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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迎来了一个辉煌的局面。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为了追逐自己的城市梦,众多农村青年从农村来到城市,燃烧青春的激情。他们的到来,也催生了不少违法犯罪行为,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国务院发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出现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他们具有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且年龄介于16周岁至30周岁之间。也就是说,“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他们当中,大多数是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农田等不太熟悉。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但是,因为自身素质和户籍限制等客观因素的种种限制,很难被大城市所接纳,也无法享受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梦想的破灭与现实的残酷使他们心理失衡,有些人更是抵制不住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据统计,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1.5亿人,而新生代农民工则占了60%,大约1亿人。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人数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率逐年上升。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度,该院审结刑事案件1514件,其中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518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4.21%。2009年度,该院审结刑事案件1556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511件,占32.84%。又如,北京市顺义法院最新公布的调研数据显示,2010年1至10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占全部刑案被告人总数的39%,较去年同期增加60.7%。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高发,给人们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纵观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多为侵财型犯罪。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聚众斗殴、强奸、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第二,多具有共同犯罪特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第三,犯罪年龄低龄化明显,犯罪时年龄不满25周岁的所占比重最大,有的不到20岁。第四,暴力倾向凸显。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
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第五,涉性案件占相当比例。强奸、猥亵妇女、强迫卖淫等涉性犯罪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占有相当比例。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高发的背后,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新生代农民工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甘贫困 不愿吃苦。
与父辈们相比,新生代后农民工并不仅仅是为了糊口而出门打工,更多的是为了追逐自己的城市梦。他们中,大多数人虽然生在农村,但几乎从不干农活,不像父辈那样能吃苦耐劳。对于职业的选择,他们更加注重工作环境和收入待遇等。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由于缺少一技之长,很多人只能从事保安、服务员、送快递以及建筑工人等既辛苦薪水又少的工作。然而,这些从小就接受到外界信息的新生代农民工并不安心过贫苦的日子。他们对于乡土没有太多的认同感,消费观念和城市人相似,也喜欢追求时尚,一心想融进城市,却因自身素质和户籍限制等客观因素受到种种的限制,很难被大城市所接纳,无法享受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一旦生活陷入困境,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心理失衡 抗拒社会
这些新生代农民工跟随父母来到大城市这个陌生的环境中,在社会生活交往中往往感受到被社会抛弃、无助或精神压抑,成为城市里的“迷乡”人。大多数表现出性情暴戾、孤独自卑等不健康的心理特点,对主流社会表现出抗拒的情绪。他们不懂得通过正常途径和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当其忍耐达到一定极限仍不能“求安”时,便动用武力进行自我解脱。
人格上的残损会使他们精神上躁动不安,没有合适的释放途径,有些人不知不觉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们犯罪不完全为了钱,纯粹是追求一种精神上的刺激,其根本原因在于心理健康方面的瑕疵。他们在焦躁不安中无法把持自己,步入了犯罪的泥潭。
第三,年龄偏小 明辨力差。
在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当中,大部分年龄较小、心智尚未成熟就背井离乡步入社会,明辨是非能力较差,在没有父母管教的条件下,一旦接触不良人群就极易效仿。例如,高邮法院在2009年8月27日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收赃、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此案涉及13名被告人,都为安徽农村人,在城市打工,年龄从18岁到26岁不等。学历最高高中,最低小学三年级。被告人黄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黄某盗窃数额巨大,达58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达63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最终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由上述例子可见,年龄偏小,明辨力差也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高发的有一诱因。
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全社会关爱新生代农民工,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状况,防范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刻不容缓。在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方面,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利益,完善各项社保措施
首先,要摒弃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歧视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他们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来,减轻他们的自卑感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城里人”的仇视心理。
其次,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适当提高其收入,按时足额为其交纳“三金”,解决其的后顾之忧,从而消除其因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报复”心理。
再次,要认真做好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各级派出所和基层组织要对辖区内的新生代农民工来源、工作地点、有无犯罪前科等情况登记造册,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日常联络,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寓惩治、教育、防范于一体,防患于未然。
此外,还应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逐步放宽对农民工获得城市户口的限制,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异地社区矫正立法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法律意识单薄,要加强对其的法律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普法教育网络。定期开办法制讲座,随时接受农民法律咨询,使广大新生代农民工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把法制教育同培养良好的文化素质、健全的心理素质、完整的人格和广泛的社会适应能力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其次,为了减低缓刑新生代的再犯罪率,应该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被判缓刑后仍在异地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屡见不鲜。他们被判处缓刑后很少人会回到户籍地报到,更不可能接受社区矫正了。由于流动人口日趋频繁,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异地社区矫也难实现。因此,要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明确缓刑执行机关职责,将司法进行社会调查作为法定义务,确保准确判处非监禁刑。严格执行报到、请销假等制度规定,对于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及时收监,从而杜绝脱管、漏管现象。
第三,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开展免费心理指导
首先,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普遍较低的窘境,加大政府就业扶持力度。比如,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加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等,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找到理想、稳定的工作。
再者,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不仅仅是生存意义上的融入城市,更要在自我认知、生存方式乃至价值观等文化认同上融入城市。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提高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缓解普遍存在的消极、自卑、压抑、孤独等不良情绪,以此增强心理抗挫能力。
总而言之,对新生代农民工给予关爱,可以有效减少这一特殊群体犯罪案件的发生。改革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努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预防其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使其有更多的热情为城市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