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_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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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制定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将文明创建工作推向深入

发表时间:20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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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最严格的措施,落实最严明的责任,建立最严密的网络,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实行最严肃的纪律,6月9日,宿州市砀山县制定了《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继续把文明创建工作推向深入。

《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适用的范围,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问责。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对责任主体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各种情形,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整改通知单、督查通报;责令写出检查;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党政纪处分。

县文明委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县文明办发文明创建工作提示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县文明办发整改通知单(通知单每发一次扣该单位当月考核1分),整改通知单下发后仍不按要求完成的,由县效能督查局通报并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检查(每通报一次扣该单位当月考核3分)。同时对需要进行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附:《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全县文明创建工作,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有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镇(园区)、职能部门、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工作人员。

第三条:文明创建责任追究依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文明县城测评细则》、《砀山县开展县城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和具体指标执行。

第四条: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问责。

第五条: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对责任主体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1、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有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

2、在省、市组织的县城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未能按照《安徽省文明县城测评细则》要求,影响全县得分的部门和单位;

3、在省、市组织的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中,影响全县得分的部门和单位;

4、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县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

5、县领导批示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6、对各类创建专项整治活动以及日常工作督查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各类创建材料的上报不及时的;

7、影响文明创建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1、整改通知单、督查通报;

2、责令写出检查;

3、效能告诫;

4、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5、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明办发文明创建工作提示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县文明办发整改通知单(通知单每发一次扣该单位当月考核1分),整改通知单下发后仍不按要求完成的,由县效能督查局通报并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检查(每通报一次扣该单位当月考核3分):

1、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2、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文明创建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3、对县文明委布置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4、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5、创建工作存在问题被县级媒体曝光的;

6、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的。

第八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

1、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2、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3、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4、创建工作被市级媒体曝光的;

5、一个月内被县文明委暗访发现重大问题三次以上的;

6、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建议县委按程序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方式追究责任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党政纪处分:

1、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诫免谈话后仍未纠正的;

2、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一年内月考评三次倒数第一的,严重影响创建工作整体进度的;

3、在全省全市县城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全省全市文明创建工作检查考核中,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4、创建工作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

5、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十条:县文明委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第七条执行;对需要进行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在创建工作中,对县领导批示、县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县文明委负责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在创建工作中,凡符合第八、九条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取消文明单位资格由县文明委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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