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_大学生村官周工作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1:45: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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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根据中央、省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辖市区、新区[以下简称县(市)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负有领导责任。镇(街道)、村党政组织对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县(市)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细则,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大学生“村官”的培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做好定期选聘工作。选聘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市选聘办根据省选聘办下达的选聘计划和县(市)区实际需求确定市年度选聘数量。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离任后,或出现其他解聘等情况的,缺额纳入下一年度选聘计划。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选聘条件和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确定选聘人选,在充分听取县(市)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后,经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上填写录用意见、加盖公章,并向大学生“村官”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村区)任职接收函》。大学生“村官”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村区)任职接收函》到所在高校办理《报到证》等有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持《报到证》到任职村(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第五条做好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大学生“村官”需签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大学生“村官”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大学生“村官”(乙方)签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经任职地的县(市)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街道)党(工)委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考核合格,并报经市选聘办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大学生“村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及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手续;所在地的县(市)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大学生“村官”名单报市选聘办备案。

第六条做好编制管理工作。大学生“村官”使用专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专项事业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统计,挂靠在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专门用于大学生“村官”,不得混用、挤占、挪用。因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况出现的空缺编制,用于补充新选聘的大学生;补充后仍有空缺编制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暂予收回。专项事业编制依据当年大学生“村官”的数量和原下达的专项事业编制的空缺情况核定。

第七条做好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由镇(街道)党(工)委任命为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为村(社区)主任助理;大学生“村官”都要兼任所在村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有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的镇(街道),至少要明确1名大学生兼任镇(街道)团(工)委副书记。大学生“村官”任职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及时做好《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和任职文件等材料收集整理、出具档案材料证 明、职称初定等相关服务。

第九条做好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大学生“村官”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按有关规定将党团组织关系及时转至任职村(社区)党团组织。

第十条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大学生“村官”户口原则上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挂靠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尚未设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及时设立,并及时为大学生“村官”办理户籍关系迁移、出具户籍证明等手续。大学生“村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未就业的,其户籍关系根据本人愿意,可仍作为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也可迁回原籍。

第三章培养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要根据大学生“村官”的特点,明确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市选聘办每年组织一次岗前培训。通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养,促进大学生“村官”积累农村工作经验,增进与基层群众的感情,树立艰苦奋斗的作风,提升做好基层工作的本领,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立足岗位培养。根据村(社区)工作实际,结合大学生“村官”所担任具体职务,及时明确分工、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确保大学生“村官”在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大学生“村官”必须在村(社区)工作,镇(街道)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十三条采取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办法,建立“3+1”帮带机制,即通过县(市)区部门领导成员帮扶、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结对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帮带大学生“村官”三项制度,扎实做好“传、帮、带”,促进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锻炼成才。

1、县(市)区部门领导成员帮扶制度。各地要明确县(市)区部门领导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加强教育引导,为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提供必要的政策辅导和信息、技术、资金等扶持。

2、建立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结对制度。大学生“村官”所在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与大学生“村官”“一对一”结对,传授做好农村工作、当好基层干部的实践经验,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制观念和组织领导能力,提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3、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帮带制度。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要对大学生“村官”手把手地搞好“传、帮、带”,做好心理疏导,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大学生“村官”缩短成长周期,尽快适应农村工作。

第十四条 着力提升大学生“村官”综合素质。各县(市)区要将大学生“村官”的培训计划纳入干部整体培训规划,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主要针对岗位特点,采取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继续学习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村官”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提升素质、增强本领。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各县(市)区和镇(街道)党(工)委每年要通过集中举办专题党课学、座谈交流议、实地观摩看、相互评议比等形式,加强大学生“村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坚定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信念,发扬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精神,树立奋发有为、立志成才的志向。

2、开展农村政策和实用技术培训。各县(市)区和镇(街道)党(工)委要不定期地

邀请涉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向大学生“村官”介绍“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涉农法律法规、讲解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及农村管理知识、传授农业实用技术以及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帮助他们更快地进入角色,打开工作局面。

3、举办主体培训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远程教育站点等培养基地,举办专门培训班次,通过优秀大学生村干部介绍体会、乡村干部传授经验、组织大学生“村官”实地考察学习等方式,强化大学生“村官”的技能培训,帮助大学生“村官”加快知识更新,增强干好工作的本领。

4、重视在职教育。积极鼓励、关心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参与各种再教育学习,提高学历层次。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在3年内报考江苏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紧贴镇江实际,引导大学生“村官”开展“五比五争”主题实践活动,即:比学习,争做知识更新的传授人;比能力,争做农民致富的领路人;比创业,争做领办实体的带头人;比爱岗,争做和谐稳定的促进人;比奉献,争做服务基层的贴心人。

第十六条 建立大学生“村官”交流平台。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当地政务、党建网站、宽带互联网、报纸、电视设立大学生“村官”信息专栏,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多种交流平台,要设立专用信箱、热线电话,及时收集、受理大学生“村官”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根据大学生“村官”的特点,建立大学生“村官”联谊会,为大学生“村官”交流体会、畅谈设想、共同提高创造条件。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县(市)区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要根据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不断探索创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八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建立大学生“村官”管理目标责任制度,细化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管理措施和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服务高效、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督查、交流制度。各地选聘办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交流活动,实地了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情况;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了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对督查、交流过程中发现管理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大学生“村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协调处理,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各地选聘办要建立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市选聘办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处理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大学生“村官”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逐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对信息上报不及时或处理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工作思想季报制度。大学生“村官”每季度要分别向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和各地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汇报个人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情况。镇(街道)党(工)委和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大学生“村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疑释惑、排忧解难。

第二十二条建立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制度。大学生“村官”所在镇(街道)党(工)委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他们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承诺年内须完成的工作目标,交任务、压担子,促进他们一心一意服务发展富民。

第二十三条建立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定期组织大学生“村官”开展“双述双评”,向所在村两委班子和群众代表述职述廉,接受村两委班子和群众的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满意率过低的,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连续两年民主评议满意率过低,经组织认定确系个人原因造成的,要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市里统一印发《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日记》,大学生“村官”人手一册。大学生“村官”要做有心人,认真记好《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日记》,每天记录所听、所看及所思、所感。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定期调阅村情民情日记,直接了解、掌握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感受、收获和体会。

第二十五条建立请销假制度。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要严格执行作息制度。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1天之内需经村党组织书记同意,2天以内须经镇(街道)领导同意,3天以上须报请各地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同意。假期结束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章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关心大学生“村官”生活。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办公、食宿等基本条件,帮助解决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问题,可定期组织大学生“村官”体检,为大学生“村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待遇。大学生“村官”享受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工资标准由大学生“村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定;各地要加强对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专项资金帐户,确保专款专用;要为大学生“村官”办理工资银行卡,并按时将大学生“村官”工资足额划拨到位,同时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安排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用于购置生活用品;从起薪之月起,要按照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村官”办理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按照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政策缴纳住房公积金、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关心大学生“村官”学习。各地镇(街道)党(工)委要为每名大学生“村官”订一份党报党刊、发放干部学习资料,镇(街道)机关订阅的其他报刊杂志要尽可能提供给他们阅读学习,镇(街道)阅览室、远程教育管理工作站要对大学生“村官”正常开放。

第二十九条关心大学生“村官”业余活动。各地要成立大学生“村官”联谊会,要经常举办一些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丰富活跃大学生“村官”业余生活。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切实加强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大学生“村官”日常考核工作由所在镇(街道)党委和村党组织共同负责,主要对大学生“村官”的德才表现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评,对于素质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要终止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镇(街道)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聘期考核须在聘用合同期满后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根据大学生“村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培训、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代偿助学贷款等重要依据,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经组织认定确系个人原因造成的,解除聘用合同,引导其另行择业。聘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续签聘用合同;不愿续聘的,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其所学专业,优先向企业推荐。第三十一条大力选树大学生“村官”先进典型。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正确看待、评论大学生“村官”,及时总结、宣传大学生“村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优秀大学生

“村官”、“创业之星”评选表彰活动。通过组织巡回报告团等形式,广泛宣传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三十二条积极选拔大学生“村官”。对政治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的大学生“村官”,列入乡科级后备干部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锻炼。同时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将服务一定年限、能吃苦、能干事、能奉献、经得起艰苦环境磨练和实践考验、党员群众普遍认可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及时选拔进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或担任村(社区)主要领导。

第三十三条推行定向考录办法。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在招考公务员、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招考工作人员时,要拿出部分职位面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定向招录或招考,并且逐年提高招考比例。

第三十四条积极鼓励大学生“村官”创业。鼓励大学生“村官”利用自身优势创办、领办、合办经济实体,带领群众创业致富,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各地要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资金,在场地安排、用电用水、费税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涉农部门、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致富信息,为大学生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第三十五条将大学生“村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员发展的重点对象,明确专人进行跟踪培养,符合党员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对在大学期间已经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继续进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及时发展;大学生“村官”所在镇(街道)、村党组织要及时为预备期满考核考察合格的大学生“村官”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地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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