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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桥头中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桥头中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学校的办学方针。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地发展。
(二)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
学习、生活环境。
(四)沟通学校团委与广大学生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有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生会的活动;
(三)对学生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生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生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生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生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生会全体会议、常委会或学生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学生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
第九条
第十条 学生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为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为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和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学生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和其它事项;
第二节主席团
第十二条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为学生会的常设最高领导。
第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有权撤销下辖部门的决定和拥有最高干部任命权,最高审议权。
第十四条学生会三分之二的干部若对主席团决定不服,可要求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委会审议主席团决定。
第十五条主席团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秘书处
第十六条协助主席、团委书记组织学生各项工作,当好参谋,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监督其工作开展情况,收集工作总结。第十七条起草、制定学生会条例,收发有关文件和整理并保存文件等。
第十八条负责大型会议的会务以及考勤、记录工作。管理好学生会会议室。
第十九条安排学生会干部值班,听取同学意见并及时处理或向学校团委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对学生干部的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政绩情况全面考评,并在全体会议上通报,给予表扬或批评等等。
第二十一条接受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建议和检举。
第四节宣传部
第二十二条负责学校团委的通讯报道,领取和保管好团委的报刊杂志等等。
第二十三条负责学校各种活动的宣传,出海报,检查学校班级的黑板报,并予以评分。
第二十四条负责相关资料的打印并张贴。
第五节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负责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的意见,督促各班团支部书记办理新团员入团手续。第二十六条督促各班团支部书记完成团费的收缴,年度团籍注册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议学校团委给予表现突出的会员表扬、奖励、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策划与组织各项学生活动。
第六节纪检部
第二十九条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勤及违纪情况并处理、记录,向值日行政报告。
第三十条制定和完善纪检部及纪检方面的有关制度,积极开展纪检方面的活动,提高同学们的组织纪律性。
第三十一条切实有力地实行自身作为学生会成员所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认真遵守学校规定并带头执行、遵守、监督实行。
第四章选举制度
第三十三条每年十月初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四条主要议程为学生会领导向大会汇报上一届学生会工作,同时产生下一届学生会领导。
第三十五条学生会领导候选人由学校团委、上届学生会干部及各班推荐产生。
第三十六条选举前要对候选人及候选人的竞选申请书进行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选举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不投票),得票最多且所得票数占总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当选。第三十八条首次投票未达到全部条件时重选。重选规定如下
(一)每名候选人依次进行一分钟以内的拉票演讲;
(二)每名会员(候选人除外)进行重新投票;
(三)若重选未能达到全部条件,则重选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
第三十九条当选的候选人经过学校团委批准方可正式上任。
第四十条当选的候选人要及时公示。
第四十一条其他学生会干部由学校团委及新任学生会主席任命。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于工作积极,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会员、部门给予通报表扬,被处分的会员可酌情撤消处分。第四十三条对于不执行学生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的决议、违反学生会章程、违反学校纪律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处分规定为:
(一)警告:会员迟到、不带干部证、值日马虎、讲脏话、顶撞上司、破坏学生会公物、无故缺席会议、开会期间随意讲话、随
意借干部证给他人、违反学校各项制度、带零食到学生会吃等,予以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严重警告:会员严重顶撞上司、严重破坏学生会公物、严重违反学校各项制度、工作时出现重大错误等,予以严重警告。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个学年内不得在学生会内提升职务;
(三)撤销会内职务:会员由于滥用权利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学生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会察看处分,予以撤销会内职
务。受到撤销会内职务处分的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个学年内不能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留会察看:会员多次或严重违反本章程,予以留会察看半个学年,其会内职务自然撤销。留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予以开除。会员在留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开除: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或有特大严重违纪、违章,给予开除。会员
受到开除处分,一个学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学生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学生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学校团委审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日学生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生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