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个人申报入深圳接收办理_深圳个人数字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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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个人申报入深圳接收指南

应届生咨询热线:邓老师:***QQ:2802467450或1477260726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

本指南是个人申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操作指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个人申办接收院校毕业生是指符合我市当年度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可以个人名义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见本指南业务汇编第七部分。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2012年4月12日—2013年3月5日

二、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个人申办)》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由毕业生本人签名确认及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收原件)

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由毕业生毕业院校出具,不得擅自涂改。毕业生推荐表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注:如毕业生改派到深圳市外就业的,可在办理改派手续时一并申请退回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其它情况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不予退回。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时未毕业的毕业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

(四)毕业生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

(五)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此材料。其中,户籍未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户口簿。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原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六)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1.专升本毕业生、军事院校毕业生和深圳生源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入学时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原名册须盖有省级以上招生或教育部门公章,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其他毕业生不需提供。招生录取名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或者档案馆保管。

2.军事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个人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八)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须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详见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

注:户籍已在深圳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九)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抚养权归属本人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须与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可办理异地子女随迁。

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异地子女随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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