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民法院1999刑初字040邹X_邹氏族谱查询99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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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X刑初字第040号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生于1962年5月5日,男,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市XX乡XX村农民。1999年7月9日因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10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1999)X检刑诉第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犯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XXX担任审判长,XXX、XXX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XXX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其余相关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邹X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X市X县人民法院调解,邹X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X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X不予执行。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带领到邹X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转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X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

邹X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物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

此后,邹X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X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机、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这一犯罪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价格事务所的估计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邹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上诉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X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机、电话机、验钞机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发表了三点意见:

1、村委会的东西是在邹X与村委会吵架时被砸的,村委会也有责任;

2、邹X主观恶性不大;

3、邹X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请法庭对此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拒绝履行了,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继承组织应当派人

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X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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