际情况,省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进度。通过实施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对煤矿瓦斯治理进行典型引路、示范引领,以此推动煤矿瓦斯治理水平的提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0]178号)精神,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在今年10月份由各市、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对所属示范县、示范煤矿开展一次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检查,省厅根据各单位检查情况在近期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如期达到标准。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矿井建设考核评分办法》(晋煤瓦发[2010]510号),落实责任,认真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对于今年建成的示范县、示范矿井,由各市、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分别对所属示范县、示范煤矿及时进行验收,对于未达到标准的,各单位要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加快进度,尽快达到标准。

四、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示范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成果,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推进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要求2009年确立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的县、矿井的所在市、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务必在2010年10月25日前将本单位“示范工程”的建设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已达标的示范县、矿井名单以及先进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上报省煤炭厅,将电子版发至sxmttwsc@163.com。省厅将各单位示范工程”的建设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根据《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本地区所有煤矿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目标。各单位要提前谋划,研究制定出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全面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0〕1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求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今年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现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

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组织各“示范工程”建设对象对照建设规划、目标、进度和标准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查找“示范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二、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已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的县(区)和矿井,及时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正在建设的单位,要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达到标准;已通过验收的,要督促企业建立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持续达标。

三、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过程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树立先进典型,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经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进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

四、认真谋划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

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后为“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广阶段,各地要按照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的目标,提前谋划,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将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先进典型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连同电子版,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可径直寄送科技装备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11月份听取各地“示范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带传真)。

电子邮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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