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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发„2006‟7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承办全国性 学术会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财经大学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暂行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四日
云南财经大学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
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研强校战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建立我校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的长效机制,根据《云南财贸学院科研改革方案》和《云南财经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选拔和聘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宗旨是:聚名家、名流,站在学科前沿,探讨学术真谛,关注社会现实,促进学校各学科特别是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培养、选拔学术带头人,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校属各单位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校属各职能部门承办的高层次业务会议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 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国家教育部或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省外专家有30人以上(含30人,以下同)参会,其中来自全国“985工程”高校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中央研究机构的专家共计20人以上,有两院院士或我国社会科学界著名专家3人以上参会。
B类: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的各司局主办,或全国一级学会分会主办,省外专家有20人以上参会,其中来自全国“985工程”高校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中央研究机构的专家共计10人以上,有两院院士或我国社会科
学界著名专家参会。
C类:全国各学科学会主办,省外专家有20人以上参会,其中来自全国“211工程”高校、中央研究机构的专家共计10人以上。
第五条我校教研人员应有5人以上参会并提交论文,其中有2篇或2篇以上论文被遴选在大会上交流。
三、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主题应与我校现有学科密切相关,而且现有学科已有一定的学术基础。
各教学、研究部门应结合学科建设、博士点和硕士点建设,积极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与国家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的学术机构以及全国各大学科学会建立学术联系。
第七条各单位领导和学科带头人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工作,成立会议的会务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会务机构应做好会议宣传、专家邀请、论文提交、论文集出版等学术和服务工作。
四、条件保障
第九条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承办部门应本着“以会养会”、“节俭办会”的精神举办会议。收取的会务费用于会议正常开支,不足部分可利用各学科建设经费解决。
第十条为了保证会议质量,扩大学术影响,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承办会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原则上按A类会议3万元、B类2万元、C类1万元的限度进行补助,用于会议论文集印刷、出版、会议接待等。
第十一条校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宣传部等部
门应协助做好会场安排、会议宣传等相关的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科研处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科研单位的协调事宜。
五、审批
第十三条各教研部门应在每年6月前向科研处提出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申请,并提交会议举办的详细计划。
第十四条科研处负责审查各教研部门提交的会议承办计划,提出会议举办和学校资助经费的建议,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六、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会议的承办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科研处提交会议举办情况的总结,科研处对学术会议举办效果进行评估,确定会议类别;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根据会议举办的成效核准会议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各教研部门承办的会议按A类60分、B类40分、C类30分计入集体的年度科研工作量,纳入每年度的“科学研究组织奖”评定。
七、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执行中可根据学校科研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管理 学术会议 承办 办法 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处2006年9月4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