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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校合同书
甲方:纳雍县董地苗族彝族乡邓瑞莲希望小学小学乙方:郝昌云、宋洁、黎贵
2013年邓瑞莲希望小学守校者和学校签定如下合同。学校履行职责:
1、学校给守校人提供给必要的生活用品(守校住宿房间、办公桌、供给因守校所需的煤,保证学校照明用电)。
2、学校放假期间教室、办公室、及其他房门(除值班室)上锁。
3、带班领导不定期查岗,了解守校情况,上报学校安全情况。
4、学校按期付给守校人员足额工资(800元),不得拖欠工资。守校人履行职责:
1、守校人员24时间值班,不能脱岗。
2、守校人员每天记录学校安全情况。
3、守好学校,保证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损坏;不发生火灾;不发生偷盗事故。若出现以上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4、守校人员注意在守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不违规使用煤电,若因自身利用煤或电等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5、守校人员注意自身安全,因自身原因身体发生的生病、病故等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6、守校人员注意巡视学校,排查学校安全隐患,若发现安全隐患,自己不能排除安全隐患时请及时联系校领导,及时解决问题。
责任追究:
1、若守校期间发生偷盗事件,守校人员负全部责任,被盗物品照
价赔偿。
2、因乙方违规使用电,发生触电事故(或火灾),学校不承担责任。
3、乙方因自己取暖发生煤气中毒等,学校不负责任。
4、乙方不得无故脱岗,脱岗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乙方付全责
5、甲方按时支付守校工资,不按时支付工资,按有关规定支付违
约金。
若双方同意本合同各条款,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1月5日起,2014年2月25日止。
甲方(盖章):纳雍县董地苗族彝族乡邓瑞莲希望小学小学
乙方签字:
201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