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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政策处理(方案)
(于2010年4月1日1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创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村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基础,是造福村民共同致富的必经之路,是实现建造桥梁、道路乃至地产、房产升值的重大举措。为规范承包田的使用行为,优化高效综合利用。本着村民自愿、公开、公正、利益共享等原则,特制定政策处理如下:
一、村民自愿以承包田折价为人民币50万元/亩参股,作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参照国家“公司法”章程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次是首次组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承包田的本村村民每户可以出资人民币50万元按1亩田的比例进行参股,作为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村民在组建期限内未签订意向书,视同自愿放弃参股权,不享受“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利益。
五、村民擅自买卖承包田不受法律保护。承包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转让(合同)协议书,受让村民有权参股。但村委收取受让村民过户费每亩10万元。
六、有承包田不愿参股的村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承包田只能作为耕田种植,不准搭棚、买卖及其他变相使用,否则后果自负。若今后要求入股的,必须出具书面申请报告,报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确定入股条件后方可入股。
七、村民承包田已搭棚作为工业生产使用的,参股后统一归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但为了支持村民工业生产发展,在集体未综合开发需要时,可保留其五年使用权,五年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按承租形式,出租给村民,租金、租期另议,但在集体综合开发需要时仍无条件拆除。
八、参股签订意向书的村民是指承包证户主或继承人,若承包证的户主已将承包田分割给兄弟或子女的,可按分割书的享有人签订。
九、参股后的村民,每年可享受粮食补贴费每亩田300元,在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产生经济效益前由村委保证垫付,农历年底发放。
十、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后,由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对承包田进行统一综合优化开发利用。
十一、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经济利益后,提交10%上交村委,作为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及困难户村民福利金,其余的部分按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分红,现金发放给股东。
十二、本次X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创建期限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之日起60天内截止。
XXX村双委
2010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