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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社会无证行医人员的一封信
各社会无证行医人员:
随着我县医疗服务市场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组的领导下,我局正联合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新一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将重点查处并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中医内科、骨科、性病等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无执业资格人员开展非法行医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次非法行医的等违法行医行为。
各社会无证行医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人人守法,诚信执业才能营造一个健康、有序、规范的医疗服务环境,为维护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作出贡献。作为全县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希望你们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行医行为,如果你们有卫生法律法规方面的疑惑可以直接与我局联系,电话:88038080。
海安县卫生局
二○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