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办法_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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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 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1—

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 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 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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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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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1)设计流量150 m3/s或装机容量15000 KW以上的泵站 ;(2)110KV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3000 m3/s以上的水闸;(4)2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Ⅰ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

(7)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1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总工程师具有9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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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1)设计流量100 m3/s或装机容量10000 KW以上的泵站;(2)35KV 电压等级变电站;

(3)设计流量1000 m3/s以上的水闸;(4)15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

(5)Ⅰ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干流河道整治工程2处以上,或支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2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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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1)设计流量50 m3/s或装机容量5000 KW以上的泵站1座,或设计流量10 m3/s或装机容量1000 KW以上的泵站2座;

(2)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1座;

(3)设计流量100mm3/s以上的水闸1座,或设计流量20mm3/s以上的水闸2座;

(4)1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1座,或100吨级以下船闸或套闸2座;(5)Ⅱ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6)支流河道整治工程3处以上;(7)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八条 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如堤防隐患探测、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由具有该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四章 维修养护队伍的选择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推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类似工作经历的维修养护单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6—

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 维修养护招标投标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招标投标规定。

第五章 维修养护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签定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七条 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件范本,有关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保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索赔等条款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维修养护合同文件应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 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内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水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 维修养护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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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水管单位、监理单位分级、分层次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对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达到维修养护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项目验收时,应具有质量监督机构对维修养护质量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 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有关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切实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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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十二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即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并已注册。

第四十三条 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等。

监理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理方式。

第七章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维修养护工程验收制度。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主要依据签定的合同,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和有关批复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专项验收还应包括设计文件等。

第四十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指年度验收,包括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是指对工作(工程)量较大、技术较高的,且可计量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

第四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年度验收由水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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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专项验收由水管单位负责组织。

第四十八条 专项验收应在单元项目结束后立即验收,通过验收出据的“专项验收鉴定书”。“专项验收鉴定书”是年度验收的重要依据。

经常性维修养护项目年度验收时,以历次检查结果、日常记录以及统计资料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工程面貌、维修养护质量、维修养护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检,检查结果作为验收资料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同步进行。参与维修养护工作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维修养护队伍应参照施工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

第八章 维修养护的责任与追究

第五十三条 水管单位负责制定工程管理目标,对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负总责。

水管单位应随时掌握项目实施中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各方履约情况,防止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水管单位应及时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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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上级主管单位对工程维修养护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对维修养护实施负主管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不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验收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签定虚假合同,骗取国家维修养护资金,授意或放任承包方违反工程维修养护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流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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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养护

就是对道路的保养和维护。维护道路及道路上的构筑物和设施,尽可能保持道路使用性能,及时恢复破损部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节约运输费用和时间;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延长道路的使用年限,推迟重建时间。

目录 1摘要 2资质条件 1摘要编辑

道路养护定义: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线和构筑物及沿线设施进行分期改善和添建,逐步提高道路的使用性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全社会对道路的要求。

道路的工作条件非常恶劣,不但要反复承受荷载,而且还要受到严格的气候作用。养护维修又是复杂辛苦而简单乏味的工作,很容易被忽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道路提供的服务要求却越来越高。为了使道路保持良好状态及进行经济的运营,要求对道路进行经常的养护维修,防止道路的老朽和损耗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1.小修保养、2.中修工程、3.大修工程、4.改建工程(参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 2009)

一般养护工程 包括路面、路肩、路边、人行道、桥梁和交通服务设施等的养护,以及排水、冰雪的控制。

路面养护 道路养护随着等级的提高、交通量大量增加和材料价格的增长,养护费用大量用于路面上,因此路面养护占重要地位。养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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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内容随路面的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低级的砂砾、碎石路面,主要是平整度和路拱的维持、磨耗层的刮扫和材料的补充;对于低级沥青路面如沥青表面处治等,主要是补坑、封面、松散材料的重拌或重铺等;对于高级路面如沥青混凝土路面则有坑洞裂缝的挖补、表面的封层及防滑措施等;水泥混凝土路面,主要是接缝的填封、板底淘空的填实和局部板体的更换等。路面养护工作的特点是量小而分散,因此所需材料的加工和处理要取用方便,施工工具要小巧灵活,最好一机多用,噪声要低,施工方法要快速安全不影响或少影响交通,施工标志要昼夜鲜明,防护要周到,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路肩养护 路肩养护工作随其表面的性质而异,如草皮路肩,需按时修剪,不使积水,必要时进行施肥、补植、浇水等养草工作;硬质路肩是和相同的路面养护一样办理;至于土路肩和砂砾质路肩,要在天气良好时用工具或平路机及时整修并具有一定的横向排水坡度,如产生车辙和沉陷应随时平整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路边养护 两旁路边的养护如有草皮则和路肩一样维护,干草随时清除以防火灾;妨碍视距的树丛应加修剪;边坡防冲可用植草或表层处理等方法;岩石松动之处,必要时可用水泥混凝土铺补或设立金属网以防坠落到路面上;路旁行道树、绿化的修整、喷药、补栽等均有专用的机械以增加工效。

人行道养护 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应经常维修,保持平整、无坑洞、不积水和防滑。

排水 包括维持边沟、涵管、进水口和集水池的清洁畅通,消除沉积物和树枝,修理被冲毁的构筑物,用铺砌、植草、块石护坡和护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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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抵抗水流的冲刷破坏。

进行路肩和路边养护,注意防水和排水,都是为了防止路基病害,保持路基稳定,也就是路基养护工作。

冰雪控制 在寒冷地带,除雪是冬季的主要养护工作,通讯联络对于除雪工作十分重要。防雪的措施,如在适当位臵装设防雪墙,防雪走廊(见图),树木特别是针叶树或其他植物也对积雪有削弱的作用,在郊区公路上常用的除雪机具有:平路机、翼形雪犁和转犁等;在市区道路上一般是铲在卡车上运走。在雨雪后易形成冰面或暗冰可使路面摩阻系数降低,对行车十分危险,尤其是在急弯陡坡地段,常用清洁的粒砂,石屑或煤渣等物铺洒防滑,有时用盐水或粒盐降低冰点,防止结冻,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大量长期使用,往往对水泥混凝土路面起侵蚀破坏的作用。

道路养护

交通服务设施养护 包括标志和标线的清洁维护更新,照明和信号灯的维护,意外交通事故的抢救等。

桥梁养护 包括定期检查、油漆、桥面维修、上下部结构的加固及修理,河道控制等(见桥梁养护)。

大修工程 主要是线路及工程设施的改建和路面大修。

路线及工程设施的改建 对原有技术标准的路线、构筑物及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提高道路的使用性能。

路面大修 指一般养护手段不能解决的工程。主要目的是:①改善路面平整;②延长路面寿命;③改进路面光滑度;④基层不良路段的翻修加固;⑤改善排水等。其技术内容有:翻修、罩面和再生沥青路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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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沥青路面又分为就地复拌和集中厂拌两类。

由于路面养护日趋重要,近年来,创立了路面管理系统,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收集路况情报,确定路面损坏的原因,选择养护和大修的最有效方案,以达到少花钱养好路的目的。

2资质条件 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审、复审和确认制定。第十条 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审请,按本规定附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证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财务状况的证明。

(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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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的从业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的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条件;

(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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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

第十四条 申请二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

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

5、注册资本金200万元;

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二)乙级

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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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及其以下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公路绿化工程;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4、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5、注册资本金100万元;

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作业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第十五条 申请三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

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4、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从事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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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及其他专业机具设备。

(二)乙级

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中国沥青网)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3、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

4、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5、具有从事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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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试行)

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50万平方米或高等级道路30万平方米(3年累计数,下同);

(2)城市桥梁50座次或单桥长度≥200米,或单跨≥50米桥梁3座次;

(3)城市隧道2.5公里;

(4)城市排(给)水管道150公里(管径≥400豪米)(5)养护城市河道100公里;维修水闸、水坝或排(引)水泵站20座。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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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养护维修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⑴ 市道路 30万平方米或高级路15万平方米(3年累计数,下同);

⑵ 市桥梁30座次或单桥长度≥100米,或单跨≥30米桥梁3座次;

⑶ 市排(给)水管道60公里(管径≥300豪米)⑷ 护城市河道30公里;维修水闸、水坝或排(引)水泵站10座。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养护维修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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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养护维修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养护维修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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