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住宅楼房通邮管理规定_潍坊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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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住宅楼房通邮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发展对邮政通信的需求,做好城镇住宅楼房信报箱、信报群箱(间)、信报收发室设置和邮件、报刊投递工作,改善通邮条件,满足群众用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楼房的通邮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是城镇住宅楼房通邮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城镇住宅楼房通邮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提供服务。奎文、潍城西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通邮工作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房管、地名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住宅楼房通邮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邮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楼房通邮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信报箱、信报箱群(间)或信报收发室是住宅楼房的配套设施及通邮的必备条件,必须同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六条 信报箱、信报箱群的设计、制作应符合《住宅区信报箱群箱体》行业标准(YD/T739—95)。信报箱群(间)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TDJ/T2009--93)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式样由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楼房的设计审查应有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参加。凡未按规定将信报箱、信报箱群(间)等通邮设施列入设计内容或未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楼房必须按照便利群众、方便通邮的原则,在底层适当位置设置与住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信报箱群(间)或信报收发室。每个小区最少设置一处有人值守的信报箱群(间)作为小区邮政通信综合服务机构,为小区居民就近用邮提供方便。

第九条 住宅楼房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参加。凡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邮设施的,应按本规定要求予以补建。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城镇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间)或信报收发室的,应由房屋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按本规定要求补建,并承担所有费用。也可由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出资补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采取谁使用谁付费的办法,出售或出租给住户使用。原有住宅小区和住宅楼房通邮设施的具体补建办法,由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补建方案,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住宅楼房产权单位等协商解决。

第三章

管理、服务和维护 第十一条 为保证信报箱、信报箱群合乎规范、质量可靠,住宅楼房通邮应选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信报箱和信报箱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补建住宅楼房具备下列条件的,由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通邮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有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标准地名和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间)或信报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通邮条件的住宅楼房,用户可以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协商租用信箱自取和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第十四条 已设置的信报箱、信报箱群(间)由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发现损坏或者其它不能保证邮件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也可委托当地邮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维护和更换,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五条 信报箱、信报箱群(间)是邮政通信设施,未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或移作他用。因建设需要拆迁、改建信报箱、信报箱群(间)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协商,落实迁移场所,并由拆迁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 邮政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竭诚为用户服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邮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用户意见箱或意见簿,建立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故意毁坏通邮设施的,可以并处损失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邮政通信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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