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公告1_关于打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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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为了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卫生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31号)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活动。

二、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行医行为: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

(二)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诊疗活动;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非法义诊。

三、对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停止非法行医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六、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公然侮辱等方法阻碍有关部门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提醒广大市民到合法医疗机构就医,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可向龙游县卫生局举报。举报电话: 96301,711170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龙游县卫生局龙游县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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