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学生参赛奖励办法》修改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生竞赛奖励办法”。
外国语学院对《师范学院竞赛奖励办法(试行)(送审稿)(第四
稿)》的修改意见
根据外国语学院教师对《师范学院竞赛奖励办法(试行)(送审稿)(第四稿)》的学习和讨论,外国语学院对此文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该文件仅针对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所进行的奖励,因此文件是否应明确为“师范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同时,外国语学院教师认为学校应单独出台教师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办法。
2、学生参赛项目是否仅限于附件一《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类别目录》中所列项目。有些比赛项目如江西省教育厅组织的江西省大学生国际贸易技能赛事,并未列入附件一目录中,是否学校不予奖励。外国语学院教师认为,关于参赛项目的认定,是否可由各院系提出详细项目清单报教务处审批并经学校认定,再确定最终的《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类别目录》名单。
3、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不适应于本奖励办法”规定中应明确一条:凡不以师范学院名义参赛的一律不予奖励。
4、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赛前,教师应填写《师范学院学生参加竞赛申报表》,但文件中并无申报表模板。学校应制定统一的表格模板并附于本文件中。
5、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应修改为“每年3月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指导教师奖励计划和学生奖励计划”。
6、文件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值得商榷。同一作品或同一参赛队(个人)在同一项赛事中获得多层级奖励,按最高层级获奖给予计奖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同一作品或同一参赛队(个人)在不同的竞赛项目中获奖也仅按学生所获最高奖项的一项给予奖励不利于鼓励教师和学生参赛。
以上为外国语学院对《师范学院竞赛奖励办法(试行)(送审稿)(第四稿)》的修改意见。
外国语学院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