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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的农村金融服务问题思考
“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问题。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设,是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本文以新疆阿勒泰地区为例,分析农村金融服务问题。
一、阿勒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阿勒泰地区位于新疆北部,是一个哈、汉等多民族聚居的边境地区。2009年,地区金融机构实现各项存款145.57亿元,增长23.21%,排全疆第10位;各项贷款49.23亿元,增长26.21%,排全疆第11位。金融服务在全地区服务范围得到有效保证,水平不断提高,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农村信贷服务不断改进。2006~2009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7.6%,高于地区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农业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增幅均居地区同业第一,农户贷款覆盖率保持在全疆前列。目前,地区县域企业的金融覆盖率为48%,农户的金融覆盖率为68%。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持下,辖区农村信用社继续以小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地区农业经济发展。2009年,人民银行累计投放支农再贷款5.35亿元,带动辖区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各类涉农贷款32亿。
(二)政策性信贷投放力度继续加大。地区政策性银行面对粮棉油收购市场各类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及早做好政策性信贷资金储备和投放工作,确保了地区粮棉油收储资金的充沛。全年地区政策性银行各项贷款累计投放4.9亿元,同比增长73.12%。在政策引导与推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找准市场定位,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入。2009年,地区符合标准可获取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金融机构达到18家,同比增加15家。
(三)外部政策推动力度助推农村金融服务。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支持鼓励政策,如人民银行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将农村信用社接入信贷登记系统,方便农村信用社开展信用信息查询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推动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对金融支农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相关鼓励措施。包括《新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在内的各项惠农强农政策,使得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农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同时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积极性大幅提高。
二、目前阿勒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成本较高。农村利率市场化水平较低,金融机构收益难以覆盖成本。目前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范围十分有限,范围在0.9~2.3之间,且有关方面对农村信用社提高贷款利率提出质疑,要求其降低支农贷款利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信用杜的投入积极
性。在利率水平受阻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服务缺乏足够的成本补偿机制。目前各地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普遍不够,支农补贴资金因来源渠道复杂、使用分散,难以形成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的合力。
(二)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严重。首先,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开始从县域经济中实行战略性撤退,限制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对农业等弱质产业的信贷投放,将富余资金抽向发达地区,造成农村资金通过商业银行严重外流。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阿勒泰地区每年通过工、农、中、建国有商业银行流失的农村资金在4.5亿元左右。其次,邮政储蓄利用网点多、结算通畅、深入农村的特点,大量吸收农村储蓄并转存人民银行,仅少量流回农村。再次,在商业化进程中,农村信用社经营趋于以利润为导向,信贷投放出现了明显的非农化特征,许多资金流向非农项目,分流了一部分农村资金。
(三)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缺失。当前,阿勒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缺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额农户贷款缺失。对于农业大户来说,如品种乳牛养殖专业户、农业种植大户等,几千元的小额农贷已经难以解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其资金需要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对这些大户,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担保财产,银行、信用社感到风险难以把握。二是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较低。由于县域中小企业普遍经济效益低下,技术含量低下,产品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落后,其信用等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支持要求。三是农村基础设施贷款需求不能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巨大,回收期长,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投放,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造成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严重不足。
三、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通过激励引导,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特点,积极制定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农业信贷投入的激励政策,对商业银行可按其支农成效高低、信贷投入多少给予相应的优惠和奖励,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这部分资金回流到农村。二是政府可采取奖励或补贴的方式,采取自愿、互利和市场化原则,加强邮储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的合作,引导邮政储蓄走商业化经营之路,进而引导邮储资金回流农村。三是要采取措施,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引导农村有关资金向农村信用社转移、倾斜,实行“三个一边倒”,即民政资金、代收代付资金、农村预算外资金实行一边倒,将来源于农民的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支农贷款回流到农村中去,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一是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同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加大农业领域的业务拓展力度,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通过农业保险与信贷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降低银行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二是组建农村经济担保组织,可采取由政府财政拨一点、农户入一点的办法组建农村担保组织,向入股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并公开贷款担保条件,实行市场化运行,同时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涉足农业信贷领域,建立专门为“三农”服务的贷款
担保中介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从而解决农户因缺乏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无法取得大额贷款的问题。
(三)明确市场定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一是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体现国家扶持意向和扶持力度方面发挥商业银行不可替代的政策性功能,在确保国家粮食储备资金需要,支持培育现代化粮食市场体系的同时,拓展服务领域,增加对县域的政策性金融供给,重点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产业依托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加大商业金融支农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应当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乡村工商业等。三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努力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不断创新支农服务功能,做到农村金融服务与订单农业相结合,与农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推广相结合,与市场化的农村经济运行体制相结合。
(四)切实发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传导功能,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受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投资风险较大。为了确保信贷支农资金投入的稳定性、持续性,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货币政策传导功能,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首先要做到言而有信、按章办事,对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对不守信用的企业、个人,坚决予以制裁。建议由政府或人行牵头,建立地区性的农村个人、企业的资信档案,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对恶意的逃废债务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处罚措施,净化农村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