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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推进聘任部门或单位加强行风建设、改进工作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政协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根据《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X发[2006]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风监督员及委派范围
市政协行风监督员是指自愿接受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聘请,并由市政协委派担负经常性监督任务的市政协委员。包括担任行风特约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机关效能督察员、行风评议员等。
第二条 行风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适应担任行风监督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熟悉或了解聘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意识,关心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民情,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四)身体状况能适应民主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行风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原则上不重复担任多个部门或单位的行风监督员。
第三条 行风监督员的委派程序
(一)凡需聘请行风监督员的部门或单位,书面发函与市政协办公室联系,说明聘请行风监督员的意向、人数、期限和工作内容及要求。
(二)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或单位申请,结合行业和界别特点以及委员个人履职能力等情况,会同相关专委会提出行风监督员建议名单,征得本人同意后,与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沟通,达成共识,报请市政协主席或分管主席审定。
(三)行风监督员经市政协主席或分管主席审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以文件形式正式向聘任部门或单位委派,并向受聘委员及所在部门或单位通报,同时,书面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统战部备案。行风监督员聘任期满,聘任部门或单位应书面函告市政协办公室,由市政协主席或分管主席确定是否续聘或补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行风监督员时,由市政协主席或分管主席确定予以解聘和补聘。
(四)行风监督员聘任部门或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向行风监督员颁发聘书,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行风监督员的联络方式,便于向行风监督员反映情况。
第四条 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履行职能的有关规定,了解和掌握聘任部门或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和掌握聘任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勤政、优质服务情况。
(二)市政协行风监督员要积极支持和宣传聘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模范遵纪守法,主动反映群众的呼声,沟通聘任部门或单位与群众的联系。
(三)监督检查政协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在被监督部门或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人民群众生活中“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在聘任部门或单位的解决程序及情况。
(五)做好市政协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的主要权利
(一)参加聘任部门或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行风监督员每年年初同聘任部门或单位一道共同商定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履职记录。
(三)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的有关要求
(一)市政协行风监督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相关知识,主动了解与聘任部门或单位相关的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市政协行风监督员要正确行使权利,依法、依纪、依章实施监督,不得借机谋取私利或干扰聘任部门或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向聘任部门或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待遇要求。
(三)行风监督员对监督单位不宜公开的情况,应注意保密,不得外泄。
第七条 行风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通过调研视察,发现聘任部门或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聘任部门或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以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政协反映困难、问题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但不得直接受理或处理民主监督过程中聘任单位的有关问题。
(三)有权直接向聘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反映情况,了解处理结果,参与聘任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聘任部门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聘任部门或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工作、会议、活动、联系等有关制度,主动向行风监督员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为行风监督员提供必要的知政条件。
(二)聘任部门或单位在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集中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做好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三)聘任部门或单位要保持与市政协的联系,及时反馈行风监督员履职尽责和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聘任的行风监督员,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完善手续。
第九条 行风监督员的服务管理
(一)行风监督员的服务管理,由市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市政协办公室不定期抽查行风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了解聘任部门或单位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的情况。
(三)市政协适时组织行风监督员进行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布置工作。
(四)建立行风监督员履职档案。每年年底,行风监督员要如实填报《行风监督员履职情况登记表》,记入委员履职档案,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底向行风监督员聘任部门或单位了解行风监督员履职情况,对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行风监督员要及时调整,并由市政协办公室向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
(五)加强与行风监督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及聘任部门或单位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聘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召开座谈会。
(六)行风监督员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与市政协协商后,可予以调整;不依法办事及借监督之名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行风监督员资格;问题严重的,由市政协按照委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行风监督员任期不跨届,任职期满,委派职务自动终止,新一届政协按本办法再行委派。
(八)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市政协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