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官”腐败的主要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_村官腐败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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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官”腐败的主要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村官腐败原因探析”。

当前“村官”腐败的主要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所在栏目:首页 >>调查研究发布日期:[ 2010-5-11 ]选择字号【大 中 小】收藏本文

2010年05月11日来源: 国家预防腐败局

近年来,“村官”腐败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稳定发展。因此,加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村官”腐败,势在必行。

一、“村官”腐败的主要特点

调查显示,“村官”腐败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贪污挪用公款相当突出。从近年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来看,村干部腐败的主体80%以上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系贪污、挪用公款居多,贪污挪用公款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费,隐瞒人口差额款,占地赔偿款,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荒地款等等,几乎遍布支村两委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此外,部分村干部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两个罪名,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村官”犯罪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万元以上的经济大案比例明显提高。

二是编造事由虚报开支相当严重。查处的案例中,大大小小涉及“村官”公款吃喝问题,部分村每年用于吃喝的费用达到几千元或上万元的已属平常,一些“村官”将吃喝费用视为正常的财务支出科目,并认为公家的钱财装在兜里是犯法,但吃在肚里不犯罪,便以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各种事由吃喝

招待,虚报吃喝招待开支,贪污公款中饱私囊。愈演愈烈的吃喝风为“村官”损公肥私创造了便利;有的“村官”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侵吞公款。

三是失职渎职现象相当明显。查处的案例中,“村官”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时有发生,处理村级事务不按照议事程序办,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借宗族势力滥用职权,恃强欺弱或偏亲向友,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部分村官还利用村里公共事项为机会,不经集体讨论,私自将事项交给自家族人办理,发放误工补贴,群众反应很强烈。

四是违法违纪手段多种多样。从的手段看,有的“村官”挪用公款,用于临时还贷、注册验资、炒股等经营性活动;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有的利用集体资产出租、出售和工程发包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有的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任意侵占、截留、私分或挥霍等;有的是违反财务规定,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获取利息,或为企业、亲友提供经济担保;还有的是财务管理混乱,坐收坐支,吃喝玩乐,随意开支等。

五是村官腐败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村官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的甚至造成村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

二、“村官”腐败的原因分析

从对查处案件的调查分析看,导致“村官” 违法违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除“村官”自身思想觉悟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外,还有以下五个方面。

原因一:认识不到位是防治“村官”腐败的思想障碍。一些地方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表现出六种倾向:一是“小题大作”论。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村官”的权力进一步压缩,村级腐败的土壤已不存在,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是舍本逐末;二是“主体不符”论。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纪委、“一把手”的事,与己无关;三是“经济对立”论,认为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狠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会影响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被动应付”论。村干部由上级任免改为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少数干部由先前的“眼睛向上”变为一味“眼睛向下”,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上级政策贯彻落实不力的情况,特别是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等可能与部分群众意愿相悖的工作,不愿抓、不敢抓,失职渎职现象大量存在;五是“团体利益”论。认为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谁抓早了、抓紧了、抓狠了、抓实了,会让自己的人吃亏,因而出了问题瞒着护着,“自行消化”,不愿真抓;六是“自我保护”论。少数村干部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担心引火烧身,因而不敢抓。

原因二:制度落实不力使“村官”缺少监督制约。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村级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但如何使制度从“墙”上走下来,用以“方圆”村官,通过调查与剖析看,监督约束机制在执行上力度还十分软弱,对很多“村官”来说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同时,个别乡镇对“村官”的监督不到位、村级监督虚化、群众监督不力,尤其是少数乡镇对“村官”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执行的惰性,才给了“村官”违法违纪之机。

原因三: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官”腐败造成可乘之机。因其村级特定的环境原因,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帐目设置不够规范,财务审批不够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部分村村务公开栏都设有

“其他”概括开支,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官”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

原因四:“村官”大权独揽是导致“村官”腐败的必然因素。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农村受传统宗族观念和家长作风影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姓人氏担任,有的支村两委成员都是一个家庭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里,这些“村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使他们独断专行,使他们贪婪无忌。

原因五: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村官”犯罪界定不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举报“村官”腐败案件线索较多,但农村帐务混乱,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确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打击力度削弱,助长了“村官”的行为。再加《刑法》对村官犯罪范围不够广,让承办人无所适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工作中的财产,而村级组织中的资金还包括本村的自有资金。村级财务并未对不同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村官”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为惩治“村官”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法律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不足5千元,职务侵占不足1万元的不能立案,只能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使打击力度受到限制。另外,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管理存在盲区。一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实施了需要追究责任的违纪行为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后,缺乏对其进行处理的依据,依现行法律法规只能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启动罢免程序,在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造成部分村干部产生“党纪管不着、廉政制度约束不到”的错误认识。对村级“零招待”制度反映也比较集中,认为对村级招待费一刀切不符合基层实际,一些为村集体事务产生的费用,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报销,只能变相处理。他们呼吁在“零招待”制度中补充特殊条款,开前门,堵后门,使制度更科学、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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