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_厦门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1:50: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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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

控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和《厦门市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暨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行动方案》,进一步改善我市近岸海域水环境,解决厦门湾局部海域水质面临的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因子超标问题,切实加强厦门市点源、面源、移动源等入海污染物的治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强化源头控制、陆海统筹、河海共治,为高颜值生态厦门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九龙江流域控制指标为COD、氨氮、总氮和总磷。相对应的厦门湾海域控制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三)控制目标

省政府要求到2020年,九龙江北溪、西溪等河流入海口水质满足Ⅲ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九龙江南溪入海口水质满足IV类地表水水质标准。对于难以满足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削减3%、3%、1%和1.2%。

我市按照《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厦委办[2017]7号),到2020年全市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对于难以满足水质目标要求的流域,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要分别削减3%、3%、1%和1.2%。

我市直排海重点污染源,COD、氨氮、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要分别削减3%、2%和1.2%。

我市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我市要控制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的浓度。到2020年,厦门湾局部海域(见附图1)水质优良(达到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比例达到65.2%;厦门西海域(24.4767°N,118.0583°E)、同安湾(24.6067°N,118.1639°E)、东部海域(24.5000°N,118.2167°E)、南部海域(24.4133°N,-4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局(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依法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其园区资格。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3)深化矿业污染专项整治。

(2)削减污水处理厂尾水入海污染物。

2017年底前,厦门市各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全面达到一级A;积极开展城市再生水厂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厂再生水利用率,减少污水处理厂尾水直排入海的污染负荷。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3)推进污水截流工作。

积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完善雨污分流系统。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强管网日常维护,及时清理疏通,防止污水“跑、冒、滴、漏”现象。到2020年,岛内加快雨污水分流改造和直排口截污改造工程,完成全部污水截流任务,杜绝直排入海;岛外完成主要排污口的截流改造。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4)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和海域。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5)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8

机棚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加大白色垃圾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开展秸秆还田等资源化综合利用。

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原则,建设部门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建成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投放、收运、处理体系;环保部门要推动建立工业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理体系;市容环卫部门、园林绿化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餐厨垃圾和绿化垃圾的收运、处理体系,防止各类垃圾混收混运,增加处理难度和成本。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建设局、各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推进农业污染防治工作(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控制养殖总量,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

造,积极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养猪、微生物异位发酵床等新技术。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全面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和监管体系,大力推广无害化处理机械,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出台鼓励养殖户转产就业的扶持政策,扶持养殖户转产低污染、无污染的生态农业项目,解决好他们的后续出路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政府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开展化肥减量化行动。大中型灌区要积极推进节水配套改造,发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率。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敏感区域,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净化地表径流。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国土房产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质监局

(3)鼓励发展节水栽培灌溉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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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农业局,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改善流域生态环境(1)严打河道违法采砂。

针对河道违法采砂,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开展常态化的联合执法行动,采取江上巡、路上查、岸上堵、点上盯等办法实施全方位打击。同时,抓紧出台扶持机制砂生产和使用的政策,逐步减少河砂开采,促进河道休养生息。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国土房产局、执法局、水利局,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政府

(2)促进流域生态修复。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优化溪流沿岸森林资源结构,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控制流域水土流失,促进溪流生态环境改善。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三)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治理主要任务 1.港口、船舶污染控制(1)控制交通港口码头污染

加快港口(含渔港)、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厦门沿海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17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改。

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经信局、海洋与渔业局(2)船舶污染治理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加强对进出厦门湾水域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管理的监督检查。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船舶污水、含油废水应实现岸上统一接收,集中处理后100%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质监局(3)渔港渔船污染防治

加强渔港水域防污清污及垃圾清理等工作,配备必要的垃圾、污油回收处理设施。组织垃圾打捞队伍,定期开展渔港水域、坞道清洁工作,积极做好港区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优化港区环境,重点清理占用渔港码头堆放废旧杂物和港池内的废旧渔船以及倾倒淤泥、垃圾等行为,根据港池淤积情况不定期开展清淤活动。强化捕捞渔船双控管理、渔船减船和更新改造。在渔船上配置垃圾桶和油桶。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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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洋倾倒废弃物治理

严格落实海洋倾废许可证管理,海洋、海岸工程建设中涉及倾废项目及运输船只需要办理倾废许可。对违法倾废行为实行严厉打击,杜绝无证倾废行为。禁止陆域土头垃圾向海域倾倒,发现违法倾倒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建设局 配合单位: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 5.河口、海域非法采砂和违规砂场专项整治

严禁在河口区和厦门海域采砂,严禁违规建设砂场。对违法采砂和建设砂场行为开展严格执法。到2018年全面取缔非法砂场。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土房产局、水利局、执法局、公安局、厦门海事局、公安边防支队

6.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监管 严格落实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对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坚决查处。加大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管。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每个工程项目建立监管台账,发现环保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工程,责令改正直至落实。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7.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沙滩人为活动排放污染物监管

针对游客到海边游玩产生的废弃物,属地环卫管理部门要积极清扫;沙滩养护部门要不定期对沙滩进行清理,收集废弃物;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在海边活动,要宣传垃圾不落海,随手带走垃圾,保持海滩干净。

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政府 8.海域生态生境修复

以湾区综合整治、海堤开口及海域清淤为重点,持续推进包括马銮湾综合整治工程、高集海堤开口改造工程和海域清淤等整治工程,同时,加快九龙江河口区生态整治工程建设,恢复海洋生境生态。力争到2020年全面打开厦门海域所有海堤,完成厦门海域全部清淤任务,海域水动力不断增加,海水自净能力得到增强,河口生态修复取得成效。

继续推进红树林种植、海域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下潭尾红树林湿地公园二期工程建设;结合马銮湾、海沧湾等湾区整治,完善红树林种植规划,推进湾区红树林湿地恢复工程,进一步扩大海域红树林湿地面积,到2020年红树林达100公顷以上。每年继续开展以“恢复海洋生态链,维护生物多样性”为主题的增殖放流活动,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等治理。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政府、各片区指挥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海洋环保科技投入

920的原则,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制定以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标准为主要考核依据的生态补偿办法,调动上下游地区共同保护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的积极性。制定《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财政局、水利局

(五)落实直排海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陆源直排海重点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均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资委

(六)加强陆海统筹,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对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形成共识,研究制定九龙江-厦门湾水环境保护的应对措施,强化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实行流域—河口--海湾一体化管理,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流域—河口--海湾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九龙江流域和厦门湾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各区政府

(七)加强海洋宣传和海洋意识教育,减少污染海洋环境行为

推进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建设,壮大海洋环保志愿者队伍,利用“全国海洋日”、“防灾减灾日”等契机,开展海洋科普知识的宣传,使海洋科普进校区、社区和渔区,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海洋知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同时,继续发挥每年“国际海洋周”的宣传作用,提高活动参与人数,提升厦门市民海洋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八)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每月编制《海洋环境质量通报》,对各河流入海污染物状况、直排海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厦门湾海域水质状况进行通报。完成省政府2018年底对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的中期考核工作和2020年底对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十三五”末考核工作,将省考核结果纳入我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中,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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