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保障局文件_劳动保障局工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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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保障局文件

常劳社就〔2006〕6号

关于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同时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规定,转入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转移工作单位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

(一)职工转移工作单位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转移工作单位时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2.转出单位在录用转出人员(含失业人员、外来劳动力)时已向所在地同级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指按管理权限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

3.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在履行缴费义务;

4.转入、转出单位和职工对转移工作单位事实的认可。

(二)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流程

1.填写〘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录用登记备案表〙(附件1)、〘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附件2)。

2.转入、转出单位和职工对转移工作单位事实认可确认签章后,由转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移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和职工档案等材料。

3.由转入单位到所在地同级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就业管理机构对持有〘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同时办理就业单位变更记载手续。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应当自转入、转出单位和职工对转移工作单位事实认可确认签章之日起30日内办理。

4.转出、转入单位依次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减、增手续。

(三)有关事项的处理

1.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转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转出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转移工作单位的,转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由转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转移工作单位的,转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职工因组织原因调动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转出单位工作的年限与转入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作转入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4)职工由于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如何计发,可由调出单位一次性计发;也可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作为调入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此类问题要在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未明确,今后发生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支付等问题争议的,由最后转入单位承担。

2.关于工伤处理问题。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转移工作单位的,转出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在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

(一)职工在常州市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

1.不涉及户籍变动的职工转移工作单位。

转移职工与转出单位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由转入单位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行农村(外来)劳动力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就管

[2005]6号)要求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转入单位凭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我市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就业的,用工登记备案、职工档案转移按上款精神执行。

2.涉及户籍变动的职工转移工作单位。

仍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劳社[2001]43号)、市劳动保障局〘常州市劳动

合同制职工异地转移工作单位程序规范〙(常劳社就[2002]85号)执行。市区需转入、转出人员的手续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

(二)职工跨省、市在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

按本通知第二条

(一)款执行。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转移手续有特殊要求的,为方便职工异地转移,在合法、合理、规范前提下,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提供相应便利。

三、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并公布职工转移工作单位中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要求、办理流程,以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询和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办理录用登记备案的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知所称的职工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职工市内调转工作单位办法〗的通知〙(常劳计[1996]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录用登记备案表

附件2: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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