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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风景园林领域的科技投入,增强风景园林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特设立“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下简称“本奖项”)。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和实施细则(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项奖励在推动我国风景园林领域为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周期
第三条 本奖项评选范围包括:在风景园林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特定的理论或实用价值,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
第四条 本奖项所指科技成果原则上须在相关部门正式立项,并取得正式评审和鉴定。企事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自主立项并实施完成的,取得创新性成果,也可参评。
第五条 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本奖项评选在学会会员中进行。参评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和个人需是本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 本奖项参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风景园林行业领先水平;
2、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技术革新,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八条 本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评选时可根据申报情况,设置综合奖、创新奖、专项奖等奖项。奖项设置在每年的评奖通知中公布。
第九条 本奖项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分别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1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
第十条 本奖项评选标准如下:
1、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促进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并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由学会负责人、业界专家、地方代表等13人组 2 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委员11 名。科技奖评委会成员产生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具体评审时,可视成果申报情况,设置专业组(不少于7人),由部分评审委员和2~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的奖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及组织评审。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程序包含通知、推荐、评审、公示、公布和表彰6个环节。
第十六条 通知。本会在评选前统一发布评选通知,在本会网站发布并发放纸质通知。
第十七条 申报。
1、本奖项实行自主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
2、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书》须按要求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和盖章。
3、两个或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评选资格。
6、申报的科技创新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不得申报。
7、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各省级学(协)会每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3项,本会单位会员每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
第十八条 评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
1、初评确定入围成果名单,不定奖项等级,由评选委员会(或委托专业组)负责。超过半数委员同意的成果取得入围资格。入围成果原则不超过申报成果总数的70%。
2、评审可采取通讯或评审会形式进行,终评原则上以评审会形式进行。
3、终评采用参评委员无记名打分产生。确定拟授奖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
4、参加初评或终评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被评审项目的内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公示。
1、通过审定拟授奖名单在本会网站上公示,接受业界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原则上不短于15日,期间为争议期。
2、对拟授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反馈。反馈信息需明确指出争议内容,并附有关证明资料,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涉及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不受理对评审等级的异议。
3、对存在异议的成果,由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委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条 公布。评选委员会结合公示意见,决定获奖名单,正式拟文公布并在本会网站等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表彰。本会将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并在年会举办期间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获得本奖项的成果和个人方可取得由本会推荐申报上级相关评选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奖的一部 4 分(专项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四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