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方案)_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10: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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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提升效能,引导中心业务合理有序运行,做好全市“五大系统”建设的节点工作,确保中心业务与电子监察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工作与当前形势全面融合。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中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心管委会业务部牵头开展。

第三条 各进驻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内部业务管理方案及操作规程,对业务类别、业务事项、操作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梳理,并随时根据需要作出调整,报业务部备案。

第四条 业务部不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及业务知识培训,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表现及学习情况纳入业务考核范围。

第一章 政务公开与告知

第五条 各进驻部门对纳入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制定简洁、清晰、详实的说明,将业务类别、业务事项、申报材料、被动行政包括:(1)行政许可;(2)行政审批;(3)行政给付;(4)行政确认;(5)行政裁决;(6)行政奖励。

第九条 纳入电子监察软件系统管理的业务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三类,按时限及复杂程度分为即办件与限时件。

(1)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一般性事项。

(2)限时件: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环节及(或)现场踏勘的,在1个工作日内确无法办结的,可设定相应承诺时限并在时限内应予办结的事项。

第十条 未成功办结的业务,按退回件处理,退回件按退回原因分为主动退回和被动退回。

主动退回: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批准条件的;

被动退回:行政相对人主动放弃或消极中止,致办件超出规定时限的。

(5)无明确、合理原因,将办件作退回处理的;(6)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超出规定范围收费,搭车收费的。

第四章 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中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多角度、多渠道平台,采取行政相对人民主评议的方式,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规范、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经核算后归为三类,满意、一般、不满意,每一类在考核项目中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增减变化。

第十八条 窗口或工作人员受到差评的,应向管委会说明原因,协助管委会调查核实情况。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中心建立业务考核制度,进驻部门的业务管理及进驻人员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业务操作、工作表现等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业务考核采用分值制,满分100分。考核依据为培训情况、业务知识掌握情况、业务操作规范性、岗位技能、工作表现、业务量、政务公开情况、创新能力等。具体项目及所对应分值见附件(《业务考核量化测评细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采用有效措施,充分保证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考核结果在中心范围内公开,并根据需要,随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业务考核工作由管委会组织,业务部牵头,管委会各部门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其他制度、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业务考核量化测评细则》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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