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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考核工作,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
(二)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包括市直单位联合招商小组)。
(三)中央、省属驻六安单位招商小组。
(四)市直提供招商信息单位。
(五)市驻外联络处。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市域以外引进资金并实施的项目。
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包括中央、省属驻六安单位招商小组和市直单位联合招商小组,下同)纳入年终考核项目范围:
1、农、林、牧、渔业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
2、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3、商贸、物流、市场、旅游及其他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4、社会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5、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
6、一次性无偿捐赠20万元以上。
通过行政渠道向上争取的资金及项目,市直房地产开发及其配套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的非工业项目和已经落户且产权再次转让的招商引资项目等,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第四条引资额是指从市域以外引进的货币资金或实物的折价金额。
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引进落户县区的项目经投资者和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可计算为市直单位招商小组招商引资工作进度及年度目标任务,同时,相应扣减所在县区到位资金数。
已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企业增资扩建的到位资金,折半计算引资额。
中央、省属驻六安单位向上争取的用于生产性资金及设备,不计算为引资额。
引资额是以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实际到位资金额超过注册资金的,注册资金不再计入到位资金总额。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按所提供的有效评估报告,确定到位资金额。
第五条引资人是指引进市外资金的单位和自然人。
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人以投资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为依据,由市招商局根据引资人填报的《市直单位招商项目引资人认定书》确定。如有异议,由市招商局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定。
第六条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项目质量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考核组织市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考核认定工作。境内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局承办。境外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承办。县区考核分值按境内引资的75%和境外引资的25%权数 计算。现场观摩检查得分乘10%后,计入总分。
第八条市直单位招商小组的调度考核
按月调度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引进项目进展和工作开展情况。
市直单位招商小组按月上报项目及实际到位资金额。年终考核时,工业项目按到位资金100%计算任务,高科技项目按到位资金120%计算任务,其他项目按到位资金80%计算任务。
市直提供信息单位每年须提供不低于12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有引进符合考核范围的项目及.到位资金的,可以视为完成任务,并参照市直单位招商小组的考核标准和规定兑现工业引资补助费用及奖励。
对市直单位招商小组的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政府督办室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招商引资补助费用和社会招商奖励的认定
(一)补助对象。引进工业项目落户市直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直单位及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和市驻外联络处。
(二)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段 累计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3000万元)的,按0.8%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按0.6%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按0.5%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l亿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按0.2%计算。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重复计算,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丰
1、助不超过 100万元。对牵动性强、贡献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已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企业扩建和技改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上述标准折半计算。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引进工业项目兑现的补助费用,主要作为招商活动的工作经费,其中奖励小组成员比例不高于50%。
(三)兑现方式
1、总投资1亿元以下工业项目在竣工投产以后一次兑现。
2、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最多分两次兑现:在主体工程基本建成后兑现一次;项目竣工投产后,连同土地购置费再兑现一次。
(四)引资人申请招商引资补助费用时,须填报《市直单位引资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市招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中介机构,对引资人引进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以审核结果作为计算补助费用的依据。
(五)市财政局依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补助费用安排方案,将补助资金转入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和驻外联络处的牵头单位具体兑现。
(六)社会招商奖励
1、奖励对象。引进项目落户市直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2、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三星级以上酒店、旅游开发、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引资人的确定、引资项目的申报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以及兑现方式比照市直招商小组兑现工业补助费用的规定执行。
4、市财政局依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补助费用安排方案,将补助资金转入市招商局专户,由市招商局具体兑现。
第十条表彰奖励
市委、市政府分年度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市招商引资考核组在考核认定的基础上,提出表彰奖励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媒体上公示。
(一)评选3名招商引资先进县区,各奖励3万元。
(二)评选6名市直招商引资先进小组,各奖励3万元。
(三)评选市政府优秀招商顾问。
(四)市招商引资领导组评选表彰19名(各县区1名,市直10名)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各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严肃纪律,严格考核
对被考核单位虚报数字的,按该单位申报的到位资金总额,以抽查项目虚报数同比例扣减,抽查项目虚报比例超过10%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对弄虚作假,以“搭车”、“挂靠”等方式搞假性招商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没有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取,消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各项活动的评先资格。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到半年未达到序时进度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委组织部长、分管副市长约其单位主要负责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招商。当年未完成任务的小组成员单位,取消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各项活动的评先资格,取消其市长奖金。市直提供信息单位年提供有价值信息不足12条,且没有落户项目和到位资金的,视同未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中央、省属驻六安单位招商小组未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对其单位取消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各项活动的评先资格。从今年起,连续两年考评均在末位的县区和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县区委、政府或工委、管委和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
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的市直单位招商小组和中央、省属驻六安单位招商小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招商小组成员记二等功一次,各发奖金5000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招商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