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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
报销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唯一合法依据,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用于报销的原始票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票据上方须印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校内结算单由计财处统一印制。
2.票据内容应填写完整、无法一一填写的,需附购货或劳务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印章应与票据印章一致,金额合计相等。
3.票据不得挖补、涂改、字迹不一致。如有填开错误,应当退回开票单位更正,更正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若金额错误的,不能更正,必须重开。
4.票据大小写金额应相符,计算正确。5.票据付款单位应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6.票据遗失,可由原开票单位提供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凭遗失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报销。若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的,如:遗失的火车票、飞机票等,凭订票截图和公务卡支付凭证,提供遗失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报销。
7.取得的国外票据,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根据取得的外币兑换单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报销。无外币兑换单的,按报销当日或取得发票日期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8.报销的时效要求:当年的票据原则上应在当年内报销,第四季度产生的票据可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内报销。特殊原因未能在时效内报销的,需作情况说明,并经审批后办理报销。其他经费管理办法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9.以下票据不予受理:(1)假票据、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已被禁止使用的无效票据;(2)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3)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4)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