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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2011-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职称办对职称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现将我市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基本条件
1.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毕业的专业与从事工作一致或相近,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初定“员”级职务;
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初定“员”级职务;或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直接初定为“助理”级职务;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并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取得合格证,可初定中级职务;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务。
2.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等大中专毕业生(五大生),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专业对口,单位愿意聘用的人员,与正规大中专毕业生一样,经考核合格后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医卫系列人员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规定,不再进行初定工作,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4.所学专业学历与评聘任职资格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后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专业证书不是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6.档案、户口、人事关系等不在我市,但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确认劳动关系后,可在我市办理初定手续。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初定呈报表》中,“所在部门考核意见”栏要按“德识能绩”四个方面进行严格考核,详实填写。
2.在递交《初定呈报表》时,应同时提供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养老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申报会计、教师等有关专业的人员,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凡未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应在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方法
各单位将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统计汇总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办)领取《初定呈报表》,地点:市政府大院综合楼420、421室,咨询电话:58686500、58173520。人事关系在人才中心的人员,相关手续到人才中心办理。
今后的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常年办理,一般每月办结一次,不再重新发文通知。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