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园林式单位的通知及评选标准_县级园林单位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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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2010年开展创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城管)局、高新区园林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提高我市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推进我市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0年10月21前,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园林局按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附后),将辖区申报园林式单位(小区)名单上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10月30日前,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园林局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和已获得区(县)园林式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园林式单位。

(一)各申报单位向辖区建设局(园林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区(县)建设局(园林局)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进行资格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三、申报材料

(一)单位关于创建园林式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达标情况;

(三)有关创建活动图片资料;

(四)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单位绿化总体规划。

四、考核办法

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五、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单位,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命名表彰时间在2011年上半年。

六、复查管理

园林式单位(小区)实行复查制,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组织实施。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园林式单位称号并在市政公用办备案。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园林式单位(小区)称

: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号。

附件

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创建活动指导思想明确,有单位绿化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绿化管理机构落实,责任明确;

(三)有专兼职管护人员和队伍;

(四)创建经费和日常管护经费落实,有一定经费保证。

二、园林绿化

(一)工矿企业和一般机关、事业单位的绿地率达25%以上,新开发建设区、医院、疗养院、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的绿地率达30%以上(屋顶绿化可计算为绿地面积)。

(二)居住小区评选园林式小区,以居委会或物业管理机构为单位,属旧城改造区内的,绿地率达25%以上。新开发建设居住区绿地率达30%以上。

(三)单位已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立体绿化可计算为覆盖面积)。

(四)园林植物配置基本合理,绿化景观优美,有适量休息性绿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设施完备,功能发挥正常。

(五)居住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管护效果

(一)植物生长健壮、繁茂。

(二)整形植物造型美观,修剪规范,有一定特色。

(三)植物管护良好,树木、花草病虫害防治好,无明显死株、残株、缺株。

(四)基础设施完善,环卫设施良好,清洁卫生,道路平整畅通,标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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