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村村规民约_安康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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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村村规民约

(2014年5月8日经村民代表讨论修改通过)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 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 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 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 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 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 公共设施。

第七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 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八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 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第九条、如发生偷盗他人行为,现场抓获并证据确凿,在要求归还赃物的 同时,给予500元 罚款。

以上几条,如有违反罚款500—1000元,性节严重的,将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消防安全

第十条、加强野外及林区用火管理,严防火灾发生。如有违反罚款500—1000元,性节严重的,将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加强村中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十三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 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 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第十五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十六条、为扫除农村乱请滥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结合上级有关文件,实行酒席申报制度,大力整治滥办酒席等不良风气。

第十七条、坚决制止各类巧立酒名、借机敛财、增加群众负担、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行为,除婚嫁和丧事可申请办理酒席外,禁止办理其他酒席。

第十八条、婚嫁酒席由当事人于办酒席10日前凭《结婚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书面申报,经所在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丧事酒席由当事人于丧事发生后2日内向村委会申报,丧事结束后10天内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以上第十六—第八条,如有违反除没收礼金外,还将请示上级部门处理)第十九条、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二十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四、邻里关系

第二十二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三条、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四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二十五条、竹子扩鞭到他人地界,则以土地所有为依据,属土地权属者所有。

五、计划生育和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每个村民都要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七条、在本社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

十八、村民应达到法定婚龄后才能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早婚的,处违约金1000元;早育的,按社会抚养费上限交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九条、村民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在办理新生人口户籍登记时,必须凭村委会出据诚信证明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私自进行人流引产手术行为,私自进行人流引产手术或虐待、遗弃女婴的,除交违约金1000元外,将上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妇检对象应主动在每年的2、5、8、11月份参加妇检。妇检对象外出后应每季度按时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妇检证明,违约的,第一次交违约金200元,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不妇检或不寄回妇检证明的,按政策外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村民意外政策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约的,除交违约金1000元外,报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村民生育子女后,应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42天后落实上环手术,不得超过60天;生育二孩后,及时落实结扎手术,不得超过40天。违约的,交违约金不低于1000元,并报请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18周岁以上的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留下联系方式,保持与社区的联系,及时报告婚育情况和流入地详细地址。返回后,在2日内向村委会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容留或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2天内主动向育龄妇女小组长或村委会报告,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生育对象的,交违约金不低于500元。

第三

十六、村民早婚的、不按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不按要求妇检的、政策外怀孕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政策外生育的,除交纳违约金外,暂缓享受各种惠民奖补政策和计生特惠政策,并自愿接受计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村干部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违反或包庇计生对象,不抓不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两委干部,是村委会成员的,村民有权提出依法罢免,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村民有权提请镇党委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成立本村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领导小组、评议小组和违约投拆小组、履约监督小组,履约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履约情况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村民必须主动与村两委签定计生“双向承诺书”,自觉遵守“双诚信,双承诺”的原则,如有违反,村两委有权不办理或暂不办理子女入学、上户口、医疗救助、养老保险、低保、危房改造等事项。

第四十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十一条、树立文明婚育观念。抛弃只有男孩传宗接代的旧观念,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

第四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平等。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夫妻二人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第四十三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四十五条、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增强责任,减少留守、流动儿童。家庭中如有14 岁以下儿童,父母双方应有一方在家抚养关爱子女,帮助其健康成长,减少留守、流动儿童这一社会现象。

第四十六条、反对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伤害。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拐卖妇女儿童。

第四十七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其法定监护人有意纵容、包毖或不送子女入学,将按《义务教育法》 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

4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土地管理

第四十九条、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第五十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居委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五十一条、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土地使用证》、《规划证》、《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第五十二条、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乡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七、公益事业建设和临时工作安排

第五十三条、涉及到村上的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和临时工作安排不支持或不完成的、未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年满16周岁以上不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将取消种待遇和补贴,同时到村上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的,村级一律不给予签字盖章。

(本村村规民约,从规定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村两委)

兴隆村村委会

2014年5日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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