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信在信用、信息时代的重要性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征信记录的重要性”。
作者:范微 09信管1班 0906010018 论征信在信用、信息时代的重要性
中文摘要: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文章着重提出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介绍了国内外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实践的模型。比如如何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如何进行个人信用分析,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及行业管理情况等。这些内容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提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征信制度、重要性、信用、信息时代、系统优化
主体内容:
一.“征信”在信用、信息时代的重要性:
在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传媒、档案产业正一步步走进我们的生活,银行信贷、信用卡应用等技术已无可避免的成为银行产业的主流。而此时,征信这一概念也随着技术的进步,成为与诚实守信一般重要的品质。
所谓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促进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记录,帮助防范信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发展、提升金融竞争力,并以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征信在中国是个古老的词汇,《左传》中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随着现代征信系统的发展,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有了除居民身份证外又一个“经济身份证”,也就是个人信用报告。
而征信所涉及到的信用记录,以后更会成为我们的第二种身份证,就算现在离开身份证我们都会觉得寸步难行,而在欧美等征信业发达的国家,没有另一张“身份证”同样也会觉得举步维艰,这个“身份证”就是个人的“信用记录”。
首先,关于我们生活中的一些大事情,离不开信用报告,例如买房、买车、找工作,办信用卡、租房、买保险,“我能看您的信用报告吗?”往往是您提出要求后,银行、雇主、房东和保险公司向您必问的问题之一。
其次,信用记录的好坏决定我们是否能办成我们想办的事,以及花多大的成本办成我们想办的事。
例如,假设当我们要申请一笔银行贷款。不难想象,如果我们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表明自己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那么好借好还,再借不难,银行不但能给我们贷款让我们买房买车,还能给您较低的利率。因此,良好的信用记录,这将是我们自己终身的财富。
相反,如果我们的信用记录表明您拖欠以前的借款不还,或者是虽然还了但每次还款的时间都晚于银行要求的时间,银行可能就会据此判断您可能是一个不太认真履约的人,是一个信用风险较大的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就肯定不给我们贷款,但它可能会要求我们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要求您提供实物抵押,还会要求您支付较高的利率,如果这些仍然不能让银行相信它能收回贷款的话,它也可能就拒绝给您贷款了。因此,信用记录不好,会大大减少您得到银行贷款的机会,并提高我们的借款成本。再进一步讲,信用记录不好,会影响您提高生活质量或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所以,发达国家通常流传着这样的话:“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个人的信用记录”。
人们一旦丧失了征信,不仅是个人品格的缺陷,更给自己未来的发展造成了困扰。当今社会,大家找工作就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诚信与否,对工作行业的诚信,对同事的诚信,对业务的诚信„„无一不关系到前途与命运。缺失征信,档案里那跟着一个人一辈子的记录,就想永远躲不掉的阴影,试问,连对自己的曾经起过帮助作用的机构都做不到诚信的人,如何能够任用,又如何能在社会上立足。
建立征信制度可以通过提高信贷市场信息共享程度,降低贷款机构收集信息的成本,缓解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贷市场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增长和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通过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过去的信用记录被保存下来,守信记录逐步累积成为信用财富,今后借款、求职等可以获得多方面的优惠,失信则会给自己未来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人人都应努力避免。
二.国外与国内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分析
美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
该模型主要的评估内容是客户以往发生的信用行为,其对近期行为的衡量权重要高于对远期行为的衡量权重。具体说来,该模型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
1.以往支付历史。具体包括:各种账户(信用卡、零售商账户、分期付款、财务公司账户及抵押贷款)的支付信息;负面公共记录以及诸如破产、抵押、诉讼、留置等报告事项,账户及应付款的违约情况以及公共记录的细节;支付账户未出现延期的天数。
2.信贷欠款数额。具体包括:各种不同类型账户的欠款数额;特定类型账户的信贷余额、有信贷余额的账户的数目;信用额度使用比例、分期付款余额与原始贷款数额比例。
3.立信时间长短。具体包括:信用账户开立的最早时间、平均时间;特定信用账户开立的时间;该客户使用某个账户的时间。
4.新开信用账户。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开立时间;最近贷款人向信用报告机构查询该客户信用状况的次数、间隔时间;该客户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情况,最近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5.信用组合类型。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信用账户类型、数目,各种类型的账户中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及比例;不同信用机构的信用查询次数、间隔时间;各种类型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信用重建状况。
对于客户总体而言,上述各大类因素所占权重大致分配为:以往支付历史占35%;信贷欠款数额占30%;立信时间长短占15%;新开信用账户占10%;信用组合类型占10%。FICO评分的理论分值在300-900分之间,实际操作中分值主要集中在500-800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是极少发生的。评分越低,表明信用风险越大。FICO以其多年在个人信用信息市场的运作实践,收集了大量贷款信息,获得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众多实证结果。据一项统计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的违约比例是1/8;信用分介于700~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
贷款人根据FICO评分,评估申请人的违约概率,进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与申请人偿付能力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收入、负债比例等数据来确定是否贷款及所适用的贷款利率。
英国征信业的管理
其法规主要有八项基本原则:一是任何机构和个人在取得个人信息时必须通过公正合法的方式取得;二是在征集个人信息前,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只能是出于特定、合法的目的;
三是使用和披露信息不能和征集、持有这些信息时的目的相背离;四是信息必须准确,且技术及时更新;五是依法征集的信息如果是附有期限的,在到期后不得持有、保存这些信息;六是任何人有权在支付合理费用之后,向信息持有人了解有关自己个人的信息是否已经被作为个人信息保存下来,有权查询自己的信息,并可以要求对自己所认为不实的信息进行修改;七是信息存储必须得到妥善的保护;八是信息不允许传送、泄露到欧盟以外的地区。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金融机构和零售商、个人都可以查询,个人可以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得到自己信用记录的拷贝件,每次需要付2英镑,付10英镑在40天内得到自己全部的个人信息;房东在出租住房时可以查询要求租房者的个人历史信用情况,以确定是否能够向其出租住房;而警察局只有在立案情况下,才可以查询个人的信用记录;金融机构只能出于信贷目的进行查询,不允许信贷机构用于信贷发放以外的目的;政府机构出于工作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询到征信公司的个人信息,政府部门的这种权利没有法律上的详细规定,征信公司可以拒绝其查询,政府部门被拒绝后经法院判决可以查询的才能查询,但征信公司可按最高标准向其收费。
欧洲国家和美国征信法律的不同侧重点,对于征信行业的后续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例如,欧洲对个人隐私权过分强调,使得其同一时期的征信业发展。相对于美国就显得落后,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倾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公平”,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趋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公平”。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从个人和企业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信息,知识和经验看,企业都处于一个相对有失的地位,法律保护适当的偏向个人,可以给予经济活动一种平衡,以便两方面都能够公平交易。
欧盟对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各国要求征信机构对个人违约记录的保存期限也各不相同,如英国个人违约或债务未被清偿的记录保存6年,破产记录保存15年;德国个人违约或债务未被清偿的记录保存5年,破产记录保存30 年;澳大利亚失信记录保存5年,一旦消费者清偿了拖欠的贷款,在完全偿还贷款的45日之内,征信机构要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彻底清除。拉美多数国家规定信用报告所含信用记录只能保留较短时间,特别是当债务偿还后。如智利规定,从应付之日起,有关经济、金融、银行和商业债务的信息,征信公司只能保留7年,如果债务得到了偿还,3年后将删去负面信息;阿根廷的限制性更强,负面信息只能保留5年,而且如果债务得到偿还,时间可缩短到2年;巴西对个人数据记录的时间限制为5年,包括征信报告。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以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定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目前,日本正在制订和完善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法律,重点确定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医疗信息、通讯信息的开放程度。
三.针对我国的征信制度
虽然征信业在欧美等国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但对中国等大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和发展中国家而言,还是近二十多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个人、企业、政府和整个社会对它的认知度都有待提高。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征信用户,不仅关系到征信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在日益全球化的环境下保持竞争力的问题。
我国个人征信理发严重落后于我国征信实践。虽然我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快,但却是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少的状况下进行的,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对于网络和数据库中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更是从未涉及。
上世纪9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颁布了类似英国《数据保护法案》的法律。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国际共识已经形成。
英国的个人征信机构在业务关系的处理上,既非严格的商业经营原则,也非完全的个人信息的完全有偿征集、有偿服务;也非完全的会员制形式,而是两者兼而有之。这种做法有较大的灵活性,对我国征信收费制度的初期设计具有参考价值。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征信制度相互促进和补充,这一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征信信息的完善。
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要依法严格设定。征信机构尤其是个人整形机构的业务具有较高的公众利益倾向。对这类主体进入市场设立较高的门槛是非常必要的。众多征信机构在竞争中形成少数几家大型机构的过程,不仅使征信公司自身实现规模经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而且征信业作为一个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从事征信活动的硬件条件和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管理水平。
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中广泛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高起点,高效率,降低运行过程中的成本,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
从国际上看,对信用行业的监管框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另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风
险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
此外,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参与主办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风险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人员也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来看,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这些中介机构的虚假信息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目录:
《美国个人征信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 《英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管理及建设》
《我国信贷征信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经济学分析》
对我国建立消费者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思考(http://finance.sina.com.cn/)
《我国涉及征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