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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结告知书
枫湾镇大笋村委茶园子、邹屋村民小组:
枫湾镇大笋村委茶园子村民小组与邹屋村民小组因小地名为“细山子”(邹屋村大地名为“闲对山”)的山林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于2012年2月期间申请枫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纠纷期间,双方提交以下证据及反映情况如下:
1、茶园子村民小组提交于50年代由曲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并称从土地改革时期以来“细山子”山林均属于茶园子村民小组所有及使用,后于60年代因原村民小组成员张作汉(后更名为:邹作汉)等人迁居,才将“细山子”等山林随带到邹屋村民小组,但一直以来由茶园子村民小组使用。
2、茶园子村民代表称2004年进行山林划定登记时,因工作人员中有祖籍为邹屋村民小组的干部,怀疑存在将“细山子”等部分山林划归邹屋村民小组所有的情况,故要求将两村民小组所有《林权证》收回,重新确认登记。
3、大笋村委邹屋村民小组提交于2004年6月7日所发《林权证》(曲林证字2004字第0600304号),根据《林权证》所划定的范围“细山子”属于其村民小组所有,但无法提供之前的山林权属凭证,并称对“细山子”山林没有管理及使用,为其村民小组的“紫金山”。
经过调委会及村民代表现场勘察,按茶园子村民小组所提出的“细山子”山林权属争议范围:东至大笋河边、南至“荷树坜”为界、西至“荷树坜”为界、北至田边,排除现已被“大笋矿”所征收的范围外,可基本确定山林争议范围(详见附图红线范围内)。
现因双方代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接受调委会调解方案,故宣告调解终结。本纠纷双方可自行向曲江区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申请山林权属争议调解,不应采取过激行为,避免矛盾激化,特此告知。
曲江区枫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